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乃評論聯經出版《法哲學:自然法研究》
作者:陳弘儒,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助研究員、美國喬治城大學法學博士,專長法理學、公民不服從、法律推理理論跟人工智慧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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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自然法到自然權利:評陳妙芬的自然法研究
陳弘儒(中研院歐美所)
This goodness is grounded not in some instinctive inclination of sympathy but in man’s capacity for self-determination. Its real proof lies, accordingly, not in the impulse of natural good will but in the recognition of an ethical law to which the individual will surrenders voluntarily. Man is “by nature good”- to the degree in which this nature is not absorbed in sensual instincts but lifts itself, spontaneously and without outside help, to the idea of freedom.
Ernst Cassirer, The Question of Jean-Jacques Rousseau, 105, 1989.
當代自然法學者Mark Murphy 指出,在當代的閱讀對於擁有長久歷史的自然法思想之閱讀,居然主要是透過法實證主義學者H.L.A. Hart而來,這實在是有點奇怪!(註1) 且不論Mark Murphy的評判是否正確,但其中確實透露幾分無奈,畢竟對於自然法的研究跨越數百年與數種語言,然而對於研究者與讀者確實形成一些門檻,也無怪乎A.P. d’Entreves在其重要小書的前言中對於,自然法思想的語言表達顯示關切之情。(註2)
陳妙芬的《法哲學:自然法研究- 自然人如何成為道德及法律權利的主體》一書(簡稱《自然法》)在上述的意義上顯示其重要性:作者以直接閱讀自然法理論的理論與語言帶領著讀者理解自然法的起源、發展、轉向與當代意涵。這四個過程也展現在《自然法》的架構之中,這本書自然法理論的發展時序,區分為古典、近代與現代,並且透過歷史爬梳與分析哲學的寫作方式,讓讀者知悉特定時期自然法學者的具體主張與背後的核心命題。以歷史爬梳與命題分析的方式,一方面可為讀者建立起特定理論的歷史脈絡與情境,另一方面也藉由著「命題」本身建立一條自然法發展(或是轉向)的清晰軸線。《自然法》的清晰軸線表現在兩位關鍵的思想家之中:霍布斯與盧梭。 如果要理解《自然法》的獨特貢獻之處,讀者必須掌握陳妙芬所安排的這個關鍵轉折。在帶領各位讀者理解霍布斯與盧梭對於自然法理論的獨特貢獻之前,我們可先簡短地介紹《自然法》的架構。
《自然法》大致上分為三個主要部份:自然法的起源與及轉折、現代自然權利論、當代的論辯。要串起這三個章節的關鍵概念是陳妙芬在序言所提出的現代美學方法的運用。據我知道,華文學界的自然法探討鮮少注意到這個關鍵方法的轉向,《自然法》的關鍵主張是,從古典(客觀)自然法走到現代自然法強調個人主觀權利的一個重要方法論轉折就是,將強調客觀秩序的討論轉換為「與主體感性經驗連接的(主觀)權利」(頁26)。一般認為這個重要轉向的成就是由康德對於判斷力之研究所完成的,但是《自然法》未在序言明指卻凸顯於本書的架構之中的是,盧梭才是從自然法思想從秩序、自然人進而走向道德主體的集大成者。如此一來,可以理解為何《自然法》認為盧梭的自然法命題是如此的重要,「自然法,就是自然人的天賦權利。」(頁223)
至此,可以說,《自然法》的核心目標就是告訴我們,古典以秩序為主的自然法理論如何與現代自然權利的自然法相連接,這個連接涉及到自然法研究的方法論改變。或者更基進來看,正是因為這個方法論轉向讓自然法從客觀秩序確實銜接到了自然權利的討論上面。在這個意義上,回顧台灣當前的自然法探討的書籍,尚未有以如此方式對待自然法論述的書籍。(註3)
有了上述方法論的轉折,陳妙芬指出兩位思想家具有關鍵貢獻:霍布斯(Thomas Hobbes)與盧梭(Jean-Jacques Rousseau)。
霍布斯的社會契約論開啟了近代自然法的討論,將個人希望脫離自然狀態的驅力與理性締約結合在一起,形塑出國家主權的可能。但是,《自然法》指出兩個霍布斯沒有處理的關鍵難題:自然驅力與自然目的。《自然法》指出,社會契約是否可以真正地將個人的自然權利給移轉給主權者?《自然法》認為,按照霍布斯的想法,個人是依照自利的觀點締結契約,這意味著成立國家之後個人仍保有自然權利,《自然法》利用Jean E. Heampton認為所謂的霍布斯意義下締約僅是一種「明智」之舉,締約並無法移轉將個人的自然權利真正地移轉到主權者身上。相較於自然驅力,自然目的難題在《自然法》之中的著墨較少,陳妙芬認為雖然維護和平是國家的自然目的,但是霍布斯不一定會認為唯有國家才有辦法達成和平這個自然目的,因此《自然法》得出一個相當關鍵的結論「似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