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賓士集團公布概念車款 E-Class W212 的頭燈,並向經濟部申請專利,成功取得設計專利(公告號第 D128047 號及第 D128048 號,簡稱 047 號及 048 號)。
數年後,賓士集團注意到帝寶工業的產品型錄上,印有與 W212 頭燈外型相近的車燈,於是透過第三人到帝寶工業購買產品,發現該產品上(非美規部分)寫有「DEPO」(帝寶)、「MADE IN TAIWAN」等字樣,認為帝寶工業行為侵害自己專利權,因此於 2017 年對帝寶工業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一二審均獲得勝訴判決。
然而帝寶工業認為,賓士集團利用設計專利控告自己的行為,將徹底摧毀副廠零件生存空間,許多評論也質疑如果法律未能有效保護帝寶工業,民眾未來將沒有選擇副廠零件的自由,消費者的權益減損之外,相關產業也將面臨嚴重打擊。
真的是如此嗎?
帝寶工業與汽車副廠零件產業
汽車是由上千件零組件組裝而成的產品,因此當汽車被賣到消費者手中,遇到需要維修的情形,消費者便會面臨購買原廠零件或是副廠零件的抉擇。
所謂的原廠零件(OES, Original Equipment Suppliers),通常指的是原廠自己生產的零件,或是原廠授權的廠商所製造的零件。至於副廠零件,則是其他廠商自行開發,可匹配於原廠汽車的零件。而副廠零件價格低廉,成為許多消費者維修車輛的首選,由副廠零件組成的「銷售後市場」(AM, Aftermarket)因此油然而生。
原廠為了品牌形象,零件保固期通常較長,且由授權廠商負責裝修,品質通常比較穩定,但價格也會比較高;副廠零件則可能保固期較短或附條件,價格較低,品質視個別廠商而定。
因此,原廠及副廠零件的價差有時甚大,依知名車訊平台「Go 車誌」報導,以前側擋風玻璃為例,原廠擋風玻璃要價 6000 元,副廠則僅需 2500 元左右。而當因車禍等原因,消費者需同時更換多種零件時,選擇原廠或副廠零件,將累積出可觀價差。
在副廠零件中,帝寶工業表現非常亮眼,從成立以來,帝寶工業便專注從事車燈業務,目前有高達 98 % 的營收來自車燈製造,現在已經成為全球最大的銷售後市場車燈廠商。
1977 年,許敘銘與謝綉氣在彰化鹿港成立「銘洋行」(帝寶工業前身),從事車燈零件買賣業務,後來陸續成立公司及製造廠,其車燈產品更取得美國認證汽車零件協會(Certified Automotive Parts Association;CAPA)的認證。該協會是美國保險公司所成立的非營利組織,宗旨是在被保險人的車輛發生碰撞時,提供保險公司及車主價格低廉、具安全性且符合法規的汰換品選擇。
為達到這個目的,CAPA 發展出一系列標準,確保汰換品的合適性與品質,其中也包含燈光零件標準(CAPA 301)。由於 CAPA 標準在國際間具有相當公信力,帝寶工業的車燈產品也得以脫離副廠零件品質不佳的印象。
帝寶工業在北美洲的市佔率達到 4 成、在歐洲更高達 7 成,在美國及中國都有設廠,除了做副廠零件外,也有做原廠授權零件,然由於面對車廠,代工廠商議價能力不高,獲取的利潤有限;副廠零件則能由廠商自己掌握零件的定價權,因此成為帝寶工業重要的獲利來源。
不過,在欠缺授權的情況下,就承擔了因為侵害專利權被原廠提告的風險,這也是帝寶工業被賓士集團盯上的原因。
賓士與帝寶的專利權大戰
2008 年,賓士集團(時稱德商戴姆勒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公司公布之概念車款 E-Class W212 的頭燈,向經濟部申請專利,成功取得中華民國公告號第 D128047 號及第 D128048 號設計專利(簡稱 047 號及 048 號)。
數年後,賓士集團注意到帝寶工業的產品型錄上,印有與 W212 頭燈外型相近的車燈,於是透過第三人到帝寶工業的北區經銷商喬登汽車材料有限公司購買產品,發現該產品上(非美規部分)寫有「DEPO」(帝寶)、「MADE IN TAIWAN」等字樣,因此於 2017 年對帝寶工業及其代表人提起設計專利權侵害訴訟。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享有設計專利權的人,原則上有排除他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能阻止他人任意做出與自己的設計完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作品。
本於這條規定,在判斷一項創作是否侵害設計專利權時,首先應該確定享有專利權的設計究竟長怎樣,才能瞭解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延伸閱讀:認識專利法與設計專利](https://plainlaw.me/posts/patent)
從智慧財產法院一審判決書中所附的照片,可以比對賓士集團的原廠車燈及帝寶的副廠車燈,法院認為:兩者車燈正面「梯形」與「液滴狀」兩區塊構成的整體輪廓、梯形區塊內部「佈滿條紋的反射罩」、液滴狀區塊「葉片形罩體」及「圓柱形燈泡」、液滴狀區塊上方「佈滿條紋的反射罩」、背面左側「一大一小圓盤」等特徵都非常相似。因此,法院認定帝寶工業的產品(非美規部分)確實落入了賓士集團 047 號設計專利的範圍。
對此,帝寶工業雖然主張自家產品(非美規部分)與賓士集團 047 號設計專利至少有 7 個相異處,外觀設計所賦予的視覺印象顯然不同,不至於讓一般消費者將兩者混淆,但法院認為帝寶工業指出的相異處,不是在產品背面,就是在產品邊緣或角落,不是一般消費者在選購時容易注意到的差異。
此外,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如果難以判斷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設計專利的應用物品及外觀是否相似時,可以採取「三方比對法」:也就是在原、被告的作品之外,再加入過去已公開實施過,或已經被公開文書揭露過的「先前技藝」進行三者比較,藉此提供更為客觀的比較觀點。
在三方比對法下,如果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設計專利作品之間的相似程度,比起「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先前技藝之間」與「設計專利作品與先前技藝之間」的相似程度都來得高,就可以認定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設計專利作品兩者近似。不過,由於拿來比較的先前技藝與另外兩個比較客體的相似程度,會影響到法院最後的認定結果,因此先前技藝的選擇必須適當。簡單來說,在比較兩張椅子的相似程度時,不能以一張桌子作為先前技藝,否則當然會認為兩張椅子近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