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灣第一部政治職人劇《國際橋牌社》(下稱《橋牌社》)第4、5集中,江志偉的兩位學弟簡正仁和蔡偉明去日本拜訪史明先生,還在大學裡成立讀書會、研讀《臺灣人四百年史》,因而遭警調進入校園拘提。在偵訊室裡,調查員告知蔡偉明觸犯的法律是《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下稱「二條一」),將處唯一死刑。氣得蔡偉明忍不住反問調查官:「研究臺灣的歷史、了解臺灣的歷史,錯了嗎?」

簡、蔡兩人被捕後,引起輿論譁然,各大學社團立刻動員學生前往中正紀念堂前面靜坐,抗議白色恐怖進入校園,並主張讀書無罪,要求無罪釋放簡、蔡兩人。為此,國家黨主席、總統黎清波私下密會在野的民主黨主席洪新介,兩人合力促成法院廢止《懲治叛亂條例》。簡、蔡兩人被釋放後,神情憔悴地走出地檢署大門,憤慨地在媒體面前高喊:「廢除刑法100條!」

白色恐怖的奪魂鋸:《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100條

在將上述劇情對照真實歷史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來了解一下,到底《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100條的內容是什麼?以及它們的存在對於國家社會又有什麼影響?

刑法第100條規定:「(第一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第二項)預備或陰謀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規定:「(第一項)犯刑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第二項)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於刑法與《懲治叛亂條例》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在特別法應優先適用的情況下,所有被認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之「叛徒」行為——諸如「匪諜」或「臺獨」——都能被軍/警/檢,以《懲治叛亂條例》拘提/逮捕、起訴,並受到軍事法院/法院判刑。

如電影《返校》中,成立讀書會的張老師,就是適用《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2條「本條例稱匪諜者,指懲治叛亂條例所稱之叛徒,或與叛徒通謀勾結之人」,以及《懲治叛亂條例》第1條第2項「本條例稱叛徒者,指犯第二條各項罪行之人而言」與第2條第1項,並依第10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者,軍人由軍事機關審判,非軍人由司法機關審判,其在戒嚴區域犯之者,不論身分概由軍事機關審判之。」最後經軍事法院審判,遭判處死刑。

這裡需補充說明的是,臺灣從1949年5月20日開始實施戒嚴,根據《戒嚴法》第8條規定,在戒嚴時期犯「內亂罪」者,是由軍事法院審判。詳細規定為:

1. 戒嚴時期接戰地域內,關於刑法以下各罪,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內亂、外患、妨害秩序、公共危險、偽造貨幣有價證券及文書印文、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及海盜、恐嚇及擄人勒贖、毀棄損壞等罪。

2. 犯前項以外之其他特別刑法之罪者,亦同。

3. 戒嚴時期警戒地域內,犯本條第1項第1、2、3、4、8、9等款及第2項之罪者,軍事機關得自行審判或交法院審判之。

白色恐怖的鏽斑:遲未廢除的「二條一」

歷經長達38年的戒嚴後,臺灣終於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並於同年11月1日開放兩岸探親;後於1991年5月1日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6月3日廢止《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但相關法令卻沒有一併廢止或修正,尤其是《懲治叛亂條例》與刑法100條仍繼續存在,使人民的思想與言論依然在政府的監控與箝制之下,而無法真正自由。

「二條一」和刑法100條在立法上存在一個很大的問題——構成要件不明確。用白話文說,就是法律規定某種行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夠清楚,而違反刑法的「罪刑法定主義」以及憲法原則中的「法律明確性」。

刑法第100條第1項只規定了四種思想上的主觀不法意圖(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第2項則是預備犯與陰謀犯的處罰規定,導致人民只要在腦子裡計畫、思考,還沒付諸行動就已經構成犯罪。但人民到底要做出什麼樣的具體行為才算是違法,條文卻沒規定,使得人民無法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是否已觸犯法律,也使得這條法律淪為執政者維持政權穩固、消除反對意見、打壓異己的政治工具。

如1976年,擔任由黃信介及康寧祥創辦的《臺灣政論》雜誌副總編輯的黃華(黃明宗),即因該雜誌被認為有鼓吹臺灣獨立之嫌,而遭軍檢以「二條一」起訴。後經軍事法院變更法條,改用「二條三」(《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以陰謀犯論,認為黃華擬利用《臺灣政論》鼓吹臺灣獨立、惡性重大,故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又如1990年6月,在李登輝總統召開國是會議的前夕,臺北律師公會發表「十項憲政改革要求」聲明並刊登於中國時報。其中第九項「憲法應明文承認臺灣與大陸國土分裂現實。」引發軍法官出身的檢覈律師會員們的強烈反彈,遂以理事長林敏生及理監事等41人為被告,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告發叛亂罪。

由於「二條一」、「二條三」與刑法100條造成無數的冤、錯、假案,使臺灣人民對司法始終無法產生信任。因此,刑法權威林山田教授早在1981年就曾公開指出《懲治叛亂條例》應該要廢止,刑法100條也要做適當處理。其後,他也一直在各研討會上、報紙投書中重申立場。1990年4月間,陳水扁等21位立法委員也曾提出廢止刑法100條的提案(院總字第246號),卻遭執政黨冷凍。

此時,累積已久的民怨就像是一座地底岩漿已蓄勢待發的活火山,而「獨臺會案」正是啟動火山爆發的關鍵。

斷開白色恐怖的鎖鏈:獨臺會案與100行動聯盟

1991年5月9日,調查局以「接受史明資助在臺灣發展獨立臺灣會」為由,分別於臺北、新竹、高雄三地拘提陳正然、廖偉程、王秀惠、林銀福(Masao Nikar)等四人,並於偵訊後以「二條一」罪名移送高檢署。三天後,調查局又以曾幫助林銀福為由,拘提安正光(Cegau Drulu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