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6月4日,坦克和槍聲震驚了全世界,血淚交織的悲劇讓全世界的人共感傷痛。

事隔多年,不少台灣人會在6月4日這天,換上「勿忘六四」的大頭貼,抗議中共極權迄今的蠻橫無理;卻也有人認為紀念六四「是中國人的事」。

我會對後者說,這事件中許多人的犧牲,彷彿定期提醒我們,不要步上後塵。

穿過集體失憶的莫比烏斯帶

在《重返天安門:在失憶的人民共和國,追尋六四的歷史真相》一書中,作者林慕蓮提及:中國歷史宛如一種沒有始末、內外不分的莫比烏斯帶,無止境地循環著自我毀滅,這都源自集體失憶的後遺症。

同樣的問題也發生台灣。政治人物經常喜歡大聲疾呼「管過去那麼多做什麼」,因為他們害怕人民擁有記憶,藉此判斷對錯,並懂得向有責者追究;而這樣集結起來的人民,就能以滴水穿石之力,推翻各種政權。因此,追求政局的穩定,阻止不滿情緒在群眾之間蔓延,是不同政黨執政時的共同目標。

簡言之,六四對我們的啟示是:為了政權維穩,各種政府都有可能會毫不內疚地,使用他們握有的所有工具,來壓制不同意見。

比如2014年,太陽花學運民眾進佔行政院。在多數參與者並未主動挑釁襲警的情況下,卻發生了流血事件,超過百人受傷就醫,引發警方武力鎮壓違反比例原則的批評。若警方最終目的只是要讓在場民眾離開行政院,有謂大可逐一將不願單純離開的人士架離,或以較溫和力度之水柱驅離,用警棍毆打學生頭部或以盾牌敲擊,似乎執法過當。

2019年4月7日的言論自由日,前總統蔡英文也曾提及:這兩天因為有收購臉書粉絲專頁,或者是金錢利誘,培養特定主張的網紅的宣傳,引起社會惶惶不安。利用臺灣的言論自由,侵蝕我們所擁有的自由,我做總統會堅守立場,為民主奮鬥、戰到底。

如此「奮戰到底論」也引發批評,如楊照所述:說有些言論是被外力收買的,說有些言論在傷害台灣,我們的總統意思是我們現在有太多言論自由了?所以接下來要做應該做的,是限縮言論自由,不准這些她認定被外力收買、會傷害台灣的言論自由發聲?

以臺灣的地理背景與歷史發展來說,面對中共長久以來不斷高聲武力犯臺,且不斷培養在地協力者,這樣極端的言論透過四面八方入侵,持續分化臺灣社會對國族與民主的認同。對爭議言論所生影響的判斷,不免將處於滾動式的修正。

因此,言論管制是否合理?其結論是浮動的,會隨時空與政局演進而調整。這取決於爭議言論的散佈範圍,也取決我國社會與民主的分化程度,絕對不會只有一個永恆固定的答案。

以下我們將試著爬梳言論自由的意義,及管制正當性的思考步驟,並試著在幾個案例之中,提出不同想法,反覆思辨。

有言論自由,就可以永遠不被批評嗎?

廣的來說,言論自由意味著我們可以擁有透過說話、著作、新聞報導或集會遊行等方式,表達一定想法於外的自由。保障暢所欲言的目的在於,「表達」本身除了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的功能,更可以透過意見的交流,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再來,透過這樣的交流,也能進一步形成各式輿論,促成各種公共議題順利進行,毋寧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機制。

不過,在網路論壇間常見到一種謬誤就是:你如果批評他/她的想法,就是對其言論自由的侵害。舉「兩岸統一」與「滾回中國」這樣對立的說法為例,顯而易見地,「滾回中國」一詞固然粗魯,卻也沒有直接禁止提倡統一者的言論;統一論者也很難說隔著螢幕就會立馬心生恐懼,讓他輸入中文的手指馬上打結。

更重要的是,言論自由的功能之一,既然是希望透過意見交流,形成輿論,促成公共事務的遂行。那麼主張「我有我的言論自由,所以你不可以批評我」的說法是絕無道理的;換言之,公共事務的遂行,不僅需在議題上提出理論與證據,有時更植基於不同價值觀的互相交換,才能有機會進一步相互妥協。

我們是否能限制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不能無限上綱,需要權衡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間的衝突。也就是說,當二者發生衝突時,並非以二擇一的零和模式解決,而應依具體個案的狀況,採取利益衡量的精神,盡可能讓兩邊的利益都能或多或少的實現。以司法院釋字第509號為例,大法官就明示: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仍得對言論自由作成適當的限制。

甚至,司法院釋字第623號當中,大法官更提到:言論自由雖受憲法保障,但那並非意味絕對不受任何管制,立法者在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前提下,就可經由法律明確規定,給予適當限制。像是為防制、消弭兒少性交易的事件發生,法律就相關性廣告言論所為的隔絕措施,就是一種為了兒少身心發展等重大公益,所採取的必要手段。

精準來說,這樣權衡公/私益的觀察角度,運用了所謂「比例原則」的概念。其蘊含的思考步驟就是:先思考限制手段的目的是否正當,是否蘊含一定公益,緊接思考限制手段是否能達成限制目的,再來觀察所有能達成目的的限制手段之中,我們是不是選擇了侵害最小的那一個。最後要注意,因限制所增進的公益,是否確實優先於所限制的私益,避免輕重失衡。

面對不喜歡的言論,我們是否能隨意立法限制?

過往,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用「集會遊行法」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這樣的爭議言論。大法官在司法院釋字445號中明白指出:在一開始申請集會、遊行的時候,主管機關若只是因為申請人有推動此一主張的想法,卻對社會秩序、公共利益毫無「明顯而立即危害」的事實,即不發給集會或遊行的許可,除欠缺管制正當性,也過度干預集會、遊行參與者表達政治意見的自由,違反了憲法第23條所定的比例原則。

把視野拉到也禁止爭議言論的德國,他們曾立法限制納粹思想的散播。德國刑法第130條第 4 項規定 ,禁止人民以破壞受害者尊嚴的方式,公然作成頌揚納粹的言論(有沒有很眼熟,例如在台灣發表支持武統的言論?)。然而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2009年的Wunsiedel判決中,卻表達合憲的立場,法院到底在想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