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本土廉價航空威航將在2016年10月停航,在8月17日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大量解僱計畫書,預計裁員253人,8月29日是勞資雙方自主協商最後一天,數十名空服員再度前往北市府陳情,痛斥威航違法解僱,多數勞工根本不知道8月29日有勞資協商,且3名勞方代表並不具代表性,要求北市府應立即召開協商委員會,空服員高喊「威航違法解僱、市府立即介入」口號,有女空服員還一度哽咽落淚。(節錄自蘋果新聞)

時常在新聞中看到有企業「大量解僱」勞工,到底大量解僱和一般的解僱有什麼不同?

什麼樣的情況是大量解僱勞工?

首先,《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並不禁止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而是為了避免事業單位任意的大量解僱勞工,因此藉由立法針對大量解僱行為的程序做限制,同時也避免大量且集中的解僱行為對社會安定產生劇烈的衝擊和影響。

所謂「大量解雇勞工」,依據我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項的規定,是指事業單位遇到了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規定的情形,例如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或是公司因為併購、改組而需要解僱勞工時,加上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能會構成大量解雇勞工:

僱用勞工人數 | 期間 | 解僱人數

同一廠場 | 未滿30人者 | 60日內 | 逾10人

同一廠場 | 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 | 60日內 | 逾所僱用勞工人數1/3或單日逾20人。

同一廠場 | 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 | 60日內 | 逾所僱用勞工人數1/4或單日逾50人

同一廠場 | 在500人以上者 | 60日內 | 逾所僱用勞工人數1/5或單日逾80人

同一事業單位 | 60日內 | 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由以上可以推知,如果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十人者,並不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適用範圍內。又依照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各款僱用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定期契約之勞工。」可知,解僱定期契約的勞工,並不用計入大量解僱勞工的人數。而所謂的定期契約,依照勞基法第9條第1項規定,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才屬於定期契約。

至於兼職工作者(part-time)是否包括在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並未明文規定,但鑒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456號解釋認為兼職工作者亦得加入勞保受保護的意旨觀之,似乎應考慮將其列入計算。

大量解僱勞工有什麼特別的?

雇主應提出「解僱計畫書」並通知主管機關或相關人員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除非遇到天災或是其他突發事件,否則應於符合第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如果事業單位違反通知義務,依第17條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提出解僱計畫書,如果期限到了卻仍未提出者,得按日連續處罰直到提出計畫書為止。

依規定,事業單位需要依序通知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勞工所屬之工會事業單位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事業單位內涉及大量解僱部門之勞工。而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1)解僱理由、(2)解僱部門、(3)解僱日期、(4)解僱人數、(5)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6)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事項。

事業單位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如果勞雇雙方拒絕協商或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十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就解僱計畫書內容進行協商,並適時提出替代方案。最重要的是,協商委員會中所做出的協議,其效力是會影響到個別勞工的

應建立「預警通報」

預警通報制度則是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另外一個重點。由於大量解僱勞工所造成之衝擊較大,為了避免事業單位無預警地大量解僱勞工而損害勞工權益,依照第10條的規定,僱用勞工30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通報事由 | 通報義務人

僱用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二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二百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一個月。 | 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

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或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達二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 | 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 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