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恭喜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的會員們,他們的罷工除了成功為自己爭取到更好的勞動條件之外,也為臺灣的勞動歷史寫下了新的一頁,使罷工不再是魚死網破的手段。但是你知道什麼是工會嗎?為什麼不是每個公司都有工會?有沒有工會有什麼差別?相信大家都對於工會不是很熟悉,接下來就要來讓大家一次瞭解,工會有什麼秘辛。

為什麼要有工會?工會功能是什麼?

在自由市場的經濟體系下,勞工以勞力換取工資,但面對擁有資本、生產資料的資方經濟上的強勢,勞工相當難以取得與資方立於相互平等的地位,畢竟公司高層可能會跟你說一句「沒有熱忱的話,歡迎離職」,而勞工卻沒有相對應的手段來爭取或提升自己的勞動條件。勞工唯一能做的就是團結彼此,形成一股對抗力量,以數致勝

但是由眾多人數所堆疊的力量可能會因為個別勞工間之競爭而無法發揮作用。所以工會的作用就是要降低、消除個別勞工之間的競爭,並將勞工團結,累積勞工人數,藉此形成壓力並加重與資方進行協商與議價的力道,唯有如此才有辦法對抗資方,進而使勞方可以要求享有較為公平的勞動條件,並免於遭受資方殘酷剝削。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剛剛落幕的華航空服員罷工事件,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以高達99.5%的比例取得罷工權,經過團結一致的爭取,讓華航顧慮其營運獲利的情況後不得不低頭,空服員最終得以避免屈服於公司先前所設不當勞動條件,回復至較佳的勞動環境。

什麼樣的組織可以稱為工會?

所謂的工會並不是只要依照《工會法》第11條規定的程序成立,並向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就算數,依照目前我國學者的意見,必須具備以下所列的要素,才能算是真正的工會

必須以維護並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為最主要的目的

工會設立的最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維護與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及經濟條件,如果勞工是基於其他目的組成之團體,像是以認識別人聯絡感情為目的的聯誼會、以減肥或健身為目的的運動社團,或是政治性社團,都不屬於工會。

必須是自由組成

工會既然是以結社的方式來凝結力量,自然必須是會內成員自行建立組成團體,才能夠稱作工會。像是依照《商業團體法》第12條規定的「業必歸會」中的職業公會,就是依法強制入會的性質,所以不能認為是我們這邊所稱的工會,簡單的舉例來說,旅行業者所參加的旅行業同業公會就不等於旅行業「工會」。

必須具有持續性

工會必須要有持續的運作,若只是追求暫時性的目的而組成之團體,不屬於工會。

必須具有民主化的內部結構與意思形成程序

工會內部組織結構與意思形成程序的民主化才能真正稱作代表勞工的組織,只有透過民主化的程序,例如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會員都有平等參與會務的權利、工會幹部應該定期改選、工會財產應該公開等,使所有工會成員之意志集合成為工會本身的意志,工會才是真正的為勞工發聲,而非淪為個別工會幹部達成私慾的工具。

必須具備獨立自主性

<b>獨立自主性包括成員性質單一、純粹,且不受資方、國家、任何政黨或其他社會力量的影響或控制</b>

工會若要達成改善勞動及經濟條件的任務,必須在形成工會意思決定時,完全不受資方影響,否則工會將無法發揮其影響力,形成對抗資方的力量。因此,如果有團體是依靠資方的支持或受資方的管理監督、聽命於資方者,都不應該被承認是工會,以防產生「御用工會」而喪失替勞工爭取權益的功能。 此外,關於工會的內部成員,依《工會法》第14條規定,原則上不應該包括擔任或執行雇主職務、功能的人,因為如果同時其中一位成員具有勞工與資方之身分,將使工會內部失去同質性,換句話說,也就是工會內部可能會出現兩種相互矛盾的聲音。

工會必須以維護並提升勞工的勞動條件與經濟條件為最主要的目的

例如,某甲是掌管空服員排班的長官,如果他具有工會會員身分,但又在團體協商期間被資方委任為同意公司政策的資方談判代表,可能就會不利於工會內部的運作,增加 增取權益的難度。這點也明文規定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僱用勞工之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都應認為是雇主,而不得加入工會組織。

為求目的之達成,須具有提出爭議之認識與意願,且在必要時亦真正地進行爭議行為

回顧工會的形成歷史與功能,工會本質上應該一種鬥爭性、抗爭性團體,且工會必須要有向資方施加相當壓力的意願與能力,否則工會之目的將難以達成,欠缺抗爭意願與能力的工會並不會使資方感到壓力,因為就算協商破裂也不會有抗爭,勞工還是會依照過去的勞動條件付出勞力,資方根本沒有對談的必要。

工會只能有一種嗎?

依照我國《工會法》第6條規定,我國的工會可以細分為三種類型: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台灣鐵路工會、中華電信工會、台灣高鐵工會等。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例如基隆客運產業工會、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