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婚姻平/不平權硝煙再起,造謠、闢謠雙方都積極動員,彷彿婚姻只有單一的定義和特定的形式值得被法律保障。因此作者希望一點一點去探討「恐懼總和」的源頭;在最後,也想告訴同婚支持者,其實眾人怕的不是倫常秩序崩解,因為早在婚姻法制化之前,現今的父母子女關係早已建立。當所謂人倫悲劇發生時,之所以會被稱為「悲劇」也是因為價值尚未崩壞。
眾人擔心的也不是繁衍後代的問題,因為只要想生孩子,不管有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人們還是一直在生,而少子化的問題更多是因為農業社會現代化造成的壓力,以致許多人無法負擔越來越高的教養子女成本(有時甚至是政府的政策因素,以因應現代社會的變遷與人力需求下降)。
「家庭形式」的改變也不是重點,因為除了婚姻關係所形成的小家庭外,這個社會本來就存在許多其他可能性,像是隔代教養、三代同堂、教會生活、朋友同居等等,但「核心家庭」的關鍵地位也從未改變,而同性婚姻更是為了加強這個地位。
如同許多反對同婚者指出的,當下台灣紛紛擾擾,各種民生問題沸沸揚揚,那麼多法案同時在進行,所以到底是什麼讓一票反對者不顧一切地只聚焦同性婚姻呢?說到底,其實是「異性戀」主宰台灣社會的權力(不是權利喔~),或稱「異性戀霸權」(heterosexual hegemony),及主流異性戀者嚴正面臨的失勢焦慮(誰不想永遠稱王,right!)。
按照反對者的邏輯:婚姻建立家庭、家庭組成社會,因此婚姻、家庭、社會是三位一體的,在這個框架下,主導這三位一體的永續發展,是「文化」──不是基督文明、不是漢人倫常,而是兩者共享的──異性戀主流文化。因此,非異性戀者(或異性戀中的非主流者)都應該摒除在外,否則將破壞社會的「永續發展」。
乍聽之下,似乎很有道理,然而在追求社會的永續發展時,家庭扮演的角色(無論法律承認與否)都舉足輕重,因為關乎個人認同、情感陪伴、溝通能力等養成,至於婚姻是否真如同婚反對者(甚或支持者)說得那麼關鍵呢?姑且不談更激進的「想像不家庭」,至少須先識破對婚姻的想像及其建構是如何制約了今天的對話。
婚姻本質主義的謬誤
對於許多反對同婚者,柯志明的《反同性婚姻法制化問答》提供了一個有趣卻值得商榷的問題(或武器),柯志明及類似想法的人都斷言:婚姻有其本質,即「以自然的方式」生養後代,建立在婚姻之上的家庭,以及建立在家庭之上的社會,都是以延續這個本質為目的。
反過來說,同性伴侶所形成的婚姻、家庭、社會關係都與該本質相悖。那麼對如此主張的人來說,雖從平等權角度來說,同性伴侶關係或有保障之必要,但因與「本質」不合而偏離規範(perversion),因此應另開特殊制度為之。在這,所謂的平等,淪為法定權益上的形式平等,而非涉及尊嚴或正義的實質平等。
這個說法的問題在於:我們如何能斷定「婚姻有本質?」若婚姻真如柯志明所稱,是一項「關乎社會之存在、延續與秩序的公共制度(public institution)」,然而制度有其目的和變遷, 甚至消亡的可能。而事物的本質意味著不變、穩定、恆常, 因此若婚姻這個概念指涉的是一項制度,便不可能有所謂的本質。
就算婚姻有本質,又為何是「自然生育的可能性」?即便是一項自古以來與某事物「存在」相關之「現象」,並不必然構成該事物的本質。比如,男人普遍有陰莖,不等於陰莖是男人的本質;國家普遍獲得他國承認,不必然表示他國承認是國格的本質;華人大多有祭祖的習慣,也不代表祭祖文化是華人的本質(再比如許多基督徒便不祭祖,其族裔也不會因此受到否認)。
或許我們能想到很多「未生育」或人工受孕的婚姻實例,而柯志明文中亦肯認「沒有生育的異性婚姻」並不等於否定「婚姻作為保障生育兒女之制度的根本價值」,因為異性結合有自然生育的潛力,只是不一定能使其發生。
然而,就其主張似乎也只能觀察出,真正具有本質的是「相異的生理性別」之於「生育」,而非「婚姻」;更精確來說,生育的本質是受精卵,甚至不一定與人的性別有關。
事實上,去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出來後,雖非採取「生兒育女說」,但其認定婚姻是為了體現「超越生死的一種愛」,其實也是一種婚姻本質主義(marriage essentialism),因為這個定義否定了許多並非出於愛(但仍是出於當事人同意)的婚姻,比如中國近來時興的形式婚姻(男、女同性戀者之間的結合)。故無論受到法律保障與否,任何試圖以某種「本質」來定義婚約當事人間的關係,都會有難以解釋的例外。
文化相對論的自我矛盾
論戰中,許多人拿歐美中的正、反實證來討論同性婚姻的好與壞,雖然有其參考價值,但許多人不禁問:「難道台灣一定要向歐美看齊嗎?」當然,「歐洲人權法院(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關我們什麼事?」
但令人困惑的是,主張同性婚姻將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的,理由卻大多出自法國La Manif Pour Tous或美國麻州的抗議影片,不禁令人懷疑本土派的文化相對論者(cultural relativists)的真正心意。試想若相對論為真,那麼發生在世界各地的負面影響(若有的話),將不一定會發生在台灣,所以才更值得一試不是嗎?
此外,文化相對論者也經常產生另一種矛盾。誠然,人權雖然普世,但主張和實踐方式可能各地不同,難以一體適用,因此享有人權(entitlement)與實現人權(implementation)應分別來看──也就是說,各國政府應以不否認前者為前提,在實施措施上,得以參酌本土社會狀況各自裁量和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