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配徐春鶯遭檢方指控,2022 年台北市長、2024 年總統選舉時,在中國黨政機關指示下,為候選人站台造勢,並在選舉後以不實文件讓中國黨務幹部來台,以及涉及地下匯兌、詐貸等犯罪。

新北地方法院在今天一審宣判,徐春鶯違反《反滲透法》、《銀行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刑法》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7 年,全案仍可上訴。

滲透來源

徐春鶯在 1998 年 12 月入境台灣,之後取得台灣身分證,在台灣積極經營中配社團、出任多個新住民組織要職。

2016 年,徐春鶯與中華兩岸婚姻協調促進會理事長鍾錦明前往中國參加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舉辦的「海峽兩岸婚姻家庭論壇」,結識中心主任楊文濤。海峽兩岸婚姻家庭服務中心是直屬於中國民政部的組織。

之後,徐春鶯又結識同為上海出身的孫憲。孫憲是中國共產黨衛星黨之一的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幹部,擔任上海市委員會祖國和平統一促進委員會副主任。

這兩名分別來自中國政、黨的人物,法院認定他們就是徐春鶯案的滲透來源。

台北市長選舉

2021 年 5 月,徐春鶯傳了一張與時任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的合照給楊文濤,向楊文濤報告黃珊珊將參選台北市長、有意爭取中配支持,同時把黃珊珊的自傳寄給楊文濤。

在楊文濤的指示下,徐春鶯、鍾錦明支持黃珊珊;同時,徐春鶯也向孫憲報告,也獲得孫憲的應允與指示。

徐春鶯等人隨後與幾名中配成立黃珊珊的新住民後援會,由鍾錦明擔任會長。

2022 年 9 月 25 日,黃珊珊在台北市立大學舉辦競選總部成立大會時,徐、鍾上台領取後援會會長獎盃,為黃珊珊站台。

會後,徐春鶯前往台北市長安西路的馬來亞餐廳,藉由「中華國際新住民領導人總會第一屆會長就任暨理監事職員就職典禮」的名義,邀請黃珊珊到場致詞、拜票,徐春鶯還幫鍾錦明等中配團體買單。

在選舉的過程中,徐春鶯定期向孫憲回報黃珊珊的競選活動,選舉結束後,徐春鶯也向孫憲回報結果。

總統選舉

黃珊珊競選失利後,徐春鶯並未放棄。在孫憲的指示下,徐春鶯與黃珊珊持續保持往來。2023 年 1 月 12 日,徐春鶯與台灣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接觸後,得知民眾黨有意組織新住民委員會,且想要邀請徐擔任主委、並將徐列入不分區名單。

與民眾黨的聯繫,徐春鶯也向楊文濤、孫憲報告。獲得應允後,在他們的指示下,徐春鶯要求民眾黨將她列入不分區安全名單,她同時動員中配為柯文哲助選。

不過,2023 年 10 月,「徐春鶯可能列入不分區名單」的消息傳出後引起爭議,徐春鶯在同年 11 月 14 日婉謝民眾黨提名,最終未列入不分區名單。

婉謝提名兩天後,2023 年 11 月 16 日,徐春鶯仍參與民眾黨「共融多元族群文化記者會」,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為柯文哲宣傳。她也在 2024 年 1 月 12 日選前之夜上台為柯文哲站台、造勢。

和市長選舉時相同,徐春鶯持續向楊文濤、孫憲報告,並接受他們的指示行動。

站台造勢為什麼有罪

《反滲透法》規定,任何人都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去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的助選行為。那張清單原本是用來管選務人員的,禁止他們替候選人站台造勢、開記者會或接受採訪宣傳;《反滲透法》把整套借過來,當成「不得受境外指示去做的事」。徐春鶯受指示為黃珊珊、柯文哲站台、造勢、接受媒體訪問,因此構成《反滲透法》第 4 條之罪。

法院指出,徐春鶯享有台灣的民主法治生活,且明知中共是我國的境外敵對勢力,卻配合中國的黨、政人員,利用她自身在中配群體的影響力,在選舉時配合境外敵對勢力介入影響選舉,嚴重破壞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危害台灣主權,敗壞社會風氣,破壞選舉制度的公平性。

市長選舉部分,檢方求處 4 年 8 月,法院判處徐春鶯有期徒刑 2 年,同案的鍾錦明也判 2 年;總統選舉檢方求處 4 年 10 月,法院判徐春鶯 2 年 2 月,鍾錦明這部分則獲判無罪。

孫憲來台灣

2025 年 10 月 14 日到 24 日,孫憲以商務交流名義來台灣 11 天。但是,身為中國黨務機關的成員,孫憲是怎麼來台灣的呢?

徐春鶯找上朋友羅穎,透過羅穎擔任負責人的集智公司,向移民署申請讓孫憲來台參與商務活動。他們委由不知情的旅行社員工,在申請書「申報事項」欄虛偽填載孫憲未曾擔任中國黨務、行政、軍事職務,藉此隱瞞他的真實背景,並由集智公司出具不實的行程表,讓主管機關放行。

法院認為徐春鶯犯「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檢方求處 4 年,法院處有期徒刑 1 年 4 月。

地下匯兌與詐貸

除了政治活動之外,徐春鶯還涉及辦理新台幣、人民幣、美金的匯兌,「服務範圍」包括新台幣換人民幣、人民幣換新台幣、新台幣換美金,換匯總金額 24,568,964 元,犯罪所得 216,989 元。

徐春鶯還與女兒、羅穎涉入一起詐貸案。集智公司實際為她女兒投保勞保,營造女兒在該公司任職的假象,再開出不實的在職證明與徐春鶯的顧問合約,以女兒的名義向銀行詐貸 2,697 萬元。

地下匯兌的部分違反《銀行法》規定,檢方求處 4 年,法院判 1 年 8 月。《銀行法》這條罪的法定刑是 3 年以上,法院判得比下限還低,因為徐春鶯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符合減刑規定。詐貸部分檢方求處 4 年,法院依加重詐欺罪判 1 年 5 月。

檢方在科刑辯論時,對徐春鶯五罪合計求處 21 年 6 月、併科罰金 2300 萬元。法院各罪判下來合計 8 年 7 月,未併科罰金,定應執行刑 7 年。

全案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被告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