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職業災害案件頻傳,從著名的RCA工殤案、捷運工人潛水夫症案到上下班的交通事故,大大小小的案件都相繼發生。而不論是勞動部決定要架設「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公布重大職災的相關資訊,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職災補償金將專款專用等法令或政策的調整,都可以發現各界對於職業災害越來越重視。
但是對於一般勞工而言,職業災害發生時常常因為資訊不足而不知道該如何是好,甚至連自己受傷生病到底算不算職業災害都無法判斷,因此喪失了補償或補助的機會,甚至因此丟了飯碗都求助無門。
因此今天就要帶大家來認識「職業災害」以及遇到職災時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職業災害?
大致上職業災害可以分為「職業傷害」與「職業疾病」兩大類型。其中「職業傷害」是指勞工在執行業務時受到立即性的傷害(如手掌於操作機具時受傷),導致受有傷病;而「職業疾病」是指因工作中暴露於化學性、物理性、生物性、人因性及其他危害因子所導致的疾病(如長期暴露在有強烈噪音的工作環境導致聽力受損),簡單來說,只要勞工在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適用的執業範圍內工作,因而罹患的表列中的疾病,就可能被認定為職業病。
截至目前為止我國勞動部所列之「職業病」共有170項,詳情可見「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增列職業病種類項目」。但其實在法律上針對職業災害的定義一直都沒有統一。
勞動基準法雖然有提到職業傷害,卻沒有明確的定義,除此之外,勞工保險條例、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甚至是民國64年以後都沒修過的工廠法都有提到職業災害,但各自都有各自的用語,因此在認定職業災害時就會產生不確定的風險,對勞工的保障顯然有所不足。
一般來說,職業災害當然是發生在工作時,但如果是我在「上下班途中」發生意外,可不可以算是職災呢?其實這樣的情況就稱作「通勤災害」,簡單來說就是勞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而有受傷、殘廢或死亡。
雖然過去司法實務上有一些判決不認為通勤災害屬於職業災害,但是依照勞動部最近的見解,認為通勤災害仍應屬於職業災害之一種,但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勞工不能有違反法令的行為,例如酒駕、超速或是闖紅燈等。
不過職場上工作百百種,人也可能會因為各式各樣的原因受傷生病,究竟我所受的傷或病是不是屬於職業災害要怎麼判斷?大家如果實在無法判斷的話,可以前往各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或勞工處等單位,請求職災勞工的個案服務,或是在上班時間撥打「職災勞工諮詢專線0800-001-850」將會有專人幫忙職災勞工申請職業病認定與鑑定或是提供其他相關協助。
如果不幸遇到職業災害該怎麼辦?
老闆的責任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如果不幸發生了職業災害的話,對勞工的保障有「必須的醫療費用」、「照付工資」、「退休金」以及「不能解雇勞工」。
也就是說,老闆應該要補償勞工必需的醫療費用,而在醫療期間無法工作時,老闆要依照勞工前一日工作之工資或是前一個月的平均日工資予以補償。
勞工在治療職災期間雖然沒有工作,但仍然可以請求老闆給付相當於工資的補償,而老闆也必要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另外,除非有 1. 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2. 職災勞工醫治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理或身體已經不適合工作; 3. 公司因天災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等情況外,否則老闆不能隨意炒勞工魷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
而若是有第1、3款原因老闆要終止契約,也要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發給資遣費,若是有第2款原因,老闆就要發退休金。
如果老闆不願意依法補償的話,職災勞工可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辦理殘廢或死亡補助,而職業安全衛生署會在補償後對老闆處以與補助金額相同而度之罰鍰,另外勞動基準法也會同時對老闆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如果老闆在醫療期間內終止契約的話,將會被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職災勞工如果想提起與職業災害有關的民事官司,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勞工保險的保障
如果是有參加勞工保險(勞保)的職災勞工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備妥相關文件項勞工保險局請領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失蹤給付等。至於未加入勞保的職災勞工也可以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申請殘廢或死亡補助,但是如果老闆已經有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補償的話,就不能再申請補助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