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伯威
2016-10-14發佈
2022-10-19更新
廖伯威|EP20: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不簡易,我可以上訴嗎
俊明在接受了簡易判決處刑以後,每天在家裡等啊等,終於,判決書寄來了。 打開判決書,俊明卻驚呆了,判決 3 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判這麼重,說好的緩刑呢? 但是如果是簡易判決處刑的話,俊明可以上訴嗎?上訴又有什麼限制呢?
廖伯威|EP20: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不簡易,我可以上訴嗎
前情提要
讓我們繼續關心車禍肇事的俊明,在他接受了簡易判決處刑以後,每天在家裡等啊等,終於,判決書寄來了。
打開判決書,俊明卻驚呆了,判決 3 個月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判這麼重,說好的緩刑呢?回過神來,俊明馬上拿起電話打給律師,跟律師抱怨怎麼判得這麼重,並且詢問律師,到底可不可以上訴……
問題意識
簡易判決處刑可以上訴嗎?跟一般案件的上訴有什麼不一樣?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對於判決結果不服 的話,原則上都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也就是說,對地方法院的判決結果不服,可以上訴到高等法院,尋求「翻案」的機會,社會新聞常常出現的,律師或檢察官對著鏡頭說「這我一定上訴」,就是這麼一回事。
那麼,在簡易判決處刑的情形,被告收到判決結果後,如果不服,可不可以上訴?答案當然是可以,不然這篇文章到這邊就可以結束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限於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也就是說,法院對於簡易判決處刑案件,只能作有罪判決。而判決的結果則被限制在所謂「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等比較 輕的刑罰,這段規(ㄊㄧㄢ)定(ㄕㄨ)的意思就是法院的判決結果只能是以下四種:
- 宣告緩刑:判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同時根據刑法第 74 條宣告 緩刑,也就是暫緩執行,不用馬上進去關或罰錢。
- 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或拘役:被告犯的罪必須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之罪,而只被法院判決 6 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換句話說,如果被判超過6個月的有期徒刑就 QQ 惹。
-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或拘役:跟易科罰金差不多,只不過是改服社會勞動(詳細請看刑法第41條)。
- 罰金:就是只判決被告要交錢,而不是有期徒刑。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的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一旦選擇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就不用再出庭,在家裡等地方法院寄判決書過來就好了。而如果對於判決的結果不服,原則上可以上訴第二審(例外請看下面),但管轄的法院還是地方法院,不過,會改由三個法官組成合議庭來審理上訴的案件(之前的簡易判決處刑只需要一個法官),不會因為簡易判決處刑各種精(ㄧㄢ)簡(ㄍㄜ)程序而不能上訴。
上訴之後呢?
上訴之後的第二審,程序上要回歸通常程序來進行, 也就是說,訴訟的當事人都要出庭,《刑事訴訟法》上規定該走的程序通通要走,不再是蹲在家裡等法院寄判決書來什麼事都不用做。
還可以再上訴第三審嗎?
《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白規定,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簡易程序的上訴只有準用第二審規定而沒準用第三審規定,而且依刑事訴訟法第375條,必須是高等法院的判決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地院合議庭的判決也無法上訴到最高法院啊,所以簡易判決處刑上訴到地方法院合議庭的第二審判決,原則是不能再上訴的,也就是說,到這裡判決出來就定讞了。但例外狀況是,如果第二審的地方法院合議庭竟然改判無罪,那就得撤銷本來的簡易判決重新判,進化成通常程序的第一審判決啦(不需要糖果),檢察官這個時候是可以向高等法院再提出「第二審」的上訴喔。
所有的簡易判決處刑都可以上訴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 No,(是 Yes 的話到這邊就可以結束這篇文章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如果簡易判決處刑的結果其實是被告已經坦承不諱、又自己攤牌說願意接受多重的處罰的時候,那麼說話要算話,只能幫被告 QQ,不能上訴惹。
攤甚麼牌?全梭了那種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之 1 的規定,被告如果不但認罪,連願意被判多重都一起招了,夠誠意,若檢察官也同意,那就用這個範圍向法院求刑;或是被告被起訴以後,一樣的向法院攤牌,檢察官也可以一樣的用這個範圍向法院求刑,法院則應該照著這個雙方喬好的的結果判決。
當然,如果法院發現被告的犯罪根本不符合簡易判決處刑的要件、或是被告根本不該被判有罪等情形,那麼這個時候法院的判決就可以不甩喬出來的結果,自己來。
所以,一旦法院照著被告跟檢察官喬出來的結果判決,那麼被告對於這個結果就只能吞下去(畢竟是自己跟檢察官喬出來的啊,不爽不要攤牌),不能再上訴了。
故事該怎麼繼續
聽完律師的分析後,俊明決定,「這我一定上訴!」,試試看可不可以爭取到比較輕的判決結果……
參考法條
《刑法》第 41 條
I.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得 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III.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IV.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V.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VI.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VII.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VIII.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IX.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第 74 條
I.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II.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III.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IV.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V.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51-1 條
I. 前條第一項之案件,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檢察官同意者,應記明筆錄,並即以被告之表示為基礎,向法院求刑或為緩刑宣告之請求。
II. 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賠償金。
III. 被告自白犯罪未為第一項之表示者,在審判中得向法院為之,檢察官亦得依被告之表示向法院求刑或請求為緩刑之宣告。
IV.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所犯之罪不合第四百四十九條所定得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者。
二、法院認定之犯罪事實顯然與檢察官據以求處罪刑之事實不符,或於審判中發現其他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足認檢察官之求刑顯不適當者。
三、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
四、檢察官之請求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第 455-1 條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 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