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日三讀通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修正案,將毒駕從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分離,另訂刑責並大幅加重,其中再犯毒駕致死,刑度比照殺人罪,最重可處死刑。
易科罰金
本案由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共同提案,把沒有造成他人死傷的單純毒駕,刑度下限訂為 6 個月,目的是讓毒駕不能易科罰金;刑度上限也從 3 年提高到 5 年。
不過,依照《刑法》第 41 條,犯最重本刑 5 年以下的罪,又被判 6 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就可以聲請易科罰金。
新法單純毒駕的最重本刑是 5 年,符合第一個條件;法院如果只判最低的 6 個月,被告仍有聲請易科罰金的機會。至於毒駕致人死傷,新法的最低刑度都在 5 年以上,本來就不能易科罰金。
刑責過輕
根據警政署統計,警方查獲的毒駕案件,從 2024 年的 2,619 件增加到 2025 年的 8,659 件,今年截至 4 月已有 4,725 件;毒駕造成的重大事故,也從 2024 年的 90 件、11 死 85 傷,增加到 2025 年的 266 件、19 死 229 傷。
國民黨團、民眾黨團的提案說明則認為,現行毒駕刑責過輕,依法務部的統計,2022 年到 2026 年 4 月間,不能安全駕駛罪判決確定有罪的人,刑度以「6 月以下」最多,共 13 萬 3,146 人;第二多的「逾 6 月未滿 1 年」只有 5,077 人,1 年以上、未滿 10 年的各級刑度合計只有 731 人。
不過,《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不能安全駕駛罪同時包含酒駕和毒駕,法務部的統計也沒有分開計算。換句話說,提案引用的數字涵蓋所有不能安全駕駛的案件,看不出毒駕被輕判的比例。
而且這次修法只加重毒駕,酒駕仍維持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重處死刑
依照三讀條文,單純毒駕從現行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 6 月~5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人於死,從現行 3~10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
致人重傷,從 1~7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 5~12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500 萬元以下罰金。
10 年內再犯而致人於死,從現行的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0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再犯致人重傷,則從 3~10 年有期徒刑、得併科 200 萬元以下罰金,提高到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700 萬元以下罰金。
毒駕致死與故意殺人
憲法法庭 2024 年判決死刑不違憲,但同時限縮了死刑的適用範圍。判決指出,死刑只能適用於「最嚴重之犯罪類型」,例如故意殺人。
這次修法讓再犯毒駕致死可以判死刑,可能和憲法法庭的見解有落差。毒駕本身是故意犯,但對「致人於死」這種加重結果,《刑法》只要求行為人有過失;對過失致死的犯罪處以死刑,可能有違憲疑慮。
如果毒駕的人本來就抱著「想要殺人」的心態,在法律上就是有殺人的故意,會直接適用殺人罪,毒駕只是殺人的手段,也就不必討論毒駕致死要不要比照殺人罪處罰。
然而,新法對再犯毒駕致死的刑度是死刑、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跟《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死亡只有過失,刑度卻比照故意殺人。
立委怎麼看
民進黨籍立委莊瑞雄今天上午受訪時指出,毒駕零容忍是朝野共識,同黨的李坤城先前也提過最重可判死刑的草案。
但他也認為,故意殺人與過失致死在刑度上應有區別,死刑是不是萬靈丹,各政黨應好好思考、辯論,民進黨團沒有預設立場。
關於程序爭議,莊瑞雄抗議中午 12 點 33 分才拿到國、眾兩黨團的提案,內容跟週三朝野協商的版本「完全不一樣」,原本要沒收毒駕車輛的條文也不見了,且下午 1 點馬上就要投票,批評這是「倉促立法」。
國民黨籍立委洪孟楷三讀後反駁,民進黨團幹部當天上午也參加了協商,不是沒有討論。至於刑度,他認為行政院先前提出的草案把毒駕致死訂在 5~12 年,「完全不符合比例原則」,也沒有嚇阻效果,並要求法官該判死刑就判死刑,「行霹靂手段,方顯菩薩心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