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打過工的人,或是有在當自行接案的 SOHO 族、部落客、創作者等,應該都有填寫過勞務報酬單的經驗吧?
大家的想法可能是:「填了勞務報酬單就能拿到報酬!」所以通常也不會多想就直接把資料填好,但勞務報酬單其實會跟我們報稅息息相關,為了幫大家省下更多的稅,本文就來簡要地跟大家介紹一下勞務報酬單的眉角。
勞務報酬單是為了證明所得去向
大家都知道有所得就會被課稅,所以通常都會希望被國稅局知道的所得越少越好。
但對公司而言,給員工薪水就可以列報薪資費用,這樣公司的所得就會降低,而有時候公司也可能會因為活動或專案的特別需求,臨時增加人力,打工族或是部落客若無法開立發票,這時候公司就會拿出勞務報酬單,讓得到這筆報酬的人填寫,證明公司確實有這樣的費用支出。
既然公司有費用支出,那也就代表一定有個人的所得增加了,國稅局也可以因此去勾稽比對,對增加所得的人課稅。
既然講來講去都要繳稅,那還有什麼好介紹的?不不不,魔鬼藏在細節中,繼續看下去就會知道了!
圖解勞務報酬單
基本上勞務報酬單並沒有固定的格式,但通常會像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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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張勞務報酬單,可以分成三大重點區塊:領款人基本資料、勞務內容及所得類別、領款金額。
領款人基本資料,決定誰被扣稅
首先,談到領款人基本資料,不外乎是名字、電話、地址,讀者可能會想,這些有什麼好討論的?但有些勞務報酬單會提到是否為本國籍,這個看似平常的問題,其實關係到公司是否會扣繳。
因為所得稅法第 2 條有提到,如果不是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卻在中華民國取得所得,這時候要發放所得給他的這個雇主就必須預扣所得稅。
而所得稅法第 7 條也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定義性規定,也就是只有下述的人,才會被認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
1. 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
2.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 183 天者。
這時候,就必須直接對上述二人課徵綜合所得稅;反之,如果不是上述兩種定義的人,就必須事先由公司來扣繳稅款。
舉例來說,如果比照上述勞務報酬單可知,「本國籍但未在台長期居住」及「外國籍在台未達 183 天」這兩種類型的人報酬,雇主就必須預先做扣繳的動作。
勞務內容、所得種類,影響課稅多寡
因為勞務內容會對應到所得種類,也會直接影響我們的稅要繳多少,所以有必要對「不同勞務」下的「所得」類型有所了解。
1. 執行業務所得(代號9A)
這是針對以自己專業能力提供勞務,來獲得報酬的人,像是律師、會計師、醫師、表演者等,在扣除國稅局針對各個類型制定的費用計算標準後,剩下的所得就需要課所得稅。
以律師而言,計算支出費用就是以所得的 30%來計算,也就是一件案子收 4 萬元,會認定有 1 萬 2,000 元的費用可以扣除。當然如果有辦法證明「實際支出」的費用比「推算」的高,也可以用列舉的方式。
1. 稿費(代號9B)
其實稿費只是個簡稱,它主要指的是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3 款的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的鐘點費收入。
這些收入在不超過 18 萬元的情況下是免稅的,超過的部分會被認為屬於執行業務所得,同樣在計算費用支出後,才就扣除後的所得來課稅。
假設一個人稿費就獲得 19 萬元,在先不考慮扣繳及二代健保的情況下,扣除 18 萬元免稅額後,剩下的 1 萬元其中有 30% 是費用,真正會被課所得稅的所得是 7,000 元。
1. 兼職所得(代號50)
基本上大部分的打工族在填寫勞務報酬單時,所拿到的報酬都是屬於兼職所得,有些單據上會以薪資所得(50)的方式為標示,這也代表著這項收入基本上在所得稅法上的分類就是屬於第 14 條第 1 項第3類的薪資所得,在報稅時是可以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的。
1. 其他所得(代號92)
就如同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10類所說,只要無法分類於前面這幾項所得者,就可能會被分類到其他所得,不過在一般打工或是接案者的情況下,幾乎很少會在勞務報酬單中勾選到這一個項目。
為了方便大家可以立馬做出判斷,簡單表格介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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