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加害人辯護的律師多被形容為「惡魔辯護人」、「無良律師」,而心理師及社工師則多作為陪伴性侵被害人的角色,透過看似兩個極端及完全不同的角度、立場,來試著了解性侵害加害人、被害人在法律上所經歷的過程。《法白開撩》與濕地 Venue 舉辦的新條通樂園合作,舉行的癒室相談講座來到最後一場,由法律白話文運動的江鎬佑 yoyo(對,上台通的那個 yoyo),以及透過中華民國諮商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邀請到目前任職於性侵害復原中心的黃怡禎諮商心理師、林芮璿社工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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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程序
當被害成為被害人後?
遇到性侵的那一剎那應該如何應對,從安全考量來看,大部分的性侵被害人遇害的當下,想到的不會是「我要如何告他」,而當下能做的就是讓自己立於安全的環境,例如保護自己主要身體部分、大聲呼救或趕快到人多及安全的地方;有關取證問題,許多相關文獻都會顯示要被害人牢記、指認或描述加害人特徵是痛苦且困難的,但是在訴訟取證方面卻是很重要的,包括驗傷,以及身體、衣物及物品的跡證保存,例如手汗、指紋及皮膚皮屑。而因為「大部分的妨害性自主的加害人都不會是陌生人」,所以如何冷靜的讓自己安全之後,思考取證一事,便成了重要的第一步,yoyo 如此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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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前述性侵被害人在當下能夠馬上為自己做的事,在《性侵害防治法》也有法律上的資源扶助。像是該法第 15 條就提到,性侵被害人在偵審階段,可以由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或社工人員陪同。第 19 條也有對於性侵被害人律師費的補助。林社工師也補充,各縣市每個審級也都有相關律師費補助,法律扶助基金會經過經濟審核後也可以申請。
「醫院檢傷採證社工師就會開始介入」
林社工師提到,從作筆錄、偵查時就會進入陪同被害人的程序,並且作筆錄時,社工師也可以減少公訴。此時 yoyo 補充了在 NETFLIX 上的美國影集《難,置信》(Unbelievable),描述一位少女受到性侵害,反覆問訊及公訴使被害人勞累的過程,台灣也有減訴制度,惟是否真的已經達到減少問訊及公訴的程序,有其討論空間。
而黃心理師緊接著補充說:「並不是每個縣市都能夠提供社工師陪同,如果社工師人手不足並且有家屬可以陪同時,則只能透過電話協助被害人。黃心理師也提到自己經手過的案例,被害人受到性侵害後至警察報案,警察告訴被害人必須等待社工師一小時至三小時,常常被害人就放棄等待警察則進行筆錄,而證詞於訴訟程序取證有重要的地位,被害人被害後的身心狀況其實是很恍惚的,如果在沒有專業人員的陪同,常常在非真摯的一連串的詢問與同意中回答及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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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社工師也建議,如果被害人在報案或偵查階段沒有相關人員陪同時,就等待社工師。警察有時候為了想盡快了解案由,由於關乎交班,需要女警等等,但是林社工師也說,警察並不一定是為了便宜行事,但是在不了解性侵被害人的狀態,就會忽略應該由社工師陪同的這個重要的細節,一些比較敏銳的警察就會問被害人是否要先去醫院檢傷再作筆錄,而檢傷包括填資料、向院方簡單問答陳述,或者剪指甲採集加害人的皮屑及毛髮等等採集行為,更甚者會有侵入性檢傷。
「我常常會鼓勵,被害人需要一點點勇氣,那個一點點去醫院的勇氣」因為 yoyo 提到,《性侵害防治法》第 8 條有規定,如果相關專業人員,例如醫師人員,於執勤時得知性犯罪情事,應該要通報當地直轄縣市主管機關。
當被告成為被告?
從性侵害加害人的角度來看,當加害人成為被告後,除了會收到傳票之外,也有可能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一第 2 款被羈押,簡單來說就是有犯妨害性自主罪章(但是沒有權勢性交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等罪,若檢察官認為有反覆實施之餘就會申請羈押,像是網路交友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被告仍與被害人有聯絡的情形,或重大矚目的案件。
為了讓大家更了解偵查及審判的過程,yoyo 也製作了關於偵查及審判的模擬筆錄,給來開撩的夥伴可以更容易了解程序進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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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警察會分別對被害人及被告作調查筆錄,警察除了會問被害人:「上述代號資料是否祥如真實姓名對照表?是否為你本人?為何事至條通分局婦幼隊來製作筆錄、實際年齡為何?身心狀況為何?現在是否能做筆錄?是否要社工陪同?」等等問題,過程中警察也可能會給你照片進行陳列式指認,讓你在指認對象旁邊簽名。詢問過程中警察會進一部詢問若干背景問題,如:「是否認識?如何認識?有何關係?有無聯絡方式?性侵害、性騷擾的次數、時間及地點等,並且請你詳述性侵的經過。」以及繪製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案發地的擺設圖,為了切合法條的構成要件也會詢問:「發生性交行為,有沒有反抗或求救?有無與被告聯繫?」而問題的回答涉及審判階段法官認定被告有無強制行為等等。另外,yoyo 也提到,如果是熟人性侵或是約會強暴等情況,兩人的 LINE 對話紀錄被告及被害人的事後反應也常常成為法官判斷的標準。
當事人為什麼不願意提告?
Yoyo 說,其實不管再怎麼減訴,在第一次調查筆錄階段被害人就必須面對這麼多陳述,還有歷經偵查、檢察官及法官等法律上的壓力。但是 yoyo 也強調,其實被害人不用害怕被告誣告的風險,由於誣告必須是「故意」為之,因此因為證據不足而控訴性侵不成而無罪,並不會成立誣告罪。
「我們的當事人常常被告妨害名譽」黃心理師說道,在被害人歷經性侵創傷,還要再纏訟這些罪名,就算罪名小或不成罪,其實對於被害人也是二度傷害,雖然從訴訟角度上來看,被害人於被性侵後氣憤留言「禽獸」、「渣男」,也可以成為訴訟中的提供法官參考的輔助資料,但是從第三人角度來看不應因為被害者沒有表現崩潰、氣憤等等反應就陷入「典型被害人」的謬誤。
再者,被害人常常會面臨「年代久遠舉證困難」的壓力,yoyo 則補充道:「不要因為害怕不起訴處分、無罪而懷疑自己,法庭就是證據堆砌的事實,而非上帝決定的事實,如果想伸張就伸張,該伸張的就伸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