回首眾人的努力

原住民族醫學會(原醫會)過往即於 2010 年,辦了數十場部落與專家座談,蒐集了原鄉健康工作者、部落居民及專家學者意見,提出《原住民族健康法》(原健法)第一版的草案。

在轉型正義的社會氛圍下,原醫會於 2017 年與政府各部門協商修訂後,提出新版民間草案,指出台灣原住民族健康政策的問題。

2020 年 5 月立法院第一會期結束,國會主要政黨不分朝野族群,再產出[七部「原健法」草案](https://www.mohw.gov.tw/dl-64216-e72db9a0-3fe2-45ca-bf8f-52d18dda23e1.html)。9 月新會期展開,草案進入一讀程序,交由內政、社福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審查。各版本草案關注的核心主題,正是照顧服務接受者(原住民族人)的文化安全(cultural safety)問題。

換句話說,原住民族健康不平等的問題,資源分配不均是重要成因,但忽視殖民影響與族群差異、缺乏族群健康資料與指標,都導致[決策衛生與健康方案時,內容往往造成「文化不安全」的結果](https://news.ipcf.org.tw/30379)。

針對文化安全的概念,如同〈[為何《原住民族健康法》草案難以解決原住民族人的「文化安全」問題?](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42654/fullpage)〉指出:

> 以影響健康甚鉅的飲食文化為例,「台灣原住民數位博物館」官網對於排灣族日常飲食習慣的介紹,便體現出官方慣於忽略「部落之間」主體性差異的觀察失誤。例如,相關介紹指出,排灣族人「會將吃不完的芋頭做成芋頭乾,平常可以直接烹調,打獵時更是隨身攜帶的乾糧」等生活行為,對於坐落屏東縣牡丹鄉的南排灣族社群生活而言,其實並不常見,但卻如同一種單一的族群刻板印象,長年鑲嵌於部落族人的外在印象當中。這是難以透過文化課程完全導正的「文化細節」,深深影響基層人員對於受照顧者飲食情境的認知及反應。

原健法目的就是希望建立並拓展原住民族權利與福利的保障體系,但遲遲未見[行政院版](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205050217.aspx),因此影響了整個法案的審查進度(註一)。

2022 年 7 月 29 日(8 月 1 日原住民族日前夕),眾多原權團體召開一場記者會,提到包括「原健法」在內,許多重要法案如《原住民族自治法》、《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立法進度停滯,《原住民族身分法》和《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的修法也進度緩慢,致使族人面臨健康不平等的困境(註二)。

在社福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的「原健法草案」公聽會上報告時,衛福部倒是提到,為使原住民族健康領域人才具備文化敏感度,衛福部將鼓勵培育專業教育與訓練中融入文化安全相關課程,並規劃跨文化照顧能力及領導力等課程教材。

其實衛福部於「2025 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中,就已經把[原住民族健康議題獨立設成專章](https://www.mohw.gov.tw/cp-26-42978-1.html),並自 2018 年 5 月開始推動「原鄉健康不平等改善策略行動計畫」(2018–2020 年)。三大重點包括從數據找目標、從在地找人才、從文化經濟找方法,以發展擁有文化能力的照護服務、提升照護服務覆蓋率,以改善[原鄉健康不平等](https://www.ey.gov.tw/Page/5A8A0CB5B41DA11E/dcef57a2-e619-40fa-b992-455260a27a23)。

然而,在專責單位缺席之下,原住民族健康業務常被推給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下的「原住民族及離島健康科」,不僅權限不足、欠缺預算總額,更與離島照護資源相互排擠,[導致弱弱相殘](https://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10126)。

面對國內種種不足,那麼國際公約,又是如何看待「健康政策」的設計?

公約說:國家應盡力提供易取得,且符合族群文化的健康服務

根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Y0000038)》第12條,國家要盡力保障人民「享受最高健康標準的權利」。

2000年,經社文權利委員會提出[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https://covenantswatch.org.tw/wp-content/uploads/2015/12/ICESCR_GC_14_ZH_TW_MOJ.pdf),強調健康權內容是否充分滿足,須檢視各項醫衛設施與服務的可使用性(availability)、可取得性(accessibility) 、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及品質(quality)。

關於「可取得性」,委員會認為健康設施、物資和服務,必須是各群體都能實際安全獲得的,尤其對邊緣化族群(如原住民族)而言。而關於「可接受性」,所有衛生設施、物資和服務,必須遵守醫療職業道德,且在文化上是適當的,即尊重個人、少數群體和民族的文化等。

前述第 14 號一般性意見中第 27 段,甚至特別單獨討論了原住民族的健康權保障議題。根據新興的國際法和國際慣例,委員會認為,原住民族有權享有具體措施,改善他們獲得健康服務和照護的條件,而此等健康服務在「文化上應當是適當的」,須考慮傳統的預防與照護實踐、治療措施與藥物(註三)。

委員會尤其強調,在原住民社群中,個人與群體健康是相互連結的,具有集體的面向,故發展活動若違反原住民族意願,迫使他們離開傳統領域,破壞他們與土地的共生關係,將對他們的健康產生有害影響。可見原住民族的健康權之保障,與他們享有的其他權利是習習相關、互相連結的。

因此,各國應為原住民族提供資源,設計、完成並管理這方面的服務,並妥善保護重要的醫療用動植礦物等天然資源,盡力使他們能夠享有最高水準的身心健康。

為實現此權利,國家具有「實現義務」(obligation to fulfill)、採取積極措施,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