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不太平靜——從《房思琪的初戀樂園》出版,到台大、世新校園的情殺事件。陸陸續續發生令人惋惜的社會事件,讓人不禁反思:光是綿密的性/別法制,是不是不夠?
後來多有關於性與情感教育的討論,很常看到《性別平等教育法》被援引,卻似乎很少有人提及也已在台灣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CRC,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因此本文主要是想從兒童與青少年「權利」的角度出發,談談性別平等與情感教育為什麼重要。
由此來談,才能真正理解人云亦云的「兒童最佳利益」,不再望文生義。人權公約究竟怎麼說的? 2017年11月底剛結束的CRC國家報告審查會議,委員們又提醒了我們什麼?
太小了不能教?其實早就一直都在學
事實上,自九〇年代起,已有許多性/別研究學者指出校園生活已包含種種「隱藏課程」——並非課程的實際內容,而是透過人際互動習得關於性/別的知識。後來也有許多實證研究,指出學校裡的情感經驗與個人養成是密切相關的。
也就是說,教室內外的情感與情緒會影響一個人的自我認同、自信養成、個人發展與社交行為,可見並沒有所謂「太小了不能教」這回事,因為孩子們無時無刻不在學習如何與他人建立關係。
暫且不談引起嘩然的情殺事件,光是因感情問題動念自殺或自傷的學生,都在提醒我們(甚至我們自己),面對感情問題常是敏感脆弱的。而求學階段佔了個人社會化歷程那麼長的時間,其對心理健康是深具影響的。
無法追求健康是人權問題
對現代社會而言,「健康即人權」幾乎成為常識,而我們也很熟悉《世界衛生組織憲章》前言裡那句老話,健康「不只是沒有疾病」,而是「身體、心理與社會的完全安適狀態」。但健康也會影響其他權利的滿足。
如經社文權利委員會(CESCR,The Committee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所說:健康權同時包含健康照護與其他基本決定因素。後來健康權特別報告員再把「社會因素」(包括階級、教育程度、收入、族裔、性傾向、性別認同等)納入,因為這些都會影響我們獲取健康資訊與醫療資源的機會。
可見健康(狀態)與人權(保障)之間存在相互依存的關係——諸如社會汙名、排斥會影響一個人的健康;而不健康也會妨礙個人追求其他人權保障的機會與動力。因此,「排斥」與「不健康」之間是一個惡性循環。
兒少的健康人權
上面說的這些,當然也適用於兒童與青少年。以下我會從兒童權利委員會(CRC)與經社文權利委員會(CESCR)的一般性意見為主,來討論它們如何看待性知識與情感教育。
教育的目的(CRC第1號一般性意見)
教育應「以兒童為中心」,主要目標在發展兒童性格、天份與能力,而教育權與健康權的連結就在「健康教育」這件事情上。也就是說,教育的功能應確保每個兒童都能習得基本生活技能,以面對人生中的挑戰,包括「良好的社會關係」。
青春期發展(CRC第4號一般性意見、CRC第20號、CESCR第14號一般性意見)
青春期時,個人將面臨有別於幼童的健康挑戰,因為正值需要處理個人認同與性事的階段。其中「不歧視原則」尤其考量個人的性傾向,政府應有相應的健康促進政策,提供可開放討論關於「性、性行為」的機會與空間,學校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而校園外,國家也有義務確保青少年能充分且容易取得這些資訊,包括何為恰當且尊重他人的社會與性行為。因此,政府與「大人們」應有能力處理社會中關於性的「禁忌」。
此外,LGBTI青少年(包括同性性傾向者、跨性別者、擁有雙重性徵者等性/別少數群體)應獲得特別關照,因為他們在校內外都容易遭受漠視,進一步影響他們的身心健康發展。
兒少健康權(CRC第15號一般性意見、CESCR第22號一般性意見)
更重要的是,應該以「權利的觀點」來思考兒少健康:即兒童的生存與成長權,與他們的身體、情緒及社會安適狀態密不可分。因此消除不利於兒童健康的結構性因素(包括社會規範與文化價值),也是為了保障他們的人權。
健康權中的「兒童最佳利益」必須基於他們「生理、情緒、社會及教育需求」來考量。這通常與他們和家長之間的關係及出身背景有關聯,故政府及「大人們」都應盡力提供具有支持性的社會環境。
若具體呈現在性(健康)教育上,應不分性別,「包括所有生理和情感方面的自我意識和知識」。因此,所有政策均應考慮到對「所有」兒少健康的影響——包括LGBTI兒童與青少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