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3)年底,社群平台 Dcard 驚傳被檢調搜索。這是因為,警方陸續接獲多起民眾報案,指其涉及詐騙、兒少、妨害名譽等案件,於是檢警派員到其總公司發動搜索,引發熱烈討論。
關於搜索 Dcard 或調取資料是否合法等,可參見法白另在商周周刊的文章《[Dcard遭搜索,到底該不該給檢警資料?在社群平台傳訊息很不安全嗎?](https://www.businessweekly.com.tw/focus/blog/3014272)》。
本文則試圖從「被害人權益保護」的角度切入:如果我們在平台上被假帳號詐騙,造成財物損失,該如何向平台要求賠償?
## 若平台未盡管理責任,就有機會透對平台求償
曾有位 A 醫師在網路論壇上,發現名為 Iamthequeen 的帳號,留言指稱 A 醫師為庸醫、黑心醫生。A 醫師認為言論不實,多次要求平台刪除留言,但卻都遭平台拒絕。A 醫師主張:平台未盡管理責任,其不作為已侵害名譽權,對平台提告要求損害賠償。
這個案件一進到最高法院,也是近年對平台責任畫下界線的里程碑。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015 號是這麼說的:
首先,法院肯認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對於使用者在平台上發表的言論,負有一定程度的監督義務。所以,平台如果什麼都不管,仍會有賠償責任。
理由在於:網路本身具有快速傳播的特性,非法活動所造成的損害規模,也因此擴大;而平台業者藉由網路獲取龐大收益,比起使用者更有能力阻止非法活動,也就該讓業者多負一點責任,擔起一點風險管控的任務,並無不妥。
但這並非要求平台完全杜絕平台上的侵權活動。畢竟,平台又不是司法機關,怎麼確定哪個訊息是法律上的詐騙或是妨害名譽,又豈能一一審查帳號活動?
因此,本案法院建立了具體標準:當平台「明知或有相當理由足以認定」,某帳號的行為已經明顯傷害其它用戶的權益(例如:收到使用者的有憑有據的檢舉),但平台卻「不採取任何防止措施」時,受害者就有機會向平台要求損害賠償。
此外,《[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7)》也同樣規定,平台業者要確保服務,符合當時的專業水準,並具備合理的「安全性」,否則也會衍生賠償。
這部分與前面的判斷很相似。平台至少應建立完善的身分確認及檢舉審查機制,符合一般網路平台的管理標準(註一),並如實履行,如果平台沒有做到,使用者就有機會在被其他使用者詐騙時,依照《民法》或《消費者保護法》要求平台賠償。
從現行法律規定及法院判決可以觀察到,如果平台沒有盡到最基本的管理責任,使用者就有機會要求平台賠償;但如果這些措施平台都已經做了,使用者想要主張被假帳號詐騙要求平台負責,還是有點難。
## 假帳號不只用來詐騙
另一方面,假帳號不只用來詐騙,還有更多用途。由於 PTT、Dcard 等平台,會在註冊時核對使用者身分,確保帳號的真實性,讓使用者願意相信平台上活躍的使用者,也都是一般人,且會為自己的言行負責。也因為這樣的特性,這些平台的帳號就有特殊的利用價值。
因此,在電商平台以關鍵字「買帳號」搜尋後,可以看到眾多賣場標榜:「註冊滿 5 年以上的老帳號」、「帶風向、打廣告、負面新聞漂白、正面口碑行銷累積網路聲量,都很好用」。任何人都可以輕易購買註冊時間長、有正常使用紀錄,一般人難以判斷真偽的帳號。
這些二手帳號,有些被用來帶風向引導輿論;有些則偽裝成一般的使用者,若無其事的販賣二手商品,或者熱心發起團購。
雖然我們會稱這些平台帳號是「假帳號」,但這些帳號,起先都是於申請註冊時經過平台認可的「真帳號」;只是到了後來,該帳號因為異常使用者活動,使我們喪失對該帳號的信賴,才變成我們口中的「假帳號」。
於是,平台既然是透過不斷跨大使用者的規模,並透過使用者在平台上的活動,賺取龐大收益;則平台至少應有相應責任,確保帳號不會被用於違法目的。否則,平台無疑是將其大規模引起的法律風險,大把大把地丟給整個社會。
因此,從這個觀點出發,就可以推論出:雖然平台原本只是服務提供者,平台無須直接為帳號的犯罪行為負責;但平台仍須負擔沒有善盡管理帳號義務的責任。
## 政府會如何要求平台善盡管理?
整體來說,目前並不存在管制平台的專法。回首 2022 年,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通過《[數位中介法草案](https://www.ncc.gov.tw/chinese/files/22081/5542_47882_220811_1.pdf)》,草案中要求網路平台應針對違法內容,進行自律管理以及因應措施。但因為該草案引發干預言論自由等爭議,經數月後 NCC 決議把草案全部退回(註二),目前仍擱置中。
既然沒有明確平台責任的束縛,Dcard 目前的作法,是透過《用戶使用協議》制定了完整的免責條款(註三),預先確保Dcard 沒有積極審查非法內容的義務,更無須為使用者的任何行為負責。而這份協議,在我們註冊Dcard時就會發生效力,除非我們停止使用Dcard提供的服務,否則我們沒有任何拒絕的空間。
本來,為免企業經營者預先透過定型化契約,片面免除自身責任而影響消費者權益,行政院公布了各式具有強制力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倘企業經營者執意將行政院公布的「不得記載事項」訂入使用者條款中,仍會因違反《[消費者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170001&flno=17)》而無效。
然而,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院也未針對社群平台制定對應的不得記載事項。因此,Dcard 的免責條款雖然看似不利消費者,但我們仍沒有具體法律依據可以讓免責條款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