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微調案法律爭議

法白作者

2015-07-25發佈

2023-03-07更新

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微調案法律爭議

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微調案法律爭議
quotationmark image

在現代法治國家裡,為調整國家施政的錯誤,除在街頭衝撞之餘,尚有「訴訟制度」可加進攻;尤配合法院判決「一垂定音」的拘束力,在欲令行政機關就範之際,實在無法忽視這類的手段。而訴訟的提起需要醞釀,本文以日本「家永訴訟」經驗為起點思考:課綱微調到底涉及哪些法律爭議?

quotationmark image

從日本家永訴訟拆解課綱微調案法律爭議

根據自由時報幾日前的報導:「不滿教育部長不出來面對(文按:課綱微調爭議),晚間四場座談會只見國教署,20多位中學生23日深夜11點半,帶梯子爬過教育部的合作社,用厚布翻越側門拒馬,闖進教育部前庭,並占領教育部部長室。」究竟是什麼樣的事情,讓莘莘學子(有些人可能會嗤之以鼻,謂之被煽動的屁孩),願意放棄暑假的快活,頂著對峙或與警方拉扯的濕熱,還有受制裁的風險,來做這樣的事?

學生昨晚衝進教育部,將延宕多時的課綱「微調」爭議,拉至另一新的緊繃局面。

來來來,您來,所謂課綱微調爭議,有二種前情提要供參。
1、非常懶人包請至:【圖解新聞】看完搞懂反課綱吵什麼
2、精要分析請至:我們為何學歷史?── 教育史學格局、地理框架,與課綱的政治
用不精準的活動口號來說,就是「不想被洗腦」。

也許正是秉持「自己課綱自己救」的熱血,一群高中生就這樣殺了進去… (然後被上手銬…這又是另一個刑事問題了…)

固然,因「主權在民」,面對政府施政有任何不滿─不分年紀─在這塊土地上的我們,當然要正面迎擊,為自己更美好的生活來奮鬥。然而,為達成訴求,在街頭衝撞之餘,是不是還有其他途徑,可加利用?

亦即,在現代法治國家裡,為調整國家施政的錯誤,尚有「訴訟制度」可加進攻;尤配合法院判決「一垂定音」的拘束力,在欲令行政機關就範之際,實在無法忽視這類的手段。可惜目前,尚未能從媒體得見,相關教師或學生團體,有計畫針對課綱微調部份,提起訴訟,要求廢棄的消息。訴訟的提起需要醞釀,值得我們開始思考:課綱微調到底涉及哪些法律爭議?

(惟台灣民主黨、台灣建國黨及台灣民族同盟等「社團」,已於6月向臺北地院聲請假處分。目前發展,因法官自事件性質以觀,認此應屬行政法院管轄,故將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點此新聞連結。)

在東瀛,過去有位名叫「家永三郎(1913~2002)」的史學教授,正因認其歷史教科書「新日本史」被當時文部省(相當我國教育部)給不當修理了一頓,進而提起一系列訴訟:1965年,因其日本史教科書未能通過舊文部省(相當我國教育部)的審定,遂提起國家賠償訴訟(第一次訴訟)。

1967年,為要求撤銷審定不合格的處分,再度告上法庭(第二次訴訟)。1984 年,再以另年度的教科書審定不當,訴請國家賠償(第三次訴訟)。經過一連串的開庭,至1997 年8 月第三次訴訟的終局確定判決宣判為止,總計耗費32年時光,作成10次的判決。

這個舉動,掀起日本實務與學界,一股檢討「教科書審定制度是否合憲」、「課程綱要是否妥適」、「教育自由及受教權內容」的風潮。這樣為了一個信念,力抗日本政府的過程,後世為以紀念,取其姓氏稱之「家永訴訟」。
2015/07/wisemanrock20-img433x600-1365809540o2kuge38477-1.jpg新日本史的雛型,當時委託富山房出版,多次整理後乃正式作為教科書由三省堂出版。

猶如前述,這個系列案件的法律攻防,可提供我們拆解課綱法律爭議時,許多的參考方向。(篇幅有限,筆者將擇第二次訴訟下,東京地方法院昭和45年7月17日的判決,按其有相當豐富之論述,而受日本學界推崇;其亦以審判長為名,稱之「杉本判決」。)

以下,筆者將先介紹家永三郎其人,與讀者共同一窺他提起訴訟的內心世界。其次,簡述日本教科書檢定的歷背景,以便掌握全貌。再來,整理家永訴訟之杉本判決的事實、爭點及法律攻防。最後,作一總結。

(接下一頁)

