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

周逸濱。擅長將智財(IP)的管理、授權及維權,結合營運模式與產業特性,導入到文創、娛樂、新創、電商、媒體行銷及上市櫃企業,滿足客戶實際需求。粉絲團:威律法律事務所。

魯忠翰。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律系,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畢業。專長為影視娛樂IP授權。

從新聞《韓國網美刺青師遭控抄襲!台灣刺青師提「疊圖證據」:別說我誣賴她》與《知名女刺青師抄襲「鳶尾花」 涉違反著作權遭起訴》,都讓刺青創作的著作權問題持續延燒。

原來刺青,不只有技術問題,還延伸法律爭議。那該如何留下美麗印記又不觸法呢?

第一個問題,是刺青創作的界線,從刺青師或藝術創作者的角度,一方面會擔心自己的創作是否不小心跟別人的創作近似而有侵權疑慮,畢竟在IG、FB上面已經有無數的曼陀羅、捕夢網、花瓷創作,那麼當別人的創作與自己創作高度雷同時,構成侵權的法律關鍵到底在哪裡?

第二個問題,當消費者有指定圖樣,例如指定刺迪士尼卡通人物、海綿寶寶等可能未經合法授權的圖樣,刺青師能否接受委託?

第三個問題,如果刺青師想將成果拍照上IG,那麼需要注意哪一些問題?怎麼確保照片合法使用?

第一個問題:刺青圖案受著作權保護?

通常原創的刺青圖案,都會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美術著作、圖形著作)。一般來說,刺青師都會保留創作手稿,證明對於刺青圖案的享有著作權。如果有侵權疑慮,法院也可能會請雙方提出創作手稿,來比對創作時間與創作歷程。

另外,如果刺青的圖案是片語、慣用語或流行語,例如刺「No pain, no gain.」這樣簡短的文句,片語本身雖不受著作權保護,但可能因為「手寫字體」的特殊設計而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但這不影響其他人用相同文字「內容」來創作,只要表達「方式」不同,彼此都是獨立創作。

而當法院判斷刺青有無侵權的時候,會檢查是否符合「接觸」及「實質近似」兩個要件。「接觸」是指我們不能排除平行創作(兩個人在不同地方,創出相同作品)的可能,所以若要說別人抄襲,其中一種方式就是證明某人已先看過別人的作品。「實質近似」指的是,自己後來的創作成果與別人的創作之間,存在不合理的相似性。

但是,在比對「實質近似」時,因為《著作權法》保障的是「表達方式」而不是「思想內容」本身,也就不會直接把兩個創作放一起比對;例如:先前臭跩貓、波奇貓及妙可貓的爭議,法院最終認定均不構成侵權,主要理由在於以貓咪為基礎的創作,一定會有相似性,但不能這樣就主張侵權,否則就會變成讓其中一人壟斷自然界的生物外觀。

新聞案例中「彼岸花」之所被起訴的理由又是什麼?

依照前述概念,我們知道「彼岸花」如作為花的特定品種(即石蒜),本身的固有外型不受著作權保護(屬於概念,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所以用「彼岸花」當作創作基礎沒有任何問題,但是每個人創作出的彼岸花一定會有不同的構圖、顏色,而花朵枝葉的大小、位置、方式、比例及轉折等配置也會不同,這些具體配置就屬於著作權法所要保護的範圍,如果太過相似就有可能構成侵權。

如果新聞所述為真,當「無論是構圖顏色及刺青位置,都與盧、郭的作品高度相似,例如彼岸花作品的枝葉開散花朵轉折等諸多環節,都與原創作品雷同」,可知檢察官起訴的理由,就是比對兩個彼岸花作品的構圖、顏色、枝葉開散、花朵轉折等具體設計後,才認定有抄襲事實,進而起訴。

另一方面,本件被控侵權的一方,也主張她們都是販賣原創作品並無抄襲,並主張花草樹木為自然界實物,任何人均得加以創作。但最終是否構成侵權,亦即雙方作品在扣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植物基本特徵後,其餘的構圖、顏色、枝葉開散、花朵轉折等具體表達部分是否構成實質近似,有待法院最終認定(註)。

第二個問題:可以幫消費者刺指定圖案?

當刺青師幫消費者刺上卡通人物等指定圖案時,是否也算重製(為改圖)或改作(改圖)行為,原則上應取原權利人的授權呢?此時,刺青師能不能免除侵權風險呢?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