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9年7月20日,阿姆斯壯在月球上踏出了一步,說出「這是我的一小步,人類的一大步(That’s one small step for a man, one giant leap for mankind.)」這句話。這是人類第一次正式踏上地球以外的星體,不只在人類的太空探勘史中寄上了一筆,從此,我們類對於 外太空 的看法也有了不一樣的視角。
各國探索月球的腳步至今仍未停歇,不只是為了展現能征服太空的科技實力,當然也有為了月球上各種地球所沒有的自然資源,和其在太空中戰略位置等考量。月球可能會成為人類探勘宇宙的補給站,因此若誰先取得這些資源便可以在太空科技或是探索上先發制人。
但是你有想過,月球到底是誰的嗎?難道因為美國是最先插旗在月球上的國家,所以美國其實已經取得月球的主權了嗎?
其實不只有關於月球主權與使用權的問題,國際社會其實早在數十年前就就透過國際法將外太空納入國際社會的規範當中。這聽來或許有點不可思議,地球之外的領域和國際法有何關係?
事實上,若回到國際法的功能就能理解一二:國際法是用來限制、規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行為,讓國家得以在一定的規範之下操作國家政策、獲取國家利益。而探勘外太空由於需要龐大資金以及技術,也只有像國家這麼龐大的組織才能達到這樣的規模,也因此才會透過國際法的規範來管理外太空的資源分配。
本篇文章將會介紹目前國際法對於外太空以及月球的規定,包括主權歸屬問題、資源開發問題、急難援救以及環境保護問題,透過簡單介紹讓大家對於外太空法能有的暸解。
外太空條約:人類太空探索的法律基石
早在 1967 年,冷戰陰影籠罩下的國際社會就意識到外太空可能成為下一個資源競爭的對象,因此各國硬是在對峙的背景中簽署了一份《外太空條約》(Outer Space Treaty,全稱為《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的外太空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並且簡單描述了一些基本規定。
這份條約提出了一些「共識」以及「原則」,當然,最重要的是這份條約將外太空定義為一個不得由任何國家主張主權,進而加以佔有或是使用的區域。這項規定讓當時的美國與蘇聯不得主張其對外太空有任何主權,而這份條約也將外太空探勘定義成「為國家謀福利」的事,若造成任何損害,包括環境污染等,行為國或是發射器登記國都應該負賠償責任,並且也限制太空的使用必須要以「和平用途」、「非軍事化」為出發點。
目前這個條約仍然有效,而且全世界大部分國家都簽署批准了,可說是當前的「太空憲法」。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外太空條約等於是奠基了人類對外太空發展的原則。也就是不得主張主權、不得造成環境污染、國家必須為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和平使用,並且不得佈署軍事化設備。而人類在宇宙中的太空之旅,也奠基在這樣的大原則下開始發展。
月球協定:就算先插國旗也不是你的!
在外太空條約的脈絡中,由於外太空條約廣泛的規定「外太空」但並沒有特定說明「星體」這個特定對象,也因此,在 1979 年時,聯合國大會又再通過了一份《關於各國在月球和其他天體上活動的協定》(又稱《月球協定》),更清楚地規範了月球以及外太空中的其他所有星體的法律地位與性質。
月球協定中最重要的一項規定,就是將月球以及其他外太空星體定義成「人類共同遺產」。人類共同遺產是國際法下一個法律原則,指的是現今的人類使用資源上必須要將未來的人類世代考慮進來,因此國家或個人在開發自然資源時,不能耗盡這些資源,並且要以信託人的身份管理保育這些自然資源(許多歷史古蹟也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指定的人類共同遺產,而各國同樣須以信託人的身份管理這些文物),並且不得在這些資源上主張國家主權。
在這樣的規定下,無論是誰先登陸月球、或誰先在月球上建立基地、種植棉花田等活動,都不會將月球的開發權利或是主權直接劃分給該國家。也因此,無論是美國、蘇聯或中國對月球進行怎麼樣的活動,都不會改變月球的法律地位。從國際法上來看,月球與其他星體都是人類共同遺產。此外,這份條約也說明了月球只能使用於和平用途,各國都有平等權利探索月球,而監督這些活動的機關則是聯合國秘書處以及依各條約所成立的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