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法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的新聞,再度引起公眾對於 台灣海峽 之關注,中央社也為此做了一系列專題報導。就國際法的角度,一般來說,外國軍艦通過國際海峽或非屬沿海國領海之水域,大多不致引發爭議。
不過,外國軍艦通過台灣海峽總是成為新聞話題的原因,不外乎是兩岸特殊的關係使然。誠如評論人黎蝸藤指出,從過去的發言來看,中國曾隱約將台灣海峽定性為中國的「領海」或「內水」。中國此舉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下稱《海洋法公約》)規則相違背,因為從海洋法規則觀察,可非常清楚地得出「台灣海峽不是中國『領海』或『內水』」的結論。
正確來說,台灣海峽是用於國際航行之海峽,但不適用《海洋法公約》所建立之「過境通行制度」(transit passage)。
在釐清台灣海峽應適用哪種通行制度前,本文先特定「台灣海峽」所及之範圍:海峽北端約位於北緯25.5度,大致是由淡水河口連到福建平潭附近,寬約135浬;海峽南端則位在北緯22度,大致是由屏東鵝鑾鼻連到廣東惠來附近,寬約350浬。
先說明的是,本文討論範圍不包括「澎湖水道」,所謂「澎湖水道」是指台灣本島與澎湖群島之間的水域,如示意圖一所示。依照我國法律及所公布的領海基線,該部分水域屬於我國內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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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一 (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content/68?mcid=3225)
台灣海峽確實是「國際海峽」
嚴格說起來,《海洋法公約》並沒有定義「國際海峽」,但第37條規定了哪些海峽「原則上」應該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簡單來說,滿足兩個條件的海峽,原則上都該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第一個條件是有關於「地理上」的條件,也就是這個海峽必須在地理上連結兩個「公海或專屬經濟區」,所以有可能是公海連公海,或公海連專屬經濟區,也可以是專屬經濟區連專屬經濟區。
・第二個條件則是關於「功能上」的條件,也就是說該海峽必須具國際航行功能。
毫無疑問,沒有人會否認台灣海峽滿足這兩個條件,所以「看起來」台灣海峽當然要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的台灣海峽
有原則就有例外,《海洋法公約》規定了數種狀況,使得符合第37條所定義的國際海峽,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台灣海峽正是因為第36條的規定,而不適用:
如果穿過某一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徵方面同樣方便的一條穿過公海或穿過專屬經濟海域的航道,本部分不適用於該海峽;在這種航道中,適用本公約其他有關部分其中包括關於航行和飛越自由的規定。
這條規定是說,如果海峽中存有相同航行功能的航道,且這條航道不在領海的範圍,那麼海峽的沿海國,就沒有義務讓自己的海域適用過境通行制度。會有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過境通行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針對那些海峽全部或海峽中某一段,完全位於沿海國領海範圍內的國際海峽,例如麻六甲海峽。 為了避免沿海國認為「海峽是我的領海」,而對外國船舶或飛機設下過多限制,不利外國利用具有重要航行功能的國際海峽,因此建立過境通行制度,使得原本應該適用「無害通過制度」的領海,改用限制少許多的「過境通行制度」。
基於這樣的脈絡,當海峽中間存在利於航行的水道或航道,且這條航道根本不在任何國家領海的範圍,而位在專屬經濟區或是公海,當然沒有必要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
這條規定適用在台灣海峽,就算是台灣海峽最窄的地方,仍有72.2浬寬,因此雖然海峽兩岸都主張12浬的領海寬度,但台灣海峽中間依然會有不被兩岸領海覆蓋的範圍。況且,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外國飛機或船舶在通過台灣海峽時,使用海峽中間不屬於海峽兩岸領海的專屬經濟區,會比較不便利
因此依《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台灣海峽不適用過境通行制度。文字可能過於抽象,可以參考示意圖二,該圖紅色實線是中國領海基線,紅色虛線是12浬領海範圍。台灣領海範圍可以綜合比對示意圖一和示意圖三,可以發現中間必然會有兩岸領海都無法涵蓋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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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二 資料來源:美國國務院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