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子萱
2024-11-09發佈
警察可以隨意攔截人或車輛嗎?
本文討論警察攔檢的權限,與對應的公民權利。想提醒民眾,警察需具合理懷疑才能要求查驗身份。《警察職權行使法》明確列出必要時的檢查程序,並指導遇攔截時的應對方式,保障權益不受侵害。了解法規細節能助保障自身權利。
阿美一家人開心出遊,旅途中恰巧碰上警察攔截,通知要檢查人車,雖然最後檢查完畢,卻大大影響阿美一家人出遊的興致。
大家在路上肯定都看過不少警察埋伏在旁,甚至攔截說要「檢查」一下,但法律上警察真的有權力隨便這樣做嗎?
特殊情況才可臨檢!
相信礙於警察的威嚴,大部分人都不敢遇到攔檢時,嚴正拒絕。但其實警察執行權力的依據,都清楚寫在《警察職權行使法》。
依照該法規定,需有合理懷疑、一定事實足以認定犯罪發生,在行經特定路段時,警察才可以在公共場所查驗身分。所謂「合理懷疑」是指必須有客觀事實作為判斷基礎,根據當時的事實,依據專業警察執法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而非單純的臆測。
例如現場的情報判斷與觀察、環境與其他狀況綜合研判。舉個例子:像是民眾自常查獲施用毒品案件之出租大樓走出,並狀似精神不濟,見到警員將不明物體丟棄,神色慌張等,依此事實,就可以合理懷疑其有持有毒品的犯罪嫌疑。
另外,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也規定了四種查驗身份的措施,最常見的就是詢問姓名、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綜觀《警察職權行使法》,在調查身分之外,若沒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的物品等條件 ,或沒有搜索票,或不是在進行緊急、附帶或自願搜索下,警察是「不能任意要求我們打開車廂、進行搜身喔」!
而且即使有前述傷害自己或他人的明顯事實,警察的檢查方式也僅僅限於目視或拍打受檢查人的身體外部,在沒有發現進一步的可疑狀況時,除非受檢查人有同意,否則警察是不可以將手伸入受檢查人的衣服口袋,或翻動受檢查人手持包包等物品的內部。
以「酒測」的名義,就可以隨意攔截嗎?
當然是「不行」!除了依法設置固定的酒測點之外,《警察職權行使法》已經明確規定,只有在「已經發生」或「可能發生」危害的情況下,才可以路上攔停、隨時要求進行酒測。
舉例來說:只有在發生車禍事故、或是逆向行車、蛇行、明顯超速時,警方才可以臨時酒測。
被攔截的時候可以怎麼做!
當遇到攔截時,留意以下措施,來保障自己權利!
- 確認警察配有警察人員服務證。
- 僅「查驗」您的身份,過程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範圍。
- 若警察違法要求開車廂或是搜身,你有權利說「不」。
- 但除了拒絕外,還可以向警察提出異議,做成書面異議書,在日後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機關執勤時固然辛苦,但從保障自我權益的角度,若碰到違法值勤而侵害我們的權利,了解如何保護自己,才能讓自己不受公權力隨意干擾喔!
【本文作者】
游子萱。法律系五年級,希望我們的文章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柴米油鹽醬醋茶,生活大小事看這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