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蔡惟愛
國立清華大學科管院學士班23級。喜歡創作文學、音樂和藝術。試著以不一樣的角度看待每個日常。
「寄生是指一種生物生於另一種生物的體內或體表,並從後者攝取養分以維持生活的現象。前者稱寄生物,後者稱宿主。」
寄生物詭詐地潛入宿主體內,吸取、榨乾甚至掏空宿主的身體。在一方獲利,一方受害的關係下,宿主激發了免疫反應,而寄生物也不甘示弱地施展伎倆,操弄宿主的行為,二者開始有了互動關係。
在電影《寄生上流》(韓文片名:기생충/寄生蟲)中,勞工之於雇主的關係,亦如寄生蟲之於宿主――主角一家(金家)用了許多卑鄙且不法的手段,巧妙地一步一步侵入朴家,獲取自身的工作機會。本文將以「寄生蟲學」(parasitology)作為切入點,並以台灣法律為主要脈絡,探討主角們從勞動契約成立,到工作期間和雇主發生的衝突,在何種條件和情況下,可以作為勞雇契約合法解除的事由?他們又需要負何種法律責任呢?
Hypnotized 寄生催眠術:透過詐欺成立勞雇契約
寄生蟲的詭詐、狡猾與聰明,彷彿裹了一層糖衣的迷幻藥,作為一種催眠術,操弄宿主的行為,以獲取己身利益。
片中的金家長子受好友之託,接手了朴家的家教工作。如同寄生蟲的詭詐伎倆,金家長子在偽造名牌大學學歷,以及朴家太太觀看其試教之後,正式獲得了工作。
然而,我們必須分析:此一偽造的事實是勞雇關係/交易上的重要事項嗎?
就契約成立的面向看來,金家長子獲得家教工作的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由於雇主信任原家教的推薦,二是雇主觀看了金家長子的試教課程。而從朴家太太於片中提及不需要觀看金家長子的資料與學歷看來,金家長子偽造的名牌大學學歷本身並非是此勞雇契約成立最重要的關鍵。
然而就信賴層面來說,若勞工於契約訂立之時,即有拿著偽造學歷,作出積極騙人、取得對方好感的情況,便會產生信賴疑慮的問題,容易使雇主誤判其過往履歷,破壞勞工與雇主的信賴基礎,是很重大的問題。
因此,根據勞基法第12條「懲戒解僱」的規定,成立勞動契約的時候,如果作出欺騙雇主的表示,讓雇主誤信且有受損害風險的話,雇主可不經預告,在知悉這樣情況的三十天之內,終止契約;而民法第92條也表示,那些被詐欺而簽訂契約表示的人,也可以撤回簽約的想法。
總結來說,雇主簽約後可以試著撤回簽約的表示,也可以基於勞工偽造文書的事由,合法解僱金家長子。而金家長子則需承擔偽造文書的刑事責任。
. . .
Parasitism & Performance 寄生關係: 工作過程中的衝突
寄生是在一定條件下出現在寄生蟲與宿主之間的一種特定關係。當寄生蟲悄然入侵時,宿主身體開始出現種種變化……
如同寄生蟲之於宿主,金家於朴家工作過程中,發生了許多衝突與磨合。此段將探討:勞方個人的條件、勞方對雇主的侵權行為,以及勞雇雙方對侮辱的反擊,是否構成解僱的事由,以及雙方必須付的法律責任為何。
(一) 免疫反應―勞方個人條件是否構成解僱事由?
當寄生蟲入侵宿主,對宿主產生不同的損害時,宿主會藉由不同程度的免疫反應(immune response)作為保護身體的機制,設法消滅、清除寄生蟲。
當寄生蟲入侵宿主,寄生蟲身上或代謝物中的抗原,會激發宿主的免疫反應 (immune response) 來保護身體,設法消滅清除寄生蟲。
片中的朴家爸爸(雇主)對於金家爸爸(勞方)身上的氣味感到不適。這樣的不適感,以及對於勞方可否勝任工作的質疑,可說是雇主對勞工、上層階級對下層階級的免疫反應。
根據勞基法第十一條所訂定,若勞工不能勝任工作,雇主可以不經事先通知並解僱員工。
那麼,金家爸爸算是不能勝任工作嗎?
我國最高法院認為:有沒有達到勞基法「不能勝任」的解僱標準,要看工作能力與工作意願。而就司機這份工作的層面看來,金家爸爸不僅具有客觀的工作能力,也有主觀的工作意願。
因此金家爸爸身上的氣味並不構成他不能勝任司機工作的事實,也不屬於勞基法中訂定的合法解僱事由。
若朴家爸爸執意解僱金家爸爸,便算是違法解僱。金家爸爸可進行勞資調解,請求被解僱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並要求雇主賠償。若調解不成立,便可以走訴訟程序。由於違法解僱員工,其勞雇契約仍存在,勞工有提供勞務的意願,只是雇主不受領。
因此,即使金家爸爸沒有提供職務,但若他勝訴了,雇主便須支付從事件開始至勞工勝訴回來上班這段期間的薪水,而訴訟時間越久,勞工可請求的金額便越大。
然而,訴訟對於勞工而言,存在著「耗損時間」以及「能否勝訴並獲得金錢」上的風險——根據民法487條規定,若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的費用,而在訴訟期間找其他工作,並獲得薪水(中間收入),違法解僱的雇主便可因此主張由其應給付的報酬額內扣除。這邊的立法目的是:我們不希望員工在被非法開除的期間沒有收入。但如果員工在訴訟期間另外找到工作並賺取收入,自然就沒有這樣的顧慮。(基於法律禁止不當得利的原則,被非法解僱並不是中獎,可以躺著賺錢)
也就是說,被違法解僱的勞工可以用訴訟去討工資,但如果勝訴之後,得到的費用又會被雇主主張扣除。此外,找新工作可能就會降低勞工回去原有工作的機會;反之,如果什麼工作都不找,只專心打訴訟,就會面臨沒有工作收入的生活壓力,而且一旦訴訟輸掉就什麼都沒有了,這局面凸顯了勞工的兩難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