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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最終還是沒有用的,中共不甩判決,菲律賓又能如何?」
「好好的島就這樣變成礁,這樣的判決那有公平?」
「那是我們的島,沒事菲律賓來鬧,我們為什麼要跟他起鬨?」
這樣的對話,近日在筆者身邊不斷反覆上演,尤其筆者主修國際法,仲裁案後彷彿成為某種標靶及象徵,輪番接受身邊的親友的質疑與砲轟。
南海海域以及島嶼的歸屬近年來近乎白熱化,從國家之間對峙開始到我國提出的東海和平協議、中國提出的南海各方行為宣言,到菲律賓將南海若干提議提交至常設仲裁法庭(Permanent Court of Arbitration, PCA),南海已成為亞洲最炙手的區域。
然而爭端並沒有因為常設仲裁法庭作出的判斷而平息(註:法院審理結果稱為判決,仲裁庭審理結果稱為判斷),反之為國際關係帶來前所未有的振蕩:世界按照勢力分為支持仲裁的西方世界以及反對仲裁的第三世界(維基百科統計資料),前者疾呼仲裁庭仍不失為中立客觀之裁判,後者斥責仲裁淪於政治工具,偏袒美國為主的西方國家。作為受判斷影響最深的台灣及中國更表示其不受仲裁判斷之拘束,進而開始護主權動作。面對如此大的爭議,究竟使用準司法性質的仲裁,是否有助於解決爭端呢?國際法又是否只為政治之操縱工具,而最終無法成為客觀之準繩呢?
南海仲裁案與國際海洋法
從各國對於南海之主張簡述起,台灣與延續「前朝」的中國立場相近,透過劃設U形線(中華民國在1947年劃設11段線,中共為討好越南,放棄海南島附近的2段線,一共9段)主張權利;而越南對於南海區域,主張自己有歷史性權利,也實質上掌控最多島礁;菲律賓則劃出主權宣示線,並且掌有九個島礁;而汶萊以及馬來西亞則是主張南海為其部分專屬經濟區域。在紛亂的局勢下,菲律賓依據海洋法公約的仲裁條款,於2013年向常設仲裁法庭提出15點控訴。雖然中國於仲裁程序中缺席,最後常設仲裁法庭仍於2016年7月12日公佈仲裁判斷:U形線於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無法律依據、南海島礁無法主張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若干島礁的確位於菲國之專屬經濟區內、中國於南海之建設侵害菲國專屬經濟區的漁權。
現代國際法的發展已有數百年,而國際法對於海洋的成文規範首見於1968年的日內瓦4個海洋法公約,最後被統整為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82年公約中最突破的發展,是「專屬經濟區」首見於國際公約之中。專屬經濟區被明文置於1982年海洋法公約體系內,並且規定沿海國得劃定至多200浬之專屬經濟區,對於該區域享有主權權利(有別於國家主權之性質),對於漁獲、科技發展、風力、洋流等資源享有專屬開發利用權,可排除他國使用。海洋法之於國際法具有不可分割的性質,從最初3浬的領海到後來12浬的領海,見證了隨著科技的發展而與時俱進,然而國際法究竟是不是法,這個問題仍被不斷爭論。
筆者這裡想先下結論:國際法雖然有若干現實難以克服之問題,但都尚不足以駁斥國際法的法律性格。國際法最常遭受的非難大略可分為:國際法經常不被遵守、判決也不能執行貫徹;國際法是國際政治下大國為維繫其利益的產物,並不正當。這樣的論點多是從國內法的角度去透析國際法,進而指證國際法不是我們所認識之法律,然而國際法與國內法之背景迥異,不可同一而論;此種論理方式不僅造成誤會,其實也暴露了我們不夠瞭解法律的本質。
國際法沒有強制力
國際法是用以調整國際關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但是這個地球還沒有世界政府,也沒有具強制執行力的國際法院,讓人不免質疑國際法是否真有拘束力、甚至根本不是法律。但是此種論點似乎認為,法律必須以某種威脅為後盾,如果不願遵守,必將遭受制裁。
然而回頭看看國內法,我們也難以找到某部法律背後存在強大的力量,迫使人們不得不從(可能只有稅法)。我們不會說因為還是很多人在闖紅燈,所以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是法律;很多慣老闆一直壓榨員工,所以勞基法就不是法律。也不會因為政府和財團在美麗灣案、中科環評案等案件中一直設法規避規定、甚至曲解判決而不願執行,就反過來說這些法律不是法律、法院不是法院。再以馬王政爭為例,當時在意大是大非的馬總統被許多憲法學者指責其行為逾越憲法權限,但也不會有人就因此指摘憲法不是法律。
也就是說,並不是因為規則取得了強制力而成為法律,反而是因為某種規則成為了法律才能取得強制力。法律做為共同生活的人們一同形塑的共識,正是因為這群人相信了這樣的規則必須被當法律遵守,若是有人違反了,其他人有權加以批判、甚至要求他遵守法律。這樣「批判反思」的態度才是法律的基礎,並進而引發人們落實法律的行動。
國際社會欠缺執行國際法的機關,但是國際法仍能透過各國施加輿論壓力,讓違反國際法的國家被視為水準低落、不具誠信,以敦促各國遵守,進而落實國際法。
國際法只是維繫列強利益的工具
有論者認為國際法只是國際政治下產生的工具,而大肆批判其不具法律性格。然而在撻伐之同時,我們是否也能回顧國內法的性質,豈不也是朝野協商或是黨團利益鼓掌通過的產物?此言並非貶低法律,而是希望提醒讀者,法律的形成取決於人們的共識,因此我們不應該將法律視為理所當然的存在,而應該抱持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