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改革憲法辯論(三):國情報告總統可以不來?

白廷奕

2024-08-06發佈

2024-09-02更新

國會改革憲法辯論(三):國情報告總統可以不來?

國會改革憲法辯論(三):國情報告總統可以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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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日辯論「國會改革(國會擴權)釋憲案」,重點在總統國情報告的義務。新法要求總統須向立法院報告並接受詢答,引發爭議。立法院主張相關規定僅具建議性質,不具法律拘束力。部分專家則認為這項要求已超越憲法授權範圍,混淆總統與行政院長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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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今(6)日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舉行言詞辯論。總統代理人孫迺翊教授指出,新法要求總統須國情報告並接受問答,逾越憲法授權,也混淆總統與行政院長地位。立法院委任律師林石猛則回應,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僅為建議性質,不具拘束力。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新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總統每年 2 月 1 日前,須送國情報告書給立法院,並於 3 月 1 日前赴立院報告;新就職總統也須在 2 週內送報告書,並在一個月內前往報告。

立法院也可經四分之一以上立委提議、院會決議,隨時就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

新法也規定,於總統報告完畢後,立委可就其不明瞭之處,提出問題,總統則須依序及時回答。至於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等事項則由黨團協商決定。

焦點一:立法院可提問,總統變成行政院長化?

孫迺翊指出,新法授權立法院隨時發動非常態性國情報告,可能會比行政院長施政報告更加頻繁。而新法邀請報告事項擴大到「重要政策議題」,也會導致總統與行政院長角色重疊,形成總統對立法院負責的局面。

孫迺翊表示,在雙首長制的憲政架構下,總統經選舉、罷免、彈劾等方式,負其政治與法律責任,行政院與立法院則透過質詢、不信任案等方式相互制衡。總統並非立法院質詢監督對象,沒有赴立院國情報告並接受問答的義務。

專家學者張文貞也認為,總統改人民直選後,不再能選舉總統的國民大會,因此取得聽取國情報告的權力,可見總統國情報告是總統與全民進行公開溝通,而非權力制衡,也無涉責任政治。相關條文卻要求總統回答立委提問,已逾越憲法賦予立院的職權。

立法院委任律師林石猛則回應,國情報告除大政方針外,還包含「重要政策議題」,參照國安會組織法的規定,「國家安全」本含就包含「國家重大變故之相關事項」,因此新法並未增添總統義務。

專家學者董保城則認為,總統和立法委員職權都自於憲法,總統是官員,立委是民意代表,而立委可提案彈劾、罷免總統,因此總統與立委間具責任關係。

焦點二:立法院主張沒有強迫總統報告,大法官疑惑為何修法目的為何?

林石猛回應時提及,立法院邀請總統國情報告,僅具建議性質,屬於「不真正義務」,並未使總統負擔法律義務,總統若不報告,只會涉及政治責任。

蔡彩貞大法官疑問,若僅具建議性質,那本條規範目的為何?立法院委任律師葉慶元回應,修法目的不在課予義務,而是確立憲政慣例如何進行。

詹森林大法官質疑,立法院代表自己主張國情報告規定只是訓示規定,不具有拘束力,並無立法的必要,如果立法院主動修法,而總統仍然履行政治承諾,建議雙方和解,是否可行?

翁曉玲回應,總統府與立法院本來就有溝通管道,修法是希望建立常態機制,若總統不來,基於憲法機關相互尊重,不會怎樣,但有規定才有清楚的程序。

焦點三:憲法規定「得」聽取報告,大法官質疑為何可要求總統來

1992 年修正後的憲法增修條文曾規定,國民大會集會時,可以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檢討國是,提供建言。後來該規定隨國民大會廢除,回歸立法院,但後段有關「檢討國是,提供建言」的規定被一併刪除。

尤伯祥大法官表示,憲法規定「得」聽取,表示總統可以不來,這樣的話如何導出總統有報告義務?

黃昭元大法官提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允許立委提問、總統須回答,是否已逾越憲法,否則當初刪除的用意何在?葉慶元否認違憲,認為刪除不代表禁止提問,並表示「得」代表立法院有權利,而有權利必有義務。

黃昭元追問,現行條文規定「每年集會時」可邀請總統進行國情報告,是否暗示立法院的邀請存在次數上的限制?葉慶元也否認,表示總統若有很多出格情事,額外邀請並無不可。

黃昭元提醒,立法院還有彈劾和罷免權。但葉慶元表示,所以更需要瞭解總統對其爭議的回應。

總統律師洪偉勝指出,立法院代表一方面主張總統有國情報告的義務,又說修法結果沒有強制拘束總統的效力,前後矛盾。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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