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科技大學副教授王隆昌,遭控涉入南港展覽館弊案,被判處有期徒刑 7 年 8 個月,2012 年定讞並入獄服刑。
然而,判決中認定王隆昌涉賄的證據,幾乎只有一名行賄者的證詞。高檢署檢察官與王隆昌在 2024 年聲請再審,2026 年 10 月 1 日,高院審理後改判王隆昌無罪;11 月 2 日,高檢署表示將放棄上訴,全案無罪定讞。
南港展覽館案
2003 年,力拓公司有意爭取台北南港展覽館的工程案,董事長郭銓慶透過總統夫人吳淑珍,從時任內政部長余政憲手中取得評委名單,並指示特助黃維安、總經理蔡尚清等人向評委行賄。
原判決認為身為評委的王隆昌與黃維安多次見面,並收受賄款,進而使力拓公司得標。雙方曾在 11 月 4 日、1 月 18 日,在學校附近的餐廳兩度見面,由黃維安提供標案的資料。
在 1 月 30 日評選會議前的某天,雙方在一間咖啡廳見面,黃維安交付 70 萬元「前金」。力拓公司得標後,雙方再約在餐廳見面,交付 50 萬元的「後謝」。
先射箭再畫靶?
問題是,黃維安的證詞,有好幾個矛盾的版本。
黃維安到底與王隆昌見幾次面、見面時發生什麼事?偵查、審判期間,他曾說過雙方在餐廳第一次見面就給錢,後來又改口說是在咖啡廳。
儘管如此,原判決認為,黃維安交錢的地點、金額前後大致相同,且兩人無冤無仇,黃維安不斷聲稱他與王隆昌有見面,儘管王隆昌自始否認他曾與黃維安見過面,仍採納黃的說法。
你是誰的學生
黃維安供稱,他上過王隆昌的課。
北科大告訴法院,查無黃維安就讀學分班的資料。黃維安則說,他上的不是學分,而是去聽研討會、講習會,但他提不出任何能證明。
黃維安有在北科大附近餐廳消費的發票、消費紀錄,成為原判決認定兩人見過面的證據。
以原判決認定雙方第一次見面的 11 月 4 日為例,這天是星期二,黃維安的信用卡有一筆當天晚上 8 點在餐廳消費的紀錄。
但是,王隆昌在該學期的每週二晚上 6 點 30 分到 9 點 10 分上課,校方沒有王隆昌的請假紀錄,修課學生也說王隆昌該學期幾乎沒請假,讓「第一次見面」是否成立,就產生瑕疵。
這項瑕疵是王隆昌 2024 年聲請再審的理由之一,但高院在 2025 年駁回。
高院認為,黃維安說他們大多是傍晚 6 點左右見面、吃飯不超過一小時,王隆昌還來得及 6 點半去上課;更何況也不是在這次見面就交付前金,這並不能動搖原判決認定王隆昌收賄的事實。
本案抗告後,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四次見面」是認定王隆昌有罪的一套事實,如果證據不能證明其中一次見面,會連帶影響其他幾次見面,因此發回高院。
最後,高院在 2026 年 5 月裁定開始再審。
前金後謝
關於收受前金的時間點,再審判決認為,原判決認定王隆昌在第二次見面後、評選會議前的 11 天之間收了前金,但沒有更精確的證據來證明王隆昌真的有收錢。
其他證據顯示,郭銓慶有先給黃維安 70 萬元,但黃維安將其中 50 萬元交給另一名評委。原判決卻沒能證明,黃維安如何再去湊出給王隆昌的 70 萬。
除了前金之外,原判決也僅根據證人的證詞認定王隆昌收了 50 萬的後謝,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能證明王隆昌收了這筆錢。
出國補貼
郭銓慶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曾提到,有評選委員要出國,因此多給 20 萬元補貼;黃維安則說,王隆昌告訴他要帶家人出國,可能無法參加評選會議,因此就「補貼」王隆昌,確保他能來開會。
王隆昌的家人在當時有出入境紀錄,本人則留在台灣出席評選。
王隆昌主張,他早在先前就答應擔任評選委員,不可能再安排出國計畫。但原判決仍認為,出不出席評選隨時可以改變,王隆昌先前就缺席過兩次評選委員會議;此外也可能是用「出國」來向行賄方抬價。
再審判決認為,郭銓慶的說法頂多只能證明他知道「有委員」要出國,無法確認就是王隆昌。家人的出境紀錄,也無法證明王隆昌本人有出國計畫,更不能因此認定王隆昌有收到「加碼」。
給你第一名
檢方認為,王隆昌收賄後,在評選時將力拓評為第一名。不過,再審判決認為,王隆昌給其他廠商的分數並沒有明顯的差距。17 名評選委員裡,多數也給力拓第一名,王隆昌的影響力並不大。
此外,再審判決認為,若因為委員的評分與最後結果一致,就推定有收賄,將使得眾多評分與最後結果一致的委員都產生「收賄」的嫌疑。
相隔 14 年的無罪
綜合以上,高院認為,本案沒有查扣到賄款,也沒有金流證據;此外,也沒有能證明王隆昌與黃維安接觸的通聯紀錄或目擊證人,改判無罪。
司法終於還給王隆昌清白,但是,他因為本案離開北科大、甚至入獄服刑,再多的補償,都無法彌補這逝去的 14 年。
封面照片出處:Rico Shen,CC BY-SA 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