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賓從2016年6月30日總統杜特蒂上任後,就開始發動「 反毒戰爭 」(Philippine Drug War),根據媒體報導,其所造成的死亡數字已來到14,000人。且不論高強度的政策手段是否能有效控制藥物的濫用,「反毒戰爭」執行中引發的諸多問題,已引起各方質疑。
2017年4月,一名菲律賓律師向國際刑事法庭(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投訴菲國總統和數位高階官員,指出在反毒戰爭期間發生了許多反人道罪行。2018年1月8日,ICC檢察官Fatou Bensouda公開表示,將對相關指控展開調查前的初步審查。
媒體報導提到,菲國總統府發言人同時「歡迎ICC來查」,但也表示「菲國司法體系就能處理這些指控」,認為ICC沒有管轄權。關於ICC到底有無管轄權、又是否會發動正式的調查,本文藉以介紹「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s)相關程序,或可回答這些問題。
國際刑事法院是如何運作的
不同於國際法傳統上規範的主體為「國家」及其行為,最早由從實務運作發展而成的國際刑法,規範的是「個人」嚴重罪行。依《羅馬規約》(Rome Statute)所設立的國際刑事法庭,意義在於透過明確的條文規定和當事國的同意,來確立國際刑法追究個人罪責的實體和程序規則。
相似於國內的刑法程序,ICC的訴追程序也得「有人」先提出控訴;或者是檢察官主動留意到嚴重的罪行,並開始針對事實進行調查,才可能進一步決定要不要起訴行為人。
至於ICC的檢察官在1月8號聲明將對菲律賓發動的「初步審查」,就是介於「有人提報或檢察官留意到事實」以及「檢察官正式發動調查」之間的初始階段。
這套流程是依照《羅馬規約》第53條所建立,其用意在於透過綜合判斷現有資料和各項因素,讓檢察官最終可以決定要不要發動正式的調查。
不論菲律賓怎麼講,讓我們回歸條文的規定。首先,菲律賓在2000年就簽署了公約,而在2011年8月30號遞交批准書。依第126條第2項的規定,遞交60天後該月的首日,ICC便開始具備對菲國的管轄權,時間是2011年的11月1日。也就是說,ICC此後即對發生在菲國境內的特定罪行,或者具有菲國國籍的行為人擁有管轄權。
不過,《羅馬規約》中最重要的是補充性原則(complementarity),確立了這套國際刑法程序跟各締約國國內司法系統存在互補關係。根據第17條,只要對該案件具有管轄權的國家,其司法正在調查或審判,ICC就不能受理。除非該國不願意(例如刻意包庇)或者沒有能力進行追訴。
就時間上來看,與「反毒戰爭」相牽連的這些死傷事件確實發生在《羅馬規約》對菲國生效之後(即2016年)。如果檢察官能確認菲國司法對於這些控訴是玩假的,或者根本沒有進行程序,就可以在符合條件下受理並發動正式調查。
本文所要介紹的初步審查,是檢察官就可得資料進行評估,並決定是否開啟正式調查的先行程序。
初步審查是正式調查的先行程序
ICC的檢察官辦公室建立了一套「初步審查」(Preliminary Examination)流程,聚焦於幾個重點,一個是管轄權;一個是「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另一個,則是對該案件發動正式調查,能不能體現規約所要彰顯的正義。
初步審查在運作上的幾個階段,大致如下:
第一階段,評估的是該案件所涉的罪行,是不是ICC的管轄標的。
ICC的管轄範圍限於國際社會所關注最嚴重的罪行,也就是種族滅絕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以及侵略罪(見規約第5條)。同時,這個階段也會確認該事件是否正在進行調查中,或之前已經調查過。檢察官會就個人、當事國、非政府間組織或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