家永訴訟之三郎其人

家永三郎先生1913年出生於名古屋,卻是在東京成長,可謂名副其實的東京小孩;從他的名字,可知他是家中的三子。1925年就讀國中一年級時,在就讀大學的哥哥書架上,發現日本憲法大師美濃部達吉的「憲法精要(憲法撮要)」,被其論理之清晰所深深吸引,除促成他早熟的性格外,更賦予他透過書中所述之「英國君主立憲制」,進而觀察日本天皇制的視野。事實上,家永先生與當時大部分日本人相同,對於天皇權威,仍深信不疑。

2015/07/9659571681_47f42a6ae4_o-1.jpg

 堅持為理念而戰的家永三郎先生。

時至高中(日本舊制),由於身體狀況不佳,且不擅數學,所以棄自然組轉攻社會組;又因考量將來生計問題,所以選擇專攻歷史。1931年,盧溝橋事變(日文稱之滿州事變)發生後,讓他自幼時所吸收懷抱的「國家至上」價值觀,整個翻轉過來。讓他知道,對當時日本人來說,最大的問題出在天皇制身上。為解決此一疑惑,其從朝永三十郎先生的「近代『我』的自覺史」中,獲得許多啟發─諸如應然為與實然之二分,開始一點一滴敲擊長期駕馭御家永先生的正統道德。

秉此精神,1933年他在文學部雜誌投稿一篇名為「國家哲學的根本問題」,點出日本作為國家,其應有姿態與現實之差距─國家行為有其界線,不應介入個人精神面。從此點,正可看出家永先生未來倡議的思想,在青春期業已成形。

2015/07/jpegoutput-1.jpg

影響家永先生甚深的「近代『我』的自覺史」

高中畢業後,家永先生進入東京帝大學文學部國史系,專攻日本思想史。家永先生在自傳中多以謙卑的口吻敘述自己成長過程,可若回顧其發展─30 出頭便成為公立學校教授,35 歲就獲得學士院恩賜賞(地位相當是我國科技部的最傑出研究人材獎勵),36歲即成為類似臺灣師範大學歷史系主任。其傑出表現,無庸贅言。

後來,家永先生曾自敘撰寫「新日本史」的動機,其謂:

「戰前的歷史教科書是從神代的故事開始書寫,始終是些天皇、貴族、武將、大臣、軍人等偉人列傳。一般人民在社會的角色位置及日常生活的變遷等,身為國民應知曉祖國歷史的重要領域,幾乎沒有觸及。一想到我就是用這樣的教科書接受教育,造成對自身思想形成多大的扭曲。所以我想弄出一本是根據日本國憲法的民主主義、和平主義的理念,內容是站在科學的研究成果的教科書,藉此來使背負日本將來的年輕世代的人們,在身上能有適當的日本史知識予以活用,這是我開始教科書執筆的根本動機。」

另外,在思想的實踐上,家永一直關心戰後日本司法界的動向,不時為文對司法案件進行批判,並屢次作為證人出庭,多次親身體驗審判過程。透過如此,身為歷史學家的他,看到法學與史學的結合之路,認為應該「將堅持推行反動文教政策的當權者,置於被告席上,反守為攻,展開一場別開生面的教育訴訟」。

這個念頭,也在家永先生心中埋下了一顆教科書訴訟的種子。

(接下一頁)

家永訴訟之背景─教科書審定制度概述

日本對於近代學校及教科書的認知,乃起源於1872年左右;當時,雖有相關概念,惟逢明治維新甫落實,政府無暇處理教科書,所以乃採取「自行發行、自由選擇」的制度。然而,任何專制的政府,對於這教科書的管制都不會放過。因為嗅到「反對專制」的自由民權運動,已逐漸高張的氛圍,所以在1880年開始禁止特定書目作為教科書,並在1886年開始導入「審定制度」。

後來更在1903年,將小學的教科書制度改成「國定制度」;其中,書的內容對於日本係「神之子孫」天皇所統治的「神之國度」,多所強調,對於學童的觀念可謂是反覆沖刷。戰後,不論是否有國內外壓力,政府開始反省廢止「國定制度」,改回「審定制度」。

時光冉冉,受到韓戰爆發及簽訂舊金山合約的影響,右傾而否定戰後民主改革的政治力量逐漸抬頭。首先,在1953年,國會修正學校教育法,將教科書的審定權歸於文部大臣。1956年,雖然強化教科書審定的教科書法案,受到各界的反對而未能通過,文部大臣卻依舊透過行政命令,新設立了「教科書調查官」。

此類職位,除可直接審查送上來的稿件外,更因為作為職員的緣故,得由文部省自自由(恣意?)任命(既視感、既視感、既視感,很重要所以說三次)。考量行政一體的作用,所以不免形成「政府─文部省─調查官」的教科書審查打線,使教科書受到政治影響的程度,愈發強烈。比方說,1957年,教科書的不合格率即高達3分之1(當時的學者有這麼爛嗎?你說呢?)

