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佩瑾 ,法律系畢業,曾任雜誌編輯,現為傳播所研究生
在眾多以詭辯律師、怪才醫生為首的職人劇編年史中,2021年被譽為韓劇黑馬的《Law School》(法學院)主角楊宗勳教授,無疑是最奉公守法的主人翁。
穿著正裝、每個行事準則都貫徹始終,像是看遍花俏烹調手法和嚐盡辛香料後的一碗清粥,也好似在可以盡情揮灑創意的戲劇中遞出敬業的橄欖枝:要做好法律工作,終要回歸基本原則:無罪推定、罪刑法定、證據主義。
筆者身為法律系畢業的學生,雖然最終不務正業、未踏上律師或檢察官之路,對於劇情仍然有許多心有戚戚焉的地方。就像劇中法學院院長吳正熙向一年級新生提出的疑問:律師能否幫壞人辯護?也是法律人常會陷入的思考窠臼。
其一,不能因社會觀感指認其為壞人,就剝奪其伸張正義的權利。根據臺灣《刑事訴訟法》第31條,審判長應該為被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有精神障礙無法好好陳述的人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如劇中楊宗勳對抗拒為性侵犯辯護的姜率A所言,「你不能只因為當事人是個公認的壞蛋,就拒絕為他辯護。」
其二,律師須遵守律師倫理(依照所《律師法》制訂),違反的話,就會依照同法第73條以下的規定處以懲戒。律師秉持業界倫理進行辯護,是基本的執業準則。
無罪推定為何有不可撼動的重要性?
從這個命題也可以回推到全劇核心、也是刑事法律運行的本質:無罪推定原則。臺灣做法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1項:直到被告被判有罪之前,在訴訟過程中都會推定他是無罪的。
同法第2項也明確指出:要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犯罪事實。
換句話說,感覺有罪、使人不舒服,這些都無法構成我們定罪的理由。這是因為「從有罪自證到無罪」,和這樣容易有冤獄的產生,而改成「無罪舉證至有罪」則較能防止裁決者帶著犯罪濾鏡觀看。
如同劇中徐秉周教授生前留下的法律註解:公正權衡,不要讓人遭受冤枉。
另外,法律人之所以會被民眾冠上「恐龍法官、操弄檢調體系、玩文字遊戲」等罪名,是因為法條解釋必須有箱型思維(檢視事實是否對應條文):構成要件若有A與B,必須A、B都符合,罪刑才成立。
因此,若原告只能主張1/2A事宜,或被告只做了相似的A+事件,法官通常會認定「事實不符合法條要件」,而認定不成立相關罪名,以致無法達到輿論所期望──用「樹枝延伸式(有疑慮就有罪)」思維去構築──的判決。
接下來,本文也想再用臺灣的法律,繼續審視劇中討論到的三個法律問題:偵查不公開、性暴力及誹謗罪。
偵查不公開違背人民知的權利嗎?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
這樣規定「偵查不公開」的目的之一是為了避免「媒體審判」──對未決案件先行定罪、使嫌疑人難以擺脫比刑期更殘忍的刻板印象;更要避免在公開偵查之後,讓相關人等有時間處理證據,或找空檔逃亡等不利後續審判的情形。
又按照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規定,要遵循的人員包含檢察官到司法警察;又依照同辦法第7條,不應公開的內容像是偵查程序、內容,還有偵查期間所獲得的想法。可惜的是,但在現今媒體報導中,仍然不乏從執行職務人員口中「有意無意」獲得鉅細靡遺的犯案過程、嫌疑人名單等狀況發生。
然而,偵查不公開是否剝奪人民知的權利?在判決結果出爐才告知大眾相關細節,是否時機已晚,已喪失了知的必要性?
這點,其實可以折衷。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規定,為了保障公共利益,部分偵查資料和進度可以適度公開。像是那些對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的事件、有需要用媒體集結大眾力量追緝犯人的時候、或是有澄清媒體報導不實內容的必要等狀況。無論如何,公開方式依照同辦法第10條規定,偵查機關應指定發言人來向大眾公布。
為了保障知的權利,除了執法機關該依正當程序公開偵查內容,媒體其實也應減少主觀推論、夾敘夾議的論述,避免過度肯定作結,成為帶風向、煽動受眾情緒的源頭。
數位性暴力有無法律防範?
關於性暴力,就像劇中全藝瑟被迫面對男友偷拍的性愛影片,還要忍受相關私密影像被散布等狀況,臺灣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並沒有對此提出完善的因應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