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關心課綱案的讀者,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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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關心的夥伴,就是不忘其志向,連他的份也一起努力(本文作者時攝教育部)。

近日,課程綱要爭議已燒得沸沸揚揚。現下,為求改變既定政策,相關人士除已包圍教育部外,更有學生家屬及政治團體,接二連三地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這樣的景象,正符合學理上所描述的「法律動員」。

「咦?法律動員是什麼,可以吃嗎?」

簡言之,法律動員是指「改變政策或遊戲規則的各項活動總稱」。新教科書課綱(尤其歷史科目)既屬教科書審定的官方遊戲規則,當然成為各路人馬發起活動的箭靶。本文提醒這個概念,是希望與讀者討論:為求改變課程綱要,其實不僅可使用街頭抗爭的手段,也還有法院等途徑得以救濟。

如同本文在「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法律爭議」一文所提,應盡速在訴訟中討論教科書審定制度的合憲性(促成法官聲請釋憲或合憲性解釋),還有課綱調整內容的實體合法性;藉以強迫教育部正視課綱內容,並凝聚校園成員及社會整體之關注意識。綜上,本次寫作主題即是,「書商或師生」如何將課程綱要案帶入行政法院戰場。

(篇幅有限,本文將著重「本案」訴訟類型之「介紹」。至於教育部微調課綱的作為,究竟「如何」侵害書商或師生的什麼權利、如何違法(程序面及實體面)?更詳細的討論,請待下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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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骨骼精奇,我這兒有好多秘笈…。」

請各位一起握好筆桿,讓文字帶我們殺到法官面前吧。

壹、行政訴訟略述

上路前,二個觀念分享。首先,行政訴訟是一個「確認行政行為是否違法,進而排除之」的審判過程。然而,由於行政機關樹大招風、動輒得咎,容易引起民眾不滿,若任何人得隨時任意向行政法院要求審判,想必將癱瘓行政法院的運作。是制度設計上,原則僅允許「權利受侵害」的人提起訴訟,其餘人等若執意為之,將被以「當事人不適格」的理由駁回。

所以我們必須思考,新課綱侵害了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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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可以上街頭,卻不是人人都可打課綱訴訟(記者吳柏軒攝)。

其次,提起行政訴訟前,須先觀察行政行為的性質,進而選擇適當的「訴訟類型」;就如同去醫院就診─發現喉嚨痛,會找耳鼻喉科,跌打損傷就找骨科。申言之,行政訴訟是以「行政行為」為定向座標,大致從行政訴訟法第4條到第8條,對應開展不同的法定訴訟類型。

惟不排除存有法定外,透過解釋所得之訴訟類型。因為依行政訴訟法第2條的精神,所有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應走其他審判機關外,應向行政法院為之。亦即,只要國家任何行為,不限行政處分,對人民有所侵害,原則上都可以想辦法請行政法院加以排除之

所以必須決定「新課綱」的性質,才能決定從那個「訴訟類型」大門進入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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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高行的門口,將為誰訴狀而開?

貳、課綱若屬法規命令之訴訟類型

一、課綱的定性

所謂法規命令,參照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簡言之,是行政機關出於管控之必要,對於某類型之生活事務及廣大民眾,事先設定要求的一種規範。

至課程綱要何以解為「法規命令」?重點則可集中於其是否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某類型事務,設定某種要求」?

由於依照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高級中學教育法第48規定授權訂定,下註參)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所謂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之學生課本,依法登記經營圖書出版之公司,得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再依同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人不得以未經審定之書稿,提供學校作為選用教科用書之用。

此外,高級中學教育法第43條、46條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高級中學教育法第33規定授權訂定)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經依課程綱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等,方得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且老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是否依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等狀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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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關權益,高師大附中舉行的課綱座談會會場,學生(右)衝到官員面前質問,氣氛緊張。(記者張忠義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