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今日就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一案,判處監禁 10 年。
黃之鋒先前因「47 人案」在獄中服刑,2025 年因上述罪名遭到香港警方拘捕。在本案宣判後,原本有望在 2 個月後,也就是 2027 年 1 月出獄的黃之鋒,刑期必須延後到 2036 年,黃之鋒屆時已年滿 40 歲。
串謀
控方指控,黃之鋒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與羅冠聰及其他不明人士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對香港或中國實施制裁、封鎖或其他敵對行動。
依黃之鋒承認的案情摘要,《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調整分工,繼續推動「國際戰線」。
已離港的羅冠聰在 2020 年 7 月宣布將在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聽證會上發言,會見英國官員後建議英國制裁香港警員,並發起連署,請求以色列鑑識科技公司 Cellebrite 停止與香港警方合作。
留在香港的黃之鋒則響應羅冠聰的行動,在自己的社群平台上分享羅冠聰的消息;此外,黃之鋒曾在《衛報》投書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後抗爭必須轉入地下,有些人像羅冠聰那樣離港,在國際上繼續發聲;他另外投書《金融時報》,呼籲企業把業務與投資分散到中國以外。
2020 年 11 月,黃之鋒發表工作報告表示,他的國際遊說工作並未停止,也曾經去信 Sony、Apple,警告勿與中國政府合作。
其中,「轉貼羅冠聰的倡議貼文」更成為判決中認定他與羅冠聰串謀的證據之一。法官還指出,要不是黃之鋒 2020 年 11 月 23 日因非法集結相關罪名被定罪收押,他的行動還會繼續。
「溯及既往」?
儘管法院聲稱定罪的範圍僅限於《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行為,但法官在量刑時仍將黃之鋒等人從 2016 年起推動的「國際線」行動放入案件的基礎當中。
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等人曾赴美與國會議員裴洛西、盧比歐等人見面,推動美國國會制定《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此外,2019 年他也出席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的聽證會,要求檢討香港的特殊地位。
除此之外,黃之鋒也曾向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喊話,請求歐盟成員國停止向香港警方出口武器與設備。2020 年 5 月,黃之鋒投書《華盛頓郵報》,請求美國政府制裁中國。
法院認定,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不但沒有停止,仍持續串謀,繼續勾結外國政府、境外勢力,來危害國家安全。
儘管法院強調在本案中定罪的依據是《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的行為,但上述的行為仍成為在本案中評估串謀的程度,以及被告在案件中擔任的角色等背景。
罪行重大
法院指出黃之鋒的行為達到《香港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罪「罪行重大」的門檻,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仍持續接觸外國高層、尋求對香港的制裁。
辯方主張,本案的行為並未達到罪行重大的程度,且黃之鋒在第一時間認罪、已在監近 6 年等因素,請求法院以接近 10 年為量刑起點,再往下扣。然而法官並不認同辯方的主張,仍著重在黃之鋒、羅冠聰等人與外國高層往來,並透過外國主流媒體傳播訴求等行為。
以美國制裁為例,辯方主張美國總統擁有自主決定是否制裁的權力,並不是直接由黃之鋒促成的;Cellebrite 公司停止向香港警方供應設備,是基於美國政府的制裁行動。
但是,法官確信,黃之鋒、羅冠聰的倡議遊說行動,促成了西方國家當時部分甚至全部的制裁行動,即使遊說不是唯一因素,法官仍認為在當時的國際局勢下,兩人的呼籲有可能落實外國制裁。此外,法官也提到兩人曾在社群平台上將 Cellebrite 公司停售的事件歸功於自身的倡議。
儘管黃之鋒的行為沒有涉及任何暴力,但是,法官認為必須考慮當時香港「正值面對社會動盪及暴動所帶來的嚴重影響」,並以此作為認定黃之鋒「罪行重大」的理由之一。
2036 年
法官認為黃之鋒是本案主謀之一,把量刑起點定在 13 年,略低於遭控相同罪名黎智英的 18 年。此外,再考慮到黃之鋒在程序中認罪,以及求情程序的內容,法官最終判黃之鋒監禁 10 年。
香港政府發言人在判刑後表示,「倡議某種背景的人或組織不須就其違法行為和活動受到法律制裁,等同給予其犯法特權,完全違反法治精神。」
有媒體詢問,是否轉發羅冠聰的社群貼文,就會違反《香港國安法》?對此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表示,法律講求意圖,並強調「收到這些東西時都不關你的事,那為什麼還要轉傳給別人呢?」
不過,法官在判決當中曾經提到,黃之鋒唯一沒料到的,是自己轉發羅冠聰呼籲制裁的貼文,會成為證明他與羅冠聰等人串謀的證據。
事與願違
美國駐香港及澳門總領事館發言人向媒體指出,美國強烈譴責香港法院的判決,要求香港當局立即釋放黃之鋒;此外,黃之鋒自 2020 年 12 月以來一直遭到不公正的監禁,本案顯示北京政府會不惜一切代價讓在香港爭取基本自由的人噤聲。
國際特赦組織亞太區副總監白舒然(Sarah Brooks)指出,在黃之鋒原本可以出獄的前幾個月再重判 10 年刑期,時間點相當殘酷,且有可能是刻意的,《香港國安法》已成為懲罰異見的工具,而不是在保護國家安全。
「我本滿心期待於 2027 年 1 月 7 日步出監獄,在三十而立之年重新起步,惟事與願違。」黃之鋒在求情信中表示,距離原定出獄日期不足半年之際,又要面對本案的判刑,「幾如重回起點」。對於本案,他不求開脫,而選擇承認控罪,承擔本案的法律責任、後果與代價。
封面照片出處:Studio Incendo/Wikimedia Commons,CC BY 2.0,經裁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