當追求真理的個性,碰到這樣的學術環境,家永訴訟正是被迫在這樣的情況中產生。

2015/07/phpesboxf-1.jpg

教科書審定至今仍惹出許多爭議,圖為2007年沖繩人抗議教科書審定的畫面

家永訴訟之攻防整理─以杉本判決為中心

一、基本事實

在提起第一次訴訟的隔年,也就是1966年,家永先生正在為其「教科書第五版」進行審定申請,因未能配合主管機關之要求修改,所以在隔年獲得了不合格處分,理由為:

「在扉頁上插圖所出現的標題「支撐歷史的人」,究竟有何含意,實在曖昧不明。對學生來說,將難以理解。而內文中有關『勞動者在資本主義中,承擔基本任務』的說明,容易誤導學生,資本主義經濟僅由勞動者扮演基本角色。」

「而在『反對再軍備的人們』為題的照片中,可以看見人們呈現鋸齒狀的行進隊形。這樣的行進方式,鑒於已違反道路交通法令或都道府縣的公安條例,若維持原狀至於教科書,有讓學生誤認此種行為當然合法之虞。由於教育應帶來良善的影響,故難認適切。」

面對這樣的評價,家永先生過往曾言:「折斷筆,也要將教科書問世。」、「比起忍辱守住最低限度,毋寧更重要的,是把教科書傳至學生手中。」然對家永先生來說,為了能完整守護苦心完成的作品並傳世,不再如此抑鬱,所以家永先生在1977年6月,決意以處份名義人文部大臣為被告,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撤銷前開處分的訴訟。

(接下一頁)

2015/07/120831_asr9141182-1.jpg

東京地方法院現在的模樣,遙想杉本判決…。

二、判決概述

(一)受侵害之基本權為何?

1、受教權

憲法第26條規定有關受教權之內容,尚應從生存權之文化教育保障面進行觀察。父母有教育孩童的義務,國家更有義務建立一套可以完善前開義務的公教育制度。也就是說,教育並非出自國家統制之必需,而是國民自身的受教權。

且當代價值既著重個人尊嚴之維繫,自包含學童,則讓學童能抱持未來可能性,自我學習,通曉事務而充分成長,則屬學童聲來的權利;為保障學童享有這般教育而授予教育,即為全體國民之課題。

2、教育自由

所謂教育的本質,係在滿足孩童充分學習的權利,並完善人格,且藉由教育,讓次世代得以繼承人類至今所建立的文化,開展和平民主的國家。然現代國家的理念,植基於人類價值的多樣化;國家實際上乃中立於各項人類內在價值,不對其進行干涉,給予價值判斷。所以,國家就涉及人類內在價值的教育活動,應站在福利國家之高度,在盡力尊重,避免介入之前提下,對應兒童及學生身心發展階段,提供必要教育,促進教育機會平等,提升教育水準。

憲法第23條規定保障人民教授學問見解的自由,教師出於教育需求,既有讓學童理解學問或研究的成果,藉此讓他們了解世間萬物,並獲得思考力及創造力的需求,即有賦予其學術自由保障的必要。也就是說,教師的教育自由與國民教育義務是密不可分的。因此,對於教師來說,有權為選擇學童選擇適當之教材或方法;相關規定之存在,令國家得單方賦予教師使用教科書的義務,並限制教師對教科書的選擇,難謂適當。

2015/07/dly1506120001-f1-1.jpg

家永三郎先生玉照,圖中間的字樣寫著「打造貫串真實的教育」。

(二)教科書審定制度是否合憲?

教科書審定是政府基於福利國家,為對應兒童及學生身心發展階段,提供必要教育,促進教育機會平等,發提升教育水準之責任展現,在此前提下,即使教科書寫作及出版的自由受到限制,亦屬出於公共利益之合理限制難謂違憲。

(三)教科書內容之具體審定是否違法?

