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4日,第七屆台北市長選舉,歷經長達9個多小時的投票、開票與計票,尋求連任的現任台北市長柯文哲,最終以3254票的差距,驚險擊敗國民黨提名的候選人丁守中。隨後丁守中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69條提起行政驗票,依行政驗票之結果,兩人票數差距增加至3567票。

言之成理,還是輸不起?

2018年12月11日,丁守中選罷法第118條第1項,以中選會及北市選委會作為被告,向台北地方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於第一次開庭前,丁守中受訪時表示:「提選舉無效訴訟不是為了自身勝負,而是有要徹底檢討選罷法、公投法欠缺明確的規範,要檢討中選會、地方選委會利用職權違法操縱選務,影響選舉結果,杜絕類似一邊開票一邊投票的違法事由,嚴重影響選舉公正,公平正義的現象。」

到底丁守中的主張有沒有道理?還是真如批評者所質疑的,只是因為輸不起?為何本案需要在3個月內密集開十幾次庭審理?他們究竟在爭論什麼?

到達不了的投票所?

選舉無效之訴第一個要件是「辦理選舉違法」。由於辦理選舉機關允許大批下午4點前還沒進入投票所的民眾,仍然可以投票,因此丁守中團隊主張本次選舉違反選罷法第19條第1項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仍可投票。

而依中選會的公告,選舉投票截止時間是下午4點。意思就是說:你應該要在4點之前到投票所投票,超過就不能進去;但如果你在4點前已經到達投票所,你還是可以投票。

不過,這樣的解釋還是不夠白話,因為重點在於,該怎麼解釋「到達投票所」?

依丁守中團隊的主張,所謂到達投票所就是一定要「進入」建築物內,例如,這個投票所是8年7班教室,就是要踏進8年7班教室裡面的人,才算到達。至於北市選委會的主張則是,只要4點前已經來到投票所周遭,但因沒辦法控制的原因(例如排隊),導致進不去投票所,你仍然已經到達了投票所。

針對這個爭點,過往並沒有任何法院判決可以參考,可以想見,本次判決,對於選罷法第19條第1項的解釋,將產生指標性的意義。我們試想,假使法院認為這樣沒有違法,明年1月的總統大選,我們不妨試著下午3點50分再到投票所排隊,運氣好的話,或許可以先看到開票的結果,再來決定要投給誰(當然也不是每個人都願意排隊)。

這樣的結果,會造成越晚到達投票所的人,能比先完成投票的人取得更多有效資訊,而且也跟選罷法第53條規定「投票日前10天內不能公布民調」的立法目的牴觸。

但是,換個角度,如果當時中選會禁止4點前還沒進入投票所的民眾投票,勢必會有大量民眾排了半天卻無法投票。除了怨聲載道,假設最後仍有一方以極小差距落選,他必然也會主張應該要讓排隊等候的民眾投票才是合法。

選罷法第19條的文意,確實存在模糊空間,恐怕只能期待司法,甚至透過立法解決爭議。

到底什麼時候才可以開票?

本案另一個主要爭點,丁守中團隊主張,北市選委會允許個別投票所投票完畢後,就開始開票並公布開票結果,形成「投票開票同時進行」的情況,違反選罷法第57條第5項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文意上,是指每個投票所在「投票完畢」後,就會變成開票所開始開票。而丁守中團隊主張,這邊說的「投票完畢後」,是指台北市全部投票所都完成投票之後。

這樣的主張,似乎增加了法條的限制,但也不是沒有他的道理。因為本次選舉至少有10萬人是在下午4點之後才完成投票,且北市選委會也沒有限制排隊的民眾使用手機,所以排隊的民眾可以輕易地使用手機看到開票結果,而這樣的情況一直持續到晚上7點46分。

大家也都知道,民進黨籍候選人姚文智的得票數,早早就看不到領先者的車尾燈,這對尚未投票的泛綠選民而言,確實可能會產生棄保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