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廷奕
2024-08-06發佈
2024-09-20更新
國會改革憲法辯論(二):反質詢的意義不夠明確?
憲法法庭進行國會改革(國會擴權)釋憲案的言詞辯論,聚焦於反質詢定義及藐視國會罪的合憲性。民進黨律師指出反質詢定義不明確,易造成懲罰;國民黨律師則認為已有明確規範。辯論涵蓋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和《刑法》,討論公務員在國會陳述不實的刑罰標準。有專家認為新法違憲,因與憲法釋字585號相悖。法務部也持相似立場,認為新法缺乏法律明確性。
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民進黨團委任律師主張,反質詢定義及藐視國會罪要件均不明確,容易遭受處罰。立法院委任律師則主張,法條已有舉例,並非難以理解,且其他國家也都有藐視國會罪先例。
_
根據修正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政府人員被質詢時須據實陳述,不可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隱匿資訊或虛偽答覆,也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可處罰鍰,並移送彈劾或懲戒。
上回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大法官尤伯祥請黃國昌定義「反質詢」。後來黃國昌以書狀表示,只要是對立法委員所提出之質詢不予答複,反而直接對質詢委員提出質疑、責難、詰問或提出與質詢內容無關之問題,就是反質詢。
民進黨團委任律師李荃和指出,面對立委質詢,官員會指出問題本身的錯誤,或因為不了解問題真意而設法釐清,按照黃國昌的標準,都有可能被認定為反質詢,如此一來,政策辯護溝通及釐清政治責任,恐怕造成困難,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他也舉國民黨籍立委徐巧芯為例。徐巧芯為質詢台北市警察局長人選問題,曾問行政院長卓榮泰「喜歡喝茶或是咖啡?」此時若卓榮泰若為設定情境,問是上午喝或下午喝,或為釐清問題,詢問徐巧芯是否想質詢有關四大超商的議題,都可能構成反質詢。
立法院委任律師葉慶元則表示,台北市、台南市等議會規範,早已訂定反質詢相關規定,且新法也有舉例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等情況,閱讀法條的人,不會不能理解反質詢的意涵。
_
辯論也聚焦藐 視國會罪規定。根據修正後《刑法》,公務員出席立法院聽證或接受質詢時,若針對所知道的重要關係事項作虛偽陳述,將面臨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此規定也被稱為「藐視國會罪」。
民進黨團委任律師方瑋晨主張,司法院釋字 585 號解釋已表明,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至多只能在行政罰鍰的範圍內施以強制力,藐視國會罪以刑罰處分未配合調查者,已逾越解釋所設下的界線,屬於違憲。
黃國昌則回應,對於在國會虛偽陳述予以處罰,不僅早已為民主法治國家常態,更受我國憲法及大法官解釋所肯認。此外他表示,2017 年司改國是會議,曾提出妨害司法公正罪,仿效美國 18usc1001 規定,將未經具結的不實陳述,也列入處罰。
專家學者張文貞則表示,施政報告與質詢是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爭取信任的安排,是憲法上的效果,不能據此推導出,行政機關在質詢上的不配合,會遭受法律上制裁效果。
張文貞也表示,她不會稱新修正刑法規定為「藐視國會罪」,因為其規範與其他國家規範內容有落差,更何況釋字第 585 號已限制行政罰鍰為上限,該規定明顯違憲。
_
方瑋晨也表示,藐視國會罪規定並不明確,因為立法院質詢內容廣泛,被質詢者難以預料何時會被該罪處罰。
他舉例,立委黃昭順曾詢問官員「浪漫台三線是哪三條線」,或像前行政院長陳建仁被詢問信仰,官員在面對這類錯誤或要求表態的問題時,無法預想自己如何回答將會受罰。
關係機關法務部也主張藐視國會罪違憲。法務部表示,刑法偽證罪,法院可透過客觀的案情事實,框定虛偽陳述的範圍,但藐視國會罪沒有明確範圍,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法務部指出,立法委員的質詢範圍,沒有明確法律規範,立委質詢或 答詢事項,往往涉及個人認知及主觀期待,又官員答詢時僅能就其所知回答,是否虛偽陳述,難以審查。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國會改革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