然而,教科書審定應限定於教科書誤植等客觀明確的錯誤,或教科書內容是否符合課程綱要的範圍,不應超出前開限度,而對技術內容是否有當,進行評斷。基此,系爭不合格處分,應認違法。

(接下一頁)

家永訴訟之於題示爭議的啟示

家永訴訟的發動,不僅讓教科書審定的問題撼動該國內外,緩和教科書審定制度一昧朝國家統制的方向惡化發展,開始讓日本政府逐漸放寬對於戰爭加害事實的描述,對於兒童學習理論的發展也能有效促進。此外,也因為活動本身強調守護憲法之故,無形中也激起日本國民對於憲法意識的深化。

更全面的思考如同美國學者Constantine N. Vaporis 所述,若僅把「家永訴訟」視為個人司法救濟事件來理解,則視野將過於狹隘。換句話說,家永先生是在社會各界的資助下,提起三次訴訟,所以家永訴訟不僅是戰後日本歷史學的兩派之爭,也是日本社會對於教育權的鬥爭運動。何況尚牽扯日本對於戰爭責任與國家歷史意識的複雜問題。此問題不只在國內產生紛爭,也擴展至鄰諸國關係─特別是韓國、中國;其間歷史認識,多成雙邊磨擦的癥結所在。

暫且回歸法律爭議主題,家永先生認為,透過發動訴訟,國家必須「屈就」與個人對話,認真看待原告的主張,不似民間街頭運動,大多難以收到期待的效果。此外,家永訴訟之杉本訴訟深刻地從憲法高度論及教育之本質,賦予教師相關自主權,可謂給予該國教師相當自信及勇氣,繼續承擔對次世代的教育,並提供阻止政治權力對於教育體制之不當介入。

這些經驗點,足值我國課綱爭議借鏡。申言之,除街頭抗爭外,另一步即應由教育權及學習權受到侵害的教師及學生,提起行政訴訟,在訴訟中討論教科書審定制度的合憲性(促成法官聲請釋憲或合憲性解釋),還有課綱調整內容的實體合法性;藉以強迫教育部正視課綱內容,並凝聚校園成員及社會整體之關注意識。

1981年,當家永先生歷經數十年,進行到「第三次訴訟」的最高審級時,曾有人問他這個問題:「您能竭盡精力於訴訟的根源何在?」,家永先生語重心長的回覆:「在過去的太平洋戰爭中,與我同世代的人多半都已去世,而我因為身體虛弱得殘活至今。對於同世代的死者來說,我有道義上的責任。即使耗盡了莫大的犧牲,也要守住憲法的原點。所以,對太平洋戰爭的敘述若過於隱晦,實令人難以忍受。」

若課綱真的洗腦,是否亦破壞我們守護的法治價值?我們應該繼續忍受嗎?是否有街頭抗爭以外的手段得併進?

「This is how we remember our past. This is how we safeguard our future」

語畢想起電影飢餓遊戲裡的大反派史諾總統,這麼說著。
2015/07/600_264-1.jpg

課綱只是給高中生「為賦新詩強說愁」的戰鬥?

參考資料

中文部分

許育銘,站列法庭的歷史學:家永三郎與日本教科書審定之研究,東華人文學報,第9期,2006年7月。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389126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ife/20150724/654099/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20/article/978

日文部分

山田隆司,「教科書檢定」と家永訴訟,法学セミナー,第712期,2014年5月

大島佳代子,教科書検定(1)――第2次家永教科書事件1審,憲法判例百選Ⅰ,別冊ジュリスト186 ,2007年2月

成鳩隆,家永訴訟の判決論奌と評価,法学セミナー,第518期,1998年2月

小中陽太郎,新‧権利のための鬥爭─家永教科書裁判「右傾化」の中の教科書裁判,法学セミナー,第317期,1981年7月

永井憲一,教科書裁判と教師の教育自由─第一審判決の內容紹介を中心として,季刊労働法,1970年秋季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知識新聞的力量】

我們堅持為所有人免費提供內容,因為我們深知,閱讀新聞的機會,不應有任何門檻,尤其是當人權議題備受矚目的時候,這常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契機。然而,如果您有能力,《法律白話文運動》提供高品質的解釋報導,是推廣法律及人權思想的重要力量,每個月不到100元,我們就能在「官網」、「Facebook」、「Instagram」、「Twitter」、「Line Voom」、「Podcast」、「Reels」、「TikToks」、「實體活動」上發佈,沒有比這個更划算的選擇了。

熱門文章

最新文章

vertical logo

專注打造台灣法律文化的垂直媒體。

從法律認識議題,從議題反思法律。

社群媒體

文章投稿,請洽

editor@plainlaw.me

授權與商業合作,請洽

business@plainlaw.me

聯絡客服,請洽

support@plainlaw.me

未經同意,不得擅自利用本站內容。

Copyright © 2024 Plain Law Move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elly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