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如何才算是財報不實?

前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大同公司經營權爭奪案](https://plainlaw.me/subject/%E5%A4%A7%E5%90%8C%E8%82%A1%E6%9D%B1%E6%9C%83%E9%A2%A8%E9%9B%B2)」在不斷的延長加賽下,最後以林郭文艷為主的公司派大敗而歸,並由三圓建設董事長王光祥領軍的市場派入主大同。

然而餘波未了,曾任大同董事長的林蔚山與其妻林郭文艷,涉嫌捲入大同集團旗下的「華映公司財報不實」案,但是民、刑事部分,卻雙雙在去(2022)年 12 月遭法院認定無罪與毋庸賠償,似乎替二人暫時解了套。

翻開法條關於財報不實的說明(註一),只有規範「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而什麼是主要內容,法規中卻沒有明確定義,因此常常成為兩方之間攻防的主戰場,學說與實務間也常議論紛紛。 但經過多年的運作下,實務案件多以是否具有「重大性」作為判斷「主要內容」的依據,但畢竟重大性仍然不夠具體明確,因此學說還引進了美國實務 TSC 案採用的標準──「是否會影響理性投資人投資?」與 BASIC 案──「發生機率與影響程度」的角度,作為判斷依據。

我國實務接納了上述作法,發展出一套理論,例如在「華映財報不實案」中,法院即認為所謂的主要內容,需要對「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要性的影響;而重要性的影響,則需綜合分析「量性指標與質性指標」。首先,有關量性指標,筆者先簡單挑出以下幾款,如:

1. 《財務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 款第 7 目:「與關係人盡、銷貨之金額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 以上者」。

2. 《財務編製準則》第 17 條第 1 款第 8 目:「應收關係人款項達 1 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 以上」。

至於質性指標也參觀美國法的標準,並非單純以關係人間的「交易金額」作為判斷,還包含了公司經營階層是否有「舞弊」、「不法行為」的主觀犯意,或該內容是否足以「掩飾營收趨勢」、「影響履約或償債能力」及「影響法律遵循」等跡象,如:

1. 不實表達是否出自一能夠精確測量的項目,如果是以估計產生,該估計本質上即有其不準確的可能性。

2. 不實表達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的變化。

3. 不實表達是否隱藏其未能符合分析師對於該企業的一致預期。

總之,遇到財報不實案件時,法院會先判斷「量性指標」,若未達「量性指標」,再判斷「質性指標」,藉由兩指標全面綜合判斷,只要符合其一,就屬於重大而應揭露,而不需要兩者兼具。

因此,回到華映一案:根據前述指標,法院即認為華映公司雖然為了在中國借殼上市,在中國證監所要求下簽署 19 項承諾,但卻未對外發布,遭到檢方認為僅公布利多而未揭露利空,影響理性投資人判斷而起訴,但遭起訴應公布的承諾,在客觀上並不具備重大性,不算財報應揭露的內容。

法院也說,就量性指標而言,也沒有嚴重影響大同公司與華映公司的年度財報正當性,並影響理性投資人的判斷。故上述承諾並沒有符合量性與質性指標,因此才判決林蔚山等人無罪。

公司做了假財報,那我可以向誰求償?

在本案中,林蔚山表示並無刻意隱瞞財報,而林郭文艷則表示其當時非經營階層而未參與,且信賴專業會計師製作的財報,並沒有所謂知情不報的情況,也被法院認為:林蔚山等人並無隱匿財務報告的犯罪故意。

但如果今天案件大翻轉,身為小股民的我們委託了投保中心代為求償,那麼有誰可能要負責賠償呢?根據[法條規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20-1),有以下幾種人:

1. 發行人及其負責人。

2. 發行人的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

3. 辦理查核簽證該財報的會計師

假設華映公司遭法院判有財報不實的客觀情況,則發行人則為華映公司,林蔚山夫婦作為華映公司的董事,則為華映公司的負責人,當然有被追究的可能;而發行人的職員,就如華映時任財務長簡永忠、汪志成等人,只要有在財報上做不實記載的主觀犯意,也能遭到追究。

而比較特別的是會計師。

因為依照規定,前述人等(除了發行人)都是被「推定」有製作假財報的過失,因此他們必須要積極證明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財報內容沒有虛偽或隱匿的情況,才能夠免負賠償責任。

相對來說,針對財報不實的賠償,會計師是不會被「推定過失」的;因此股民若要求償,就要舉證會計師的行為有不正當或違反業務上應盡的義務,這樣子會計師才會負擔財報不實的賠償責任(註二)。

結論

相信大家從小看電視廣告一定聽過這段話:「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但連公開說明書都有造假的可能性,何況是公司財務報表?提醒各位投資者,資方難免會過度美化甚至是虛假製作財報,因此若有過於不合理的感受,可能就是雷達在示警了!同時也要了解相關求償管道,保障自身權益!

__【本文作者】__

趙建博,律師高考及格,現就讀於國立臺北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正以一年胖5公斤的步調在三峽深耕,夢想回到大一時的體重。

__【本文核稿】__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為什麼要處罰財報不實?有在投資的讀者們,肯定對於財務報表十分熟悉。它會將一間公司過去一段時間內的財務狀況,以會計術語詳列成一份文件;從這份文件中,可以粗略看出公司的盈虧狀況。雖然這不是唯一的判別標準,但卻是許多投資客判斷下手與否的重要指標,所以正確的財務報表事關重要,因此有立法管制的必要性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