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服貿協議在內的兩岸協議不適用本文所討論的條約締結程序,請參照<a href="http://popularintllaw.wordpress.com/2014/03/28/%e5%85%a9%e5%b2%b8%e5%8d%94%e8%ad%b0%e7%9a%84%e5%9c%8b%e5%85%a7%e7%94%9f%e6%95%88%e7%a8%8b%e5%ba%8f/" rel="noopener noreferrer" target="_blank" title="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a>,但由於法律理論相同,讀者不妨兩篇同時閱讀。
條約締結程序可以概略分為三個階段:談判 ➙ 國內生效程序 ➙ 國際生效程序 & 內化為國內法。其中最重要的是國內生效程序。一般來說,條約如果規定簽署或完成其他手續即生效,就無庸進入國內生效程序,換言之,此時條約不需送立法院審議;相反地,若條約約定需要簽署國完成批准,條約就必須送立法院審議。若條約沒有規定生效程序,就必須按照我國外交部頒布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判斷。然而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只規範「中央各機關或其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授權之機構簽訂條約或協定」,由於當前我國政府兩岸政策下,並不把中華人民共和國視為國家,因此兩岸之間所訂立的文件不受該準則處理,而是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之,詳細說明請見兩岸協議的國內生效程序一文。 貴智主筆
談判
談判階段相當於我們在民法學習到的「契約磋商階段」,在本階段談判國就條約內容不斷交換意見,謀求達成「意思表示合致」。也就是說,談判國在本階段不會有負有任何條約義務。舉例來說,這個階段相當於到夜市買東西,雙方還在殺價的階段。
國內生效程序
在完成談判後,談判國會簽署條約並成為「簽署國」。但條約是否因簽署立即生效?必須依照條約約定之生效程序決定;也就是說,條約在簽署時即成立,但完成生效程序後才會生效,我們可以用「附條件生效」的類比方式來理解。舉例來說,爸爸到旅行社訂購去美國玩的旅行團,但是有時候擔心家人更想去日本,於是就在契約上與旅行社約定「契約經全家人同意才生效」。此時簽約時契約就成立了,但是全家同意後才生效。
在國際條約法下,國內生效程序指的就是「批准」;而依照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之規定,國內生效程序可以按照條約的種類,分別透過立法院審議及立法院備查的方式完成。
約定簽署即生效
也就是說,如果條約規定經簽署、換文等方式就立即生效,此時條約就無庸進入國內生效程序。通常只有在條約涉及技術性或細節性的事項,此時因為此種條約內容完全落入行政權可以自己決定的範圍內,則通常會約定簽署即生效,若條約內容涉及修法立法,行政機關卻於談判時簽署此種條款,會發生行政權侵害立法權的效果進而違反權力分立憲法原則。依照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此種條約必須不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也不直接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才能為之。順帶一提,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並無簽署即生效之規定。
舉例:台美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第12條
約定須經批准才生效
相反地,如果條約案涉及國家重要的事項或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甚巨,為求慎重,條約通常會直接規定要締約國完成國內「批准程序」才能生效。從國內法角度觀察,這是由於條約內容必須在未來內化為國內法,因此為了避免行政權得擅自以締結條約之方式從事立法行為,各國國內法都會有規定要求此種必須在締約國國會完成審議程序後才能生效的規定,也就是「批准」,因此批准制度在國際上行之有年。在此種情況下,即是各國按照自己規定的國內法程序完成批准,作為條約生效條件。根據我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定有批准條款之條約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咨請總統批准時,主辦機關應即送外交部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頒發批准書,完成批准手續。」
舉例如下:
聯合國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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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盟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