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七號言論自由日的時候,總統蔡英文曾這樣表示:「這兩天因為有收購臉書粉絲專頁,或者是金錢利誘,培養特定主張的網紅的宣傳,引起社會惶惶不安。沒有錯,臺灣言論自由的邊界正在被侵蝕,社會的信任紐帶正在瓦解,假訊息正給臺灣的民主和自由帶來嚴峻的挑戰。」 「自由從來就不是理所當然,它可能遭受威脅,更有可能倒退。所以必要的時候,我們必須要挺身而出,勇敢的捍衛自由。利用臺灣的言論自由,侵蝕我們所擁有的自由,這種事情我沒有辦法接受,我相信臺灣人民也都不能接受。我做總統會堅守立場,為民主奮鬥、戰到底。」 這樣的「奮戰到底」論引發批評,如楊照所述:「說有些言論是被外力收買的,說有些言論在傷害台灣,我們的總統意思是我們現在有太多言論自由了?所以接下來要做應該做的,是限縮言論自由,不准這些她認定被外力收買、會傷害台灣的言論自由發聲嗎?要『全力捍衛言論自由』沒有別的方法,就只能是尊重這個社會上所有人想說的話,想表達的態度。」 在各抒己見的前提下,這次不妨就讓我們用法律的觀點,也就是透過現行法─「應然面」的角度,好好作個判斷?於是,就讓我們回顧言論自由的意義還有常見的誤解,並緊接思考言論是否能夠管制?甚至用案例來探討管制的界限在哪邊?
言論自由的意義
廣義來說,言論自由意味著我們擁有透過說話、著作、新聞報導或集會遊行等方式,表達想法於外的空間。保障暢所欲言的目的在於,表達本身除了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的功能之外,更可透過意見的交換,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透過這樣的交換,進而形成輿論,促進各種政治及社會議題順利進行的種種效果,毋寧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的機制(參見司法院釋字第509、689號)。 而在網路論壇常見謬誤像是:這是某人的言論,你如果批評他/她的想法,就是對其言論自由的侵害。舉「兩岸統一」與「滾回中國」這樣互衝的說法為例,顯而易見地,「滾回中國」一詞並沒有直接禁止提倡統一者的言論;統一論者很難隔著螢幕就會立馬心生恐懼,舌頭更不會馬上打結。 更重要的是,言論自由的功能之一,既然希望透過意見的交換,滿足人民知的權利,並進而形成輿論,促進各種公共事務順利進行。因此,主張「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所以你不可以批評我」的說法是絕無道理;換言之,一昧拒絕批評,毋寧阻斷公共事務的交流,妨礙彼此在議題上進行論理攻防,甚至是多元價值觀的相互妥協。
常聽到百分百的言論自由,我們是否能限制言論自由?
可以。簡單來說,就是立基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權衡。也就是說,當二者發生衝突之際,並非以二擇一的零和模式解決,而應依具體個案的狀況,採取利益衡量的精神判斷。 以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為例,大法官就明示: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仍得對言論自由作適當的限制。甚至,司法院釋字第623號當中,大法官更提到: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那並非絕對不受任何管制,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前提下,就可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給予適當限制。 像是為防制、消弭兒少性交易的事件發生,法律就相關廣告言論所為的隔絕措施,就是一種為了兒少身心發展等重大公益,所採取的必要手段。 精準來說,這樣權衡公/私益的觀察角度,正是運用了所謂「比例原則」的概念。其蘊含的思考步驟就是:先思考限制手段的目的是否正當,是否蘊含一定公益,緊接思考限制手段是否能達成限制目的,再來觀察所有能達成目的的限制手段之中,我們是否選擇了侵害最小的那一個,最後要注意因限制所增進的公益,是否確實優先於所限制的私益,避免輕重失衡。
案例思考:可否限制「爭議」言論內容?
過往,最著名的就是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的行徑。大法官也在司法院釋字445號中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主管機關若只是因為申請人有推動此主張的想法,卻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毫無「明顯而立即危害」的事實,就不予許可或逕行撤銷許可,則無異僅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乃過度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而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對照德國,也曾立法限制納粹思想(夠爭議了吧)。簡言之,德國刑法第130條第4項規定[1],禁止人民以破壞受害者尊嚴的方式,公然作成頌揚納粹的言論(有沒有很眼熟,例如支持武統?)。 前條德國刑法處罰「贊成、頌揚、辯護納粹暴虐統治」的言論,無疑是對特定言論內容的限制,然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9年的Wunsiedel判決中,卻表達合憲的立場,法院到底做了什麼「權衡」?簡言之,與前面大法官解釋相似,都著眼於言論是否確實煽動聽者的想法,進而重大影響社會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