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參加澳洲拉籌伯大學(La Trobe University)的Jeffery Barnes教授演講,講題是《從立法的角度來看白話文好不好?》(How well does plain language work? A legislative persp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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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則是一個致力於推廣法律白話文的國際組織Clarity(沒想到真的有這樣的組織,好神秘啊!)。Clarity是由一群致力於推廣法律白話文的專家所發起,現在已經發展成一個全球性組織,涵蓋了分別來自50幾個國家650多名會員,包括法官、律師、政府官員、學者和教師,也有企業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

這個組織最早是1983年在英國發跡,除了大英國協外,近來也將觸角延伸至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與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的合作,希望能簡化歐盟複雜的條例、約文(不過似乎都還停留在以「英文」為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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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nes的演講加QA總共快2個小時,落落長,讓小編來為大家摘要一下。演講一開始,他就開宗名義地自問自答:立法採用白話文的形式好不好?好!

在澳洲,從1990年代就開始有一連串的社會運動,參與者有老百姓(laypersons)和法律人(experts),目標是很激進的,希望可以調整立法草案的行文風格、簡化法律解釋,以促進法律文件和知識的散播。

作為參與者之一,Barnes羅列了許多實證研究來佐證自己的論點(可惜講者PPT做太爛,小編也聽寫不及,甚是可惜,只好日後等他的文章正式發表)。不過這裡有Clarity歷年來的期刊論文,有興趣的人可以看看。

更重要的是,他試圖分辨成功與不成功的白話文之間的差異。

什麼?白話文還有成不成功的差別?

Barnes認為白話文有三個主要目標,包括:減少抽象的概念、避免非慣用的用語、簡化複雜的句型。白話(或直白,plainness)相對的不是法律的專業性(professionalism),而只是沒必要的複雜性(complexity)。

從事法律白話文運動的人,須自問三個問題:

(一)有證據支持白話文的好處嗎?是怎樣的白話文? (二)推廣使用白話文的目的是什麼? (三)使用(一)所設想的白話文後,確實實現(二)了嗎?

這三個問題都回到一個更核心的問題,那就是:若目前的法律具有難以親近性(inapproachability),究竟是因為「語言」(language)、「概念」(concept)還是「句法」(structure),而影響了法律普及?

例如,人民是聽不懂「上訴」的意思、讀不懂上訴的內涵?還是知道什麼叫上訴,但不會操作?

困難的語言,經常是使用習慣的傳承,也塑造了「法界」的權威形象。至於概念的創造,多半是為了節省說明,或為了抽象化複雜的現實世界,以促進「普遍的適用性」。所以兩者造成的不親民,情況是有點不同的,處理方式也不會一樣。

相關實證研究有兩個取向,一種是針對前端的可閱讀性(readability),以瞭解人民的接收、理解效果如何;另一種是檢視後端的可使用性(usability),以探討人民是否真的讀懂,且能再利用和書寫。

因此,實證研究的目的,是為了檢視某條文或法案的:

(一)明確性(clarity):即文本的客觀因素,即決定法條是否真的符合透明性(transparency)的要求。白紙黑字,但人們看不懂,還算透明嗎?

(二)接收力(ability):即閱讀的主觀因素,取決於受試者的理解能力(comprehension)。是大多數人都看不懂,還是怎樣?又,是否與受教程度或其他因素有關?

小編題外話:法律的補充文件的效力與功能,比如法務部網站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