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馬前總統被起訴:在2013年8月31日,將檢調偵辦案件之秘密及柯建銘委員的個人資料,告知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等人知悉,構成洩密罪嫌[1];台北地方法院8月25日下午四時宣判無罪,引發軒然大波。總統作為國家元首,繫權力與民意於一身,其運作是否能合乎法治,將深深牽動台灣未來的政治發展,法院的說法[2]自可受公評,尤其今日主角─院際調解權的運用是否得宜!

大法官曾在司法院釋字第419號蜻蜓點水指出:若如本案,將總統解為超然於五權之上,遇事則負責調解,其實不脫十九世紀初,為求君主能退讓,所以讓其繼續擔任國家元首,進而保留少許權力的妥協見解,與代議民主政治的發展並不相符。

大法官過往的講法雖十分簡潔,卻也可看出,其無法贊同本案法院將「院際調解權」如此擴張的見解;本文也試著進一步超譯,究竟為何調解權與代議民主不符,不外乎:(一)權力分立的破壞,(二)司法獨立的失靈?

先還原法院說法

經法院確認:馬英九前總統確實知道他所洩漏的,是犯罪偵查的相關秘密或監聽資料,並有意告知江宜樺前院長等人,所以符合「洩漏」國防以外秘密、「使用」通訊監察所得秘密及「不當利用」個人資料等情況。但是,法院卻搬出了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認定馬前總統無罪。

簡單講,雖然是洩密,卻是依據法令所為的行為,所以不應處罰。那到底是什麼法,這麼厲害,擋得了刑罰規定?答案就是前面所說憲法第44條的院際調解權。該條規定: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法院藉此指出,此條賦予總統超越黨派的中立仲裁角色,一旦「院與院發生爭執」總統自得與相關院長會商,使紛爭儘早消弭於無形,維持憲政安穩。

而今天到底吹了什麼風,讓馬前總統亟欲跳下來解決?法院認為:由於立法院長結合在野黨立法院黨團總召,向法務部長還有檢察長關說,形同行政、立法兩權聯合侵害檢察司法的獨立性之外,更能預見當關說案被爆料之後,除讓司法威信遭受極大的損害,更必然使立法院與行政院捲入政治漩渦,造成憲政體制運作的空前危機。

法院表示:馬前總統為了解決這樣的爭執,也才找了江宜樺前行政院長等人一起解決;而又為了處理這樣的權限爭議,只好將相關秘密,用口頭摘要的方式轉述,並未透過紙本發放閱覽,是馬前總統這樣洩密的行為,也是不得已的。

總而言之,法院認為馬前總統確實是洩密了,卻是為了執行憲法上的「院際調解權」才這麼做,不罰。由於總統手中掌握檢察官辦案進度,且不排除透過其一己之念到處宣揚甚至干預,很難讓人輕忽,所以我們得好好檢視,如此運用「院際調解權」是否妥適。

站在憲法第44條向下看

如同前述,也許可從「權力分立的破壞」及「司法獨立的失靈」二角度切入。

一般而言,當代民主社會之所以需要「權力分立」,是希望透過權力間的相互制衡,避免權力濫用,確保人民權利。今天,如果我們承認總統只要國家發生狀況,就能透過院際調解,把各院院長結合在一起,由總統主導政局當初又為何需要分設五院

這麼一來,除了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憲法任務的職責,架空原本相互牽制得以衡平的遊戲規則(如不信任案或覆議制度),讓總統得以藉機取而代之,使機關彼此權力失衡;若是真那麼期待,我們何不直接仿中國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政局中心,敦請未來領導人坐上總書記大位,讓政局運作更加「一體和諧」?

再來,司法獨立是法治國家的靈魂,我們堅信法治的意義,所以希望讓司法人員能夠安心任事,不受政局干擾,為我們堅守最後一塊價值淨土。好吧,總統為什麼可以知道檢調的偵辦進度,在此先不論,然而本案法院自己也提到:檢察官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等權限,應使其權限不受任何干擾;若經行政權不當介入,就是對司法獨立的破壞。

回頭來看,這次院際調解權的行使,竟然可讓那些「不具任何辦案權限」的人士知悉案件進度;而經過幾番調解,案件又會被如何介入,實難進一步得知—等於為了防範關說事件破壞檢察公正,反而主動插手偵辦過程。這樣外界人民還能繼續信任司法的貞操嗎?本案法院所高舉的司法獨立又剩幾希?

遙想德國戰前威瑪憲法的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