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吳燹,國際法學習者。苟活之餘,願為養育自己的土地盡一份拋磚引玉的心力。

中國人民解放軍(下稱共軍)於今(2022)年8月4日起連續三天在台灣北部、南部及東部周邊的軍事演習;尤其是4日,更對台發射東風系列彈道飛彈共11枚、同時創下首度有共軍彈道飛彈飛越台灣本島陸域上空的紀錄,這樣做難道都沒有國際法的問題嗎?

共軍都發射飛彈了,談什麼國際法?

正如今年俄羅斯入侵烏克蘭之初,普丁政權便持續宣稱:對烏克蘭動武皆符合國際法。無獨有偶,中國外交部對本次軍演,亦是主張「中方有關作法符合國際法和國際慣例」。

事實上,綜觀中國外交部近年對台事務的發言,可以發現中國面對爭議,在看似黨政不分且具煽動性的字裡行間(俗稱的「中國外交部bingo」),其實非常謹慎地應用國際法上的基礎原則,更會援引國際條約來防衛自己的說法。

俄、中這般強權大國,倘若真視國際法為無物,何必丈量各國行為是否符合國際法,精心說明自己的做法看似合法?

由此可見,即使是面對分秒必爭、人命關天的戰爭,除了外交策略與政治交鋒外,以國際法為本的法律戰也是同步發生;關鍵在:當下是否確實發生不見容國際秩序的違法行為,並於事後建構止戰協商跟追究國家責任。

白話來說,若不甘願淪為任他人擺佈的「棄子」,何不讓自己成為依法據理力爭的「棋士」呢?

共軍軍演動用武力何以違法?

聯合國憲章》(下稱《憲章》)第2條第4項明載「禁止武力威脅或行使武力」(prohibition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憲章》第六章即要求各國面對爭議,要以和平解決爭端為首要選項,此即「武力禁止原則」。

這個原則,除了是聯合國會員國的義務,也經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ICJ)集結諸多個案判決與學理探討後,認定是國際習慣法,就算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也應遵循。

因此,當代國際法便認定:只要有對他國有訴諸武力的行為,就會直接被視為非法,除非該國能證明具備例外正當事由(註一)——像是《憲章》第51條所載的「自衛權」(註二)或第七章所示由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授權使用武力的情形。

那麼此次中國於台灣本島周遭海域進行實彈射擊軍演,其不只發射彈道飛彈,還令無人機飛掠金門上空、軍機跨越海峽中線、對台灣部分設施發動網路攻擊(cyber attack)等一系列軍事行為,是否有違反違反武力禁止原則?

國際法院認為《憲章》所禁止的「武力威脅」(threat of force)應分作兩種情形(註三):

1. 該國若有即將使用武力之跡象(signaled intention to use of force),將依《憲章》綜合判斷,使用武力是否構成威脅。

2. 該國若已表示準備就緒、即將行使武力(stated readiness to use of force),則其戰備就緒的武力本身如果已經違法(註四),該國任何即將動武的表示,自然也已構成威脅,違反武力禁止原則。

因此,中國最近的軍演行動正構成了違法的武力威脅。

這可對比中國於2019年《告臺灣同胞書》所載:對台「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保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的選項」;且自2019年起,共軍便逐年穿越台灣防空識別區(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 ADIZ)及海峽中線(且逾越程度更是屢屢加劇),並會不定期實施軍演——包括今年8月4日起,公開宣告將以台灣周遭海域為目標(宣告範圍涵蓋台灣本島部分內水及領海)不定時長期實彈射擊等軍事行為,均是在未符合武力行使的例外事由,即單方明確作成即將動武的明示,自然構成武力威脅的違法行為。

退萬步言,縱使台灣主權轄下區域容有爭議,國際法院在2002年《關於喀麥隆與奈及利亞間的陸域暨海域邊界案》的判決中明確指出,《憲章》第2條第4項規定絕對不允許國家以武力收復爭議領土(recovery of disputed territory),行使武力的國家負有從爭議領土上無條件迅速撤除武力的義務。

共軍飛彈橫跨台灣上空,是否侵害台灣的領土主權?

國際法上所稱「領土主權」(territorial sovereignty),是指由主權國管轄的區域範圍,包括陸地領土、內水、領海及領空,享有絕對的排他性。

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領海為國家(沿海國)自海岸線向外延伸不超過12海浬的海水帶,該沿海國主權及於領海的上空、海床和底土。領空的概念則可見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