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6日,印度最高法院終於推翻自己數年前的判決,宣布男男合意性行為不再是一項犯罪行為,廢止了自殖民以來實施長達157年的雞姦法規定(sodomy law)。這項透過司法救濟實現的「除罪化」,由五名法官(包括四名合議庭法官與一名首席法官)一致通過,肯認了 印度同性戀者 的隱私權與平等權。 這項判決對印度公民社會而言,具有劃時代的意義。它不僅翻轉了2013年的另一個判決——即當時法院認為司法權管不著殖民時期就定下來的的377條款(Section 377,同性性行為屬於違反自然法則的犯罪行為)——也為近年來因國族主義、右翼政黨興起,被政府風聲鶴唳抑制而垂死的社運團體,打了一劑強心針。

大英帝國的遺緒,後殖民社會的噩夢

印度的同性性行為罪刑歷史悠久,刑期十年到無期徒刑不等。這規定來自《1533年英格蘭雞姦法》(Buggery Act 1533),此規定影響了許多大英帝國的前殖民地(如今天的新加坡)。這規定對同性戀者的自由和隱私權傷害甚深,但獨立後的印度一直遲遲不願改變,因此自九〇年代起,許多人權組織和性平倡議者開始推動除罪化。 所謂《印度刑法》(Indian Penal Code)377條款是在1860年自英國引進的,此後便隨著英帝國的殖民版圖擴張,遍及在亞非、加勒比海地區。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刑事條款,懲罰理由大部分為「不以生殖為目的的性行為」(如肛交、口交獸交)及「違反自然法則」。 根據國際LGBTI聯合會(ILGA)2017年年度報告,截至去年仍有71個國家(包括印度在內,以及大部分的大英國協會員國)將同性性行為視為犯罪。其中,繼受印度刑法規定的肯亞和波札那的法院最近暫停了裁判相關案件;近期透過修法完成除罪化的國家,還包括貝里斯(2015年修法),千里達及托巴哥(2018年修法)。

除罪之路,不只路迢迢,還峰迴路轉

這次合意同性性行為(男性之間)除罪化判決得來不易,且一路充滿波折。早在2001年,促進性健康和愛滋防治的印度納茲基金會(Naz Foundation),就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訴訟,主張377條款同時違反了憲法,以及印度在國際人權法下的義務。此外,也主張雞姦罪妨礙了愛滋防治的推展工作。 2009年德里高等法院才作出判決(Naz Foundation v. Govt. of NCT of Delhi),認為雞姦罪侵害了同性戀者的自由和隱私權而違憲。不過2013年,最高法院又推翻了這項判決(Suresh Kumar Koushal v. Naz Foundation),主要理由是:「廢除雞姦罪」屬於國會的權限,司法權不應干涉。 這突如其來的逆轉敗,對2009年判決後出櫃的男同志造成很大的傷害,也嚴重打擊到印度的同志運動進程。後來總理莫迪(Narendra Modi)政府陸續以「保衛傳統價值」與「拒絕外國勢力影響」等理由,限制同志團體的倡議行動,或刻意阻撓他們向國際組織請求聲援(跟台灣某些人有87分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