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法律白話文運動 – 為何我們看不懂判決(上)

2011年,李家同在大學演講時曾表示,擔憂年輕人只上網讀輕小說,邏輯思考能力會變差,「一個學生若不閱讀,會變成不會閱讀,讀半天也抓不到文章重點或誤解意思」,因此李家同建議年輕人看法官的判決文,學習法官條理分明的論述,並指出美國學生也必須讀法官判決文來培養邏輯性,「條理非常清楚,證據、事由都清楚交代。」

但如果讓學生上網搜尋判決書、下載後閱讀,果真能如李家同所言,打通閱讀的任督二脈、使學生思路暢通?答案恐已昭然若揭:判決書內容運用大量法律術語,而且用字遣詞曲折拗口,而即使看懂了,法院見解又屢屢不被民眾接受,使得言者諄諄,聽者藐藐,讓司法與人民越走越遠;蔡英文總統上任甫宣示進行的司法改革,文言文判決書便立即成為關注的焦點之一。

本文便試圖探討文言文判決書的成因、考察我國法院判決的「文言文」現況,並整理實務上可行並曾嘗試過的解決方案,好讓「法律白話文運動」真正開始推廣「法律白話文運動」。

司法文書儀式化的寫作風格

司法機關長年承襲的寫作文化仍以使用文言詞彙為精煉典雅,其中一個原因是我國舊有的公牘傳統習慣透過文言文展現公文書的權威,此點不僅司法機關有之,各級政府部門發出的公文也是仍以文言文為尊。

我們先穿梭時空、回到過去,看看以前的法官是如何寫作判決的。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被虐待者可以訴請離婚。最高法院在民國39年台上字第325號民事判例中,解釋了夫妻吵架以致於動手打人,並不算是虐待: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達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其中「勃谿」(音用【博西】)一詞在當代已經鮮為人知,但本句話仍常見於當代的判決裡。例如「原告事後對婚姻勃谿之處理態度」、「查本件僅係夫妻發生口角偶有勃谿」、「認一般夫妻關係或有意見不同、或偶有情緒勃谿」、「偶發性之言語勃谿」。可察覺我國法院有使用冷僻字眼來讓判決顯得十分肅穆莊嚴的「儀式化文化」。

不過最高法院往後對於法律見解的論述篇幅明顯變長,可看出隨著時代演進,法院不僅嘗試將說理更加顯白,也更重視論述的精準度,例如在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922號判決裡:

「夫妻共同生活,乃以誠摯的相愛為基礎。此基礎若未動搖,偶而勃谿動手毆打,固難謂為虐待,若已動搖,終日冷漠相對,縱從不動手毆打,亦難謂非虐待。故一方主張受有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時,必須就雙方共同生活的全盤情況為觀察,以斷定其有無。而不能拘泥於毆打次數之多寡,資為惟一判斷之基礎。」

到了近代,法院則從不同的角度說明「不堪同居之虐待」的判斷標準,勃谿一詞不僅消失,敘述的方式也更加白話。最高法院在92年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說:

「惟按婚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應以誠摯相愛為基礎,相互尊重、忍讓與諒解,共同建立和諧美滿幸福之家庭。倘其一方予他方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又是否為夫妻間不堪同居之虐待,應自兩性平等之地位,維持人性之尊嚴,並斟酌當事人之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而定之。」

不過古典的寫作方式未必全無可採之處,翻開法院的離婚判決,每當談到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所稱的「難以維持婚姻者重大事由」的判斷標準,經常能看到一段法官引用一段十分優雅的法律見解:

「夫妻之所以謂為夫妻,無非在於藉由婚姻關係,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苟夫妻間因堅持己見,長期分居兩地,各謀生計,久未共同生活,致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而無法達成實質夫妻生活之婚姻目的…」

藉由精煉的百字短文,便將婚姻的真諦以及離婚的破碎描述的十分透徹:前段的相互扶持,甘苦與共,信諒為基,情愛相隨幾乎讓人想到結婚典禮時互許承諾的誓言;後段感情疏離,互不聞問,舉目所及,已成路人則將不再有復合可能的婚姻描寫的淋漓盡致,令人十分玩味。

到目前為止,即使用字遣詞稍嫌冷僻,但也不至於無法理解法院在說什麼,因此看來法院的判決「文言文」似乎不是閱讀障礙的來源,那究竟判決深奧難解的因素何在呢?

從判決主文透露的小線索

我國法院判決的寫作格式十分明確且固定,不論是普通法院或是行政法院,判決均分為「主文」、「事實」及「理由」三部分。判決主文其實就是判決的結論。判決不論寫的多長,當事人最關心民事判決的部分就是勝訴或敗訴?可以獲得多少賠償?可不可以離婚?房子能不能要回來…刑事判決當然就是有罪無罪、要被關多久、有沒有緩刑、可不可以易科罰金…行政法院判決則是處分有沒有撤銷等等。而這些在判決主文中都會講得十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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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較不同審級之主文,就可以發現世代差異。以筆者隨意選取的某判決為例,比較該判決於不同審級之主文,即可察覺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的撰寫方式最接近當代的用語習慣,不僅數字以阿拉伯數字表達使讀者容易掌握,地方法院更透過逗號適當區隔前後文。

相反地,最高法院以國字表達數字,雖然讓讀者難以立即掌握重點,但不至於完全看不懂,而且可讓判決書顯得更加肅穆。相比之下,兩者各有可取之處

這也說明了古典用語確實是我國司法文書的重要元素,透過使用古典中文的用語及句式使得文章顯得莊重。有學者便認為,此種藉由特定表達方式進而「儀式化」的語言,目的便在讓讀者感受到文書的嚴肅性,進而感受到規範性:閱讀這份文件的人必須認真對待我寫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