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宋湘庭/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

2015年4月17日由RCA受害員工組成的員工關懷協會【註1】,歷經漫長的審判過程,終於在台北地方法院獲得勝訴。然而賠償的金額不足以支付員工罹癌後所需的醫藥費,甚至許多罹病員工因為不符合法院認定的四項有機溶劑所導致的疾病【註2】,而無法獲得賠償。

面對已經脫產的台灣RCA公司和不願意負責的母公司【註3】,關懷協會決定提起上訴。經過兩年審理,臺灣高等法院終於2017年10月27日宣判:RCA等四家公司須連帶賠償486人,賠償金額增加到新臺幣7億1840萬元;而本文是要回顧之前在法庭內的攻防與各律師之間的查證與敘事的方式與內容。

作為RCA案專家鑑定人的金堡紀事

2016年12月8至16日被告邀請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John C.P. Goldberg【註4】,作為本案專家鑑定人【註5】,來台協助處理解說關於RCA案件一審時,原告關懷協會律師引用美國侵權訴訟的相關法律,提出不同於一審法官宣判時的見解【註6】。因緣際會下,我幾乎全程旁聽了這位法學教授的風采。

對一位僅由讀書會粗淺認識RCA事件、沒有實際到法院旁聽一審的精彩攻防和非法學專業的護理系畢業生來說,法官與鑑定人之間的互動、雙方律師的攻防戰與沒有記錄在筆錄上的言語、情緒等,都是相當吸引人的,像是觀看美劇CSI影集般,言詞間的峰迴路轉總會讓人猜不透最後的兇手到底是誰。 Goldberg在提給法院的書面報告中指出美國侵權訴訟須遵守三要件:一般因果關係(General causation)、暴露達足夠劑量(Exposure at a sufficient Dose)、特定因果關係(Specific causation),並且原告需要負擔較高的舉證責任,因此無法證明因果關係等疾病或是罹病恐懼,不應該給予賠償。 然而對關懷協會來說,幾乎所有相關工作環境資料皆在RCA公司手上,而RCA公司於一審時指稱資料存放林口某倉庫內,已經遭到火災銷毀,無法得知當時工作環境的真實情況,因此關懷協會只能透過許多間接資料和台灣多位學者的研究報告,證明RCA公司的確有在工作場所造成汙染,並且污染會對人體造成身心上的損害。

由於Goldberg提出符合三要件的侵權訴訟案例並沒有只針對工作場所中暴露的案例,關懷協會林永頌律師針對Goldberg提出的四篇論文是否有經過專業期刊的同儕審查、Goldberg所寫的第四版法律註釋書有多少篇幅在討論工作暴露上的侵權行為【註七】。沒想到被原告律師林之嵐提出異議【註8】,不斷打斷林永頌的問題,干擾反詰問的進行。

林永頌:「方才提及編號23、46之論文,是否全部皆為與工作場所、毒物暴露侵權行為相關之論述?」 Goldberg:「兩篇非百分之百全部討論該議題。」

林永頌:「…可能與關於工作場所或環境暴露毒物之侵權行為有關,請問第四版關於工作場所或環境暴露毒物之侵權行為之部分有幾頁?是第幾頁至第幾頁?」 林之嵐:「異議,所謂問題中的『可能』與『關於』皆屬不確定概念,該問題不清楚。」

林永頌:「…開庭後,提供予法院前述頁數,是否可標明哪部分在美國中屬於原告勝訴法院判決?」 林之嵐:「異議。此部分可以請關懷協會訴代回去讀書即可!」

Goldberg解釋為了要說明侵權法的三要件,提給法院的案例中皆是典型符合三要件的案例。然而關懷協會認為條件太過嚴苛,幾乎都是原告敗訴,加上要證明健康危害的舉證資料皆是RCA公司內部保存的資料,RCA公司又說已被火災燒毀,關懷協會這邊實在無法負擔舉證責任,因此懇請審判長從寬認定。

在開庭過程中,常有白話的、帶有情緒的言論出現,通常是為了補充說明意見,卻不會被記錄在筆錄上。

(審判長請鑑定人就其著作中,有符合三原則並勝訴的案件呈給法院。) (RCA方律師示意暫停筆錄)

林之嵐:「異議。為何僅針對原告勝訴判決提出給鈞院?其與本案關聯性為何?公平性何在?!」 林之嵐:「這些問題跟本案到底有何關聯嗎?」(生氣語氣) 楊代華:「…這是自己要做的功課,你已經浪費證人一個小時的時間都在這些問題上打轉,請尊重證人時間……今天證人來不是來教你讀書的…證人是來『表達意見』的…」(不耐煩語氣) 周漢威:「鑑定人應該『公平鑑定』。」(大聲疾呼) 楊代華:「我們當初一審的時候也沒有逼問台大教授『第幾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