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時,僅有64個國家在法律或實務上廢除死刑,但在2016年年底前,已累計有141個國家廢除死刑[1],也就是說,目前世界上已有三分之二的國家廢除死刑。那麼這些國家,又是用什麼刑罰去代替死刑呢?
Roger Hood在他的著作[2]中提到,死刑的替代方案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1. 能滿足人民對犯罪譴責與報應的要求,並跟罪行嚴重性成正比
2. 看起來不至於大幅減輕刑罰的嚇阻效果
3. 讓持續對大眾安全構成真正威脅的人無法再犯
4. 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 7 條和第 10 條的要求(禁止酷刑、給予收容人或受刑人符合人道與尊嚴的基本待遇)
回歸現行法律,其實從2006年後,台灣再也沒有絕對死刑的罪名(又稱唯一死刑,也就是只能判死刑,法官沒有其他刑罰可以選擇),舉殺人罪為例,除了死刑以外,其實還有二種刑罰:
1. 無期徒刑(服刑25年得申請假釋)
2.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則上15年以下)
目前世界上替代死刑的方案有幾種可能性,差不多就是以上述二種刑罰為基礎,再加以細分或改變,分別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無期徒刑有假釋可能性以及有期徒刑。
看起來假釋在當中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那我們先來談談什麼是假釋。
什麼是假釋?
假釋的「假」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暫時釋放。也就是說,假釋是一種附條件提前釋放受徒刑執行之人的行刑措施及寬恕制度。簡單說就是:「這段時間(無期徒刑執行25年以上,有期徒刑已執行二分之一刑期以上[3])受刑人『表現良好』可以提出假釋申請,通過審核,可以提早出獄。」在台灣,假釋是由監獄長官報請法務部許可,假釋核准與否,和罪質輕重、刑期長短無必然關係,而著重在是初犯或累犯、是否有悔改、在監期間有無重大違規紀錄、出監後社會系統支持力強弱等(如家庭或工作)。
然而,假釋的人都必須付保護管束。保護管束是什麼?它是讓司法機關確保你會繼續當個乖寶寶的制度,執行保護管束的人可能是警察機關、慈善機關或家人,而受保護管束的人(假釋者)必須服從檢察官及執行者的命令、不能挑釁被害人或告訴人、每個月要向執行者報告自己的身體、生活及工作狀況、未經執行者許可,不能離開受保護管束的地方,違反這些規定的話會被撤銷假釋。[4]
如果你真的是乖寶寶,出去滿一段時間都沒有再犯罪,還沒執行的刑期就一筆勾銷;相反地,如果你出去後又犯罪就要回去關,而且出去的日子不會算在刑期內。那麼,無期徒刑得假釋或不得假釋又有甚麼差別呢?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終身監禁)
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LWOP,life sentence without parole):指在對案件量刑之時,就全面排除了未來審查是否可以假釋及最終釋放的可能性,即使未來發現犯人的狀態改善、對社會沒有危害、可以被釋放,也不可以假釋,即終身監禁。
雖然有人認為這是廢死與支持死刑的立場中,彼此最可能達成共識的方案,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及第10條:「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
即所提供的監禁環境必須排除任何不人道或侮辱的懲罰或處遇,並且確保「尊重天賦人格尊嚴」、使囚犯有機會獲得矯治,或至少不會因所受的監禁條件而變得更加危險,但無論是強制或是可裁量的終身監禁都違反了公約的規定,剝奪受刑人再社會化的可能,並不符合Roger Hood提出的死刑替代方案條件。
匈牙利及美國無死刑的州大多採終身監禁,也就是一開始就確定關一輩子,沒有審查跟假釋的機會,終身監禁就是一級謀殺犯的唯一刑罰。後來大家發現,LWOP有潛在的擴張傾向,也就是說,在有死刑的情況下,原本不會被判死刑的人只會被判可假釋的無期徒刑,但是在死刑廢除後,都會被判處終身監禁。也就是說,本來終身監禁只是要拿來取代死刑,卻讓本來不會被判死刑的人也被納入了終身監禁的範圍。
除了美國,菲律賓、越南、印度及烏克蘭等國家都有LWOP,但不同的是,這些國家的LWOP在最嚴重的謀殺罪當中屬於可裁量的刑罰選項,不像美國是「唯一終身監禁」。
另外,若是基於保護大眾的目的而採用,LWOP可能不是唯一必要的手段,其實可以透過別的方法達成,例如改進監禁條件,加強監獄教化功能及假釋審查程序、落實釋後管束、引進德國的安全管束監禁制度等。
無期徒刑但有假釋機會
在服刑超過一定年限之後,就可以有申請假釋的資格,可以申請假釋是因為我們不能「合理地推論所有無期徒刑的受刑人終其一生都會對社會構成危險」,假釋前應該要致力於發揮監獄「教化」的功能,給予無再犯之虞的受刑人再社會化的機會,以符合我國監獄行刑法第1條所稱:「徒刑、拘役之執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為目的。」
有人可能會質疑,現行無期徒刑最快25年就能假釋的制度,真的適合原本會被判死刑的受刑人嗎?會不會反而造成更多社會問題?其實我們不必被現有的無期徒刑制度所侷限,相反地,可以調整現有的無期徒刑,增設一種「特別無期徒刑」,專門用來取代死刑,但同時保留原本的無期徒刑制度,暫且稱它為「一般無期徒刑」。調整過的特別無期徒刑,因為是用來取代死刑的,特別的地方在於:
1. 能否假釋的審查較嚴謹、特別,由特殊的審議委員會決定,不像一般無期徒刑是由法務部決定
2. 比起一般無期徒刑,特別無期徒刑要服刑比較久才能假釋
3. 特別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後,刑期就不受減刑條例、大赦的影響(我國近二十年來曾多次減刑,而我們目前在使用的一般無期徒刑是可以減刑的)[5]
有些國家將多少年後可以申請假釋明定在法條上,如我國,有些國家則是交由法官在判決書中決定。在討論增設「特別無期徒刑」時,或許可以參考已經廢除死刑的國家,他們的假釋門檻為何,舉例來說,法國為30年、波蘭25年、德國15年、丹麥12年、芬蘭10年到15年、瑞典10年,東歐國家則大多都在20年到40年左右。(當然也有採用無期徒刑但無假釋機會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