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人人有權享受為維持他本人和家屬的健康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準。」

林全院長粉專首篇文章(2016年8月20日),曾語重心長的表示:「一個現代化的國家或社會 ,每個人都是珍貴的,而每一位國民都是政府的寶貝,政府在施政時都應該要做好妥善的考量,讓人民獲得最好的照顧。」此言看似高不可攀,句句卻都是 《憲法》生存權規定及《世界人權宣言》等國際規範,早就言明的要求。長期關心社福議題的臺灣貧困者扶助協會,在去年八月的聲明,也對此表示由衷的期待,並趁機對社會救助申請的種種窠臼,提出修法倡議。本文站在大力讚聲的角度,要來為讀者拆解這個,關乎你我的重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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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社會救助制度的改善,還有許多地方必須靠林全院長來克服

簡單來說,社會安全網正是以《社會救助法》等建制為基礎,提供各式人力或物質協助,使貧困者脫離危機。而政府若能確實依法為貧困者建構完整的社會安全網,提供生活補助、租屋補助,結合就業輔導、生活諮商、法律扶助等支柱,則百萬貧困人口將有機會免於淪落為社會邊緣人,免於街頭流離失所,免於掉入犯罪者或慢性精神病患的循環,整個社會群體也能互利共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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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一起來關心相關連署,一起建構一個適當的社會安全網!

社會連帶,串起你和我

可是有人會說,少數人民挨餓受凍,也不是我所造成的,為何由我繳較高的稅,來為那些貧困者提供救助?這邊要談的,就是那看不見卻依舊存在的「社會連帶」。

社會上,常見許多由特定共同資格(如血緣、地緣或職業)所組成的宗親會、同鄉會或工會,由於共同條件所帶來的凝聚力,使成員在彼此有困難之際,願意互相扶持。在扶持的過程中,不免慢慢認知個人並非孤立於團體之中,必須學習與他人互相依存,才得規避各種可能生活風險。

所以「扶持」不僅出自「利益他人」的動機,深層來說更是期待他人:將來有天我若出事,大家能夠給予救濟!而社會上,是否有那些超越特定共同資格的凝聚呢?是的,就是「捐血」,那些捐出去的血,一滴都不會拿來自用,而是捐給其他有需要的人;而他人也正是在相同盼望下,挽袖捐血,在未來捐給有需要的你。

總的來說,在社福資源有限性的前提下,若僅一味強調給付平等,人與人之間將產生相互競爭或強烈剝奪的心態;反觀,若能催化社會大眾,彼此連帶所生之凝聚感,心態也較容易平衡─因為大家會認知到,將來的某一日,我也能透過制度,從他人那裡分享生活所需。而這樣如此串聯,進而互相照顧的狀態,就是「社會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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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連帶就像這樣,一方倒,全體會好嗎?

讓人不禁卻步的救助申請

《社會救助法》第4條規定,當申請人家庭總收入除以家庭人口,得出每人每月平均收入高於最低生活費時,就不能領取社會救助。可是問題在於:同法第5條,在畫列誰可以認作家庭成員,還有收入計算的規定,似乎與社會現實脫節而過於寬泛。讓有需要的申請人,往往無法取得幫助,社會單位也苦於依法行政,難以有效伸出援手。

一、家庭成員的劃定不符生活現況?

在社會中,個人多以組成家庭的方式,來經營生活。也就是說,有關生計維持,是由多人組成共同單位,或在外賺取所得,或在內承擔庶務,互相滿足彼此需求。所以在資力審查上,應該以「生計共同體」為準(看是否同睡一個屋簷下,同吃一鍋飯),而非「形式戶籍」為計算單位。故當國家確認生計共同體,已陷入供需失衡而無法自給自足之際,就應盡速提供支援,使其重新回到能夠自我滿足的狀況。

而當我們拿上面概念回顧社會救助法,就可發現一些不通情理之處。例如只要沒有離婚,一律將配偶劃歸同一家庭成員;可是那些受到家庭暴力或遺棄的另一半,顯然無法期待能從加害方,取得完整照顧。此外,現代社會中,常見因就業、求學等原因,產生所謂「籍在人不在」的情形;而那些離開家鄉,前往異地奮鬥的成年子女,在歷經歲月洗滌,往往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分居二地,各自經營家庭,在日常生活中並未同財共居,卻也因實務運作卻,彼此算入家庭成員。最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