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過往財務和募款所得運用等問題,2016年一度有呼聲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而最終是以廢止其專法《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 》的方案作結。對比前一次中國川震時台灣十數億的捐款,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在2017年初九寨溝震災的募款只收到一千塊新台幣,相信不少人在揶揄之外,也意識到了大眾對於這個機構的低度信任。

在台灣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確實不是「紅十字國際委員會(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f the Red Cross,ICRC)」所承認的機構。從50年代開始,就跟在聯合國系統的政府間組織一樣,中華民國政府過去基於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中國代表權之爭,從50年代開始長期不願妥協。

ICRC面對這個難題,自始就落實它的人道觀點,提出雙代表權的方案。然而從1952年的第18次紅十字大會和往後連續三次大會,中華民國的代表都選擇實踐「一個中國」。這種實踐最終導向1971年聯合國大會的處置,也就是改納中共作為中國的合法政府。

聯大2758號決議的方案往後也被ICRC接受,決定了今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命運。由於ICRC絕少撤除承認,而中華民國也未明確轉變前述立場,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也就持續被視為中國的分會,除非重新立案申請,否則這種地位很難有所變動。

台灣自身的模糊地位以及上述中國代表權之爭的問題,解釋了故事的部分背景,然而這並非問題的全貌,以下會進一步介紹ICRC及其關於承認的規則,提供讀者一個更完整的觀點。

為什麼國內的紅十字會需要被ICRC承認

ICRC既非政府間國際組織,也不是聯合國體系的專門機構,它的主要工作是指導並協調武裝衝突下的人道工作、敦促各行為者遵循國際人道法以限制作戰手段,以及保護武裝衝突或其他暴力情勢下的受害者。

最初由瑞士的民法所建立,隨著人道法的發展,各國參與的公約體系賦予了ICRC主導紅十字運動的地位,它因而具備了國際法人格和一定的權利義務。就性質而言,ICRC兼有非政府組織(NGO)和政府間組織的特徵,但其實是有別於兩者、獨立運作的國際組織。

至於各國的紅十字會(national societies),同樣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重要組成。經ICRC承認之後,其人員基於國際人道法在任何情勢下都受到保護、享有等同軍方醫護單位的地位,在特定工作上具有排他性的權利,例如對於傷病戰鬥員的搜尋、運輸以及照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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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紅十字會成員的特殊身分會透過通告讓各他國得知,此外,內國紅十字會還有一些專屬的權利,包括人員訓練、內國稅務的減免,以及使用或授權第三方單位使用紅十字標誌的權利。

而承認內國紅十字會的用意,就是去確認到底誰是「真的」紅十字會,進而讓它得到專屬待遇,並使各國紅十字會能夠相互建立關係。

ICRC自有一套標準去認定某個實體是不是國家、「某國」紅十字會的代表性,並且決定是否予以承認。而這套承認的規則,包括了紅十字運動的基本行動準則、10項關於承認的條件,以及形式上的申請程序。

紅十字運動的基本行動準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的獨立性

ICRC建立了一套紅十字基本行動準則,也是承認各國紅十字會的前提,這7項原則包括:人道、公正、中立、獨立、自願(非營利)、團結以及普世性。其中第4個原則是本文的討論重點──紅十字運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要求各國紅十字會在受到國內法拘束的同時,也能維持行動上的獨立自治。

「獨立性」要求紅十字行動在任何時間都不受到政治、意識形態,或者經濟上的干預,並且有能力在面對這種干預時,仍能貫徹人道、公正和中立的原則。

各國的紅十字會是由國內法所建立,其實很難完全逸脫在政治、經濟上對於政府的依賴。但在最重要的決策工作上,諸如資源和物資分配上的順序和決定,獨立性原則要求一國的紅十字會能做到完全自治。

違反獨立性,會被認為是內國紅十字會運作上的重要障礙,原因很簡單,紅十字運動的核心是武裝衝突下的權利保護,而武裝衝突本身,就是利益和價值的高度對立,如果不能滿足工作上的獨立性,紅十字運動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礎了

「獨立性」聚焦的是對內面向,套用在今日的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大眾普遍基於它過去一連串的問題,包括歷任會長的選任、重大災難捐款的流向,甚至小時候大家都買過、不能寄信的紅十字郵票等,去質疑紅十字會的獨立性、懷疑它是某個政黨的附隨組織。

此外,部分學者也討論了「獨立性」的對外面向,指出它被列在中國的紅十字分會列表,而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似乎未曾改變過它過去作為中國紅十字會的主張和實踐,進而質疑它作為「另一個國家的紅十字分會」的地位。就這樣看來,則中華民國紅十字會能否滿足對於獨立性的要求可能頗有疑問。

承認各國紅十字會的10項條件

除了獨立性和上述的各項原則之外,ICRC在1887年的大會後建立了10項條件,用來判斷是否承認各國紅十字會。這些規則詳列於《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規章》的第4條:

1. 該紅十字會於獨立國家的領土內所建立,而日內瓦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具有法效力。

2. 是該國境內唯一的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其中央機構有能力在處理紅十字行動上代表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