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018)地方大選暨公投已落幕一陣子,大家開始慢慢轉向展望明年(2020)的中央級大選,卻還有件事懸在某人心上。根據中央社報導,國民黨台北市長候選人丁守中在去年選舉落幕後,旋即提起選舉無效訴訟,並在去年12月底首次開庭前表示:全世界都沒有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荒謬現象,相信司法會還他公道。
丁守中也指出,打這個官司有幾個目的,首先,徹底檢討目前選罷法及公投法欠缺明確規範,並檢討選務機關應有的公平、公正角色;第二,要防止未來中選會或地方選委會藉著職權,違法操縱選務,影響選舉的結果。
事情發展至今,也即將如同漫威系列般,隨《復仇者聯盟4》的上映,在五月初的北院宣判,畫下階段性的句點。
對身為選民的我們來說,除了旁邊喊燒,也可趁2020大選之前,反省選舉制度對我們的意義,以及「選舉無效」在這次事件的功用。此外,本文也提供此次宣判的觀戰重點,並嘗試提出在未來選舉中,我們所能做的努力與改變。
選舉制度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
一談到選舉,就必須先從「為什麼要有民主」談起。因為自己作的決定,通常自認對自己最為有利,所以我們才在憲法第1條規定中寫下:「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這種對民主的想望,使得我們要求國家權力的組織建構和具體運作,都必須延伸自國民的意願。我們透過授權國民意願,讓政府的形狀長成自己希望的樣子,以盡可能達成人民的自我統治,即「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具同一性」的目標。
國民意願的取得方式,多數民主國家不外乎用「選人」或「票決」來決定。前者透過選舉選出代表,為投票者決定國家事務,即稱「間接民主」;後者透過選票直接表達意志而決定一定事務,則稱「直接民主」。公民投票此一概念,就是實現直接民主的制度之一。
考量實施直接民主曠日廢時,透過「選舉」來推動間接民主,是蒐集國民意願較為折衷的作法,也是當代國家決定領導人選的主要方式。
像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除每每牽動國內政治勢力的更迭與未來發展的走向,也讓前述機關順勢取得執政的民主正當性,盡可能與廣大人民的意志相連。此外,選舉亦使執政者不得不因為選票考量,正視政策的優劣成敗,給予人民「貨比三家不吃虧」的機會,進而免除因執政不滿所積累的暴力衝突。
選都選了,設計選舉無效之訴的用意是?
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因選務機關違法辦理選務情節重大,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賦予相關人等得要求宣告該次選舉無效的訴訟類型。這是來自《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的規定: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
如此規定,正是因為我們非常重視選舉所扮演的角色——不願忍受選舉委員會辦理選務之際,有意無意用各種違法方式,左右選舉的公正結果。尤其選舉重視真實國民意願的蒐集,若選舉結果受到不當外力干擾,那麼當人民投下選票時,縱然確信其已表達自我意志,然該等決定卻有可能因受到遮蔽而有所偏差。若人民的選舉自由無法充分體現,人民的自我統治也無法落實。
選舉無效之訴的觀戰重點
丁守中團隊強調,中選會因投票人潮不及在表定時間結束前消化完畢,故在表定投票時間結束後,仍繼續開放投票,並在陸續投票的過程中,即進行開票。這導致在場民眾的投票行為,不免受到同時開票結果的影響,因而逐漸改變選舉結果。
所以爭議的地方可能有:表定時間過後,是否仍然可以繼續投票?開票作業的時間點是否合宜?
有關投票時間延長的問題,由於選罷法第19條指出:「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因此,表定時間過後仍能投票,比較沒有違法嫌疑。
比較有爭議的是開票同時投票的問題。同法第57條第5項前段雖然僅規定:「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但顧慮當時台北市尚有其他投票所仍在投票,若容許部分已投完票的投票所立刻開票,在這個網路發達、人手一機的時代,有非常大的可能會因資訊傳遞而產生棄保效應,影響其他還沒投票的選民,中途更換決定,改選其他可能原本不支持的候選人。
因此,宣判前夕的觀戰重點,即前述規定中「『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等文字,能否擴大解釋為「『所有同一選區中』投票所投票完畢後,始得同時改為開票所進行開票」?再者,如果違反,這樣的結局是否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換句話說,若無如此開票插曲,丁守中是否才是真正贏家?
否定方認為,既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同一選區全部投完才能開票,選務人員依法開票,自然沒有違法問題。而且縱然違法,丁守中團隊也必須清楚指出證明:
第一、有多少比例的選民,在下午四點過後仍舊進行投票?
第二、有多少選民在此情況下,是因為接獲網路或相關社群軟體等開票訊息,進而改變投票意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