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檢署今日起訴立委高金素梅、辦公室主任張俊傑,以及助理陳智葟、林怡君等四人。檢方指出,高金素梅等人涉嫌透過「一套人馬,兩塊招牌」,接受中共資金在台灣發展組織,並在中方授意下在立法院影響法案、軍購案,構成修正前的《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
此外,這種「收錢辦事」的行為,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對高金素梅求處有期徒刑 14 年。
中國資金
2005 年到 2016 年間,高金素梅等人將「部落工作隊」與高金素梅國會服務團隊整合成「祖靈之邦團隊」,由張俊傑、陳智葟兩人統領競選、問政及部落聯繫工作。
林怡君作為高金的代理人,往返兩岸之間,接受中方官員指示並進行傳達。
張俊傑在檯面上接受中共捐贈的「原鄉部落建設經費」,充實高金素梅競選連任的資源,檯面下則透過親友帳戶,讓大約新台幣 1.7 億的資金進入台灣,檢方認為這屬於引入中共資源,為其公務機構發展組織。
另外,在中方官員的指示下,高金素梅先後在立法院組團赴聯合國召開反日記者會,質詢反對軍購案,甚至刪除駐日代表處預算。此外,高金素梅還在程序委員會影響法案審議,並在委員會發言支持課綱微調。
檢方認為,高金素梅在中方官員指示下做出上述行為,構成 1996 年《國家安全法》「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
除了違反《國家安全法》的部分之外,檢方認為高金素梅收受高達新台幣 1.7 億的資金,並依照指示以立委身分進行上述的相關行為,也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賄罪。
檢方認為高金素梅等人同時觸犯《國家安全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由於舊《國家安全法》刑度僅有 5 年以下,因此在本案中檢方以《貪污治罪條例》對高金素梅求處有期徒刑 14 年。
發展組織與貪污
按照過往法院判決見解,「發展組織」指的是為了達到組織成立的目標,因此對外招募新的成員進入組織,或是壯大組織的行為。
例如退役海軍中將柯政盛與台商沈秉康,多次招待現役海軍將領出國旅遊、與中國軍方人士會晤,2015 年遭法院依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2 月、1 年定讞。
由於舊法的法定刑只有 5 年以下,遭詬病刑度過輕、處罰範圍過窄、成效不彰。立法院在 2019 年修正《國家安全法》將發展組織罪提高到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擴大處罰範圍。
例如周滿芝案,在中方人員指示下,利用自己陸配的身分成立新住民組織,並配合中方指示進行滲透,一審時無罪,遭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後,今年 1 月更審改判有期徒刑 8 年。
另外要注意的是,立委問政、經營選區,本質上就是立委的職務之一。本案之所以會被檢察官認定構成犯罪,是因為被告等人接受中共指示發展組織,因而違反《國家安全法》;《貪污治罪條例》部分則是因為高金素梅這些基於立委職責的作為,都是收受該筆資金的對價。
起訴之後
本案另一名被告張俊傑,9 月棄保潛逃,上個月底疑似偷渡出境,檢方對他求處有期徒刑 15 年。
另外兩名被告陳智葟、林怡君,在雖然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但檢方認為犯行影響我國主權及國家安全甚鉅,請求法院量出適當之刑;高等法院在昨日裁定兩人再延押兩個月。
高金素梅今日透過粉絲專頁發表聲明指出,她沒有為中共發展組織,也沒有收取任何中共資金,並駁斥起訴書所載事情都不是事實,指責檢方因為查緝張俊傑逃亡失利,因此草率起訴轉移焦點。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為無罪】
封面照片出處:立法院,依據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