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產生器誕生?AI 寫判決或成最大幫兇?|智財科技

張哲瑜

2023-09-12發佈

2024-01-28更新

有罪產生器誕生?AI 寫判決或成最大幫兇?|智財科技

有罪產生器誕生?AI 寫判決或成最大幫兇?|智財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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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 AI 技術的高速發展,社會各領域都受到不等的影響,法律圈當然也不例外;其中備受熱議的,莫過 AI 是否有可能取代法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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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法官誕生?

近年來,如媒體所述:不僅有科學家將歐洲人權法院(ECHR)將近六百件的案件,輸入電腦讓程式判讀,得出達 79% 的準確率,各國也如火如荼地嘗試將 AI 的運用納入實務審判當中。

像是在哥倫比亞法院中,便有法官將 ChatGPT 的回應結果寫進判決;在美國,法院也已廣泛運用「COMPAS」系統──透過大量問答調查 ,幫助法官評估被告的再犯風險,作為量刑的準據。

甚至,愛沙尼亞也讓 AI 處理小額民事訴訟案件(少於 7000 歐元,台幣約 24 萬)──由原告輸入訴訟對象、金額、提告理由等資訊,AI 便能從過往判例學習,解析法條做出審判。 種種跡象似乎都顯示:雖然AI尚無法完全取代法官,但已經可以藉由一些輔助性操作,加快審理速度與效率。

那麼台灣呢?

有鑑於法官沉重的工作負擔(以刑事庭法官為例,近年平均每人月結數近六十件),司法院開始試用生成式 AI 技術,輸入大量起訴與判決資料供神經網路學習,試圖打造 AI 裁判書自動生成工具,可望九月底前上線:第一階段將針對酒駕及提供人頭帳戶(幫助詐欺罪)兩類案件。

操作上,法官只要勾選「有罪/無罪」、「自白/否認」、「適用法條」、「犯罪事實是否引用起訴書」、「據上論斷包含程序或實體法條」,送出後就會自動寫出判決。

此外,系統還會參酌過往的判決量刑,降低刑度歧異,而法官看過後也可以依想法立刻修改內容,期望藉此降低書寫時間,有效提升結案效率。然而,這樣的做法卻可能打造出真正的「有罪產生器」!

「有罪產生器」是什麼?

這次系統試行,主要是用在「幫助詐欺罪」之上;而簡單說,過往對於本罪疑似狹隘的見解,加上系統自動化的產製,未來就有質變成為「有罪產生器」的風險。

首先,為何會有「幫助詐欺」的現象?實務上常見,許多弱勢(智能障礙者、無家者及急需小額貸款者)及年輕族群,因不同原因遭拐騙銀行帳戶,在不知不覺間成為了詐騙集團的人頭帳戶。

例如急需小額信貸的人,遭自稱是業者的對方,藉口要「美化」交易紀錄,而被索求帳戶密碼,之後 卻被拿去用做洗錢工具。對這些族群而言,可能壓根不知道交出帳戶會有什麼樣的風險,或者在他們的處境下,根本沒有機會去深思熟慮那麼多,只能為了生存而聽命交出帳戶。

其次,理論上來說,因為他們沒有幫助詐騙集團洗錢的「故意」(不知道也不願被拿去洗錢),這些「受害者」也許不該受到幫助詐欺罪的懲罰。但根據民間司改會統計,2013 年 1529 件詐欺案中,有罪率卻高達 98%。

就如此發展,學者徐偉群(2022)認為,這是因為實務經常遵循著一套論罪模式,而有很大的瑕疵(註一):

  1. 一般人都知道將帳戶與密碼交付與第三人,有被用於詐欺活動的可能。

  2. 被告理應知道將帳戶與密碼交付與第三人,有被用於詐欺活動的可能。

  3. 被告仍將帳戶與密碼交付與第三人。

因此,很難說被告沒有幫助詐欺的故意。

徐偉群進一步指出:會有這樣的有罪認定出現,可能是下列因素(註二):

  1. 法官的經驗資料庫中並沒有足夠多的的生活經驗;

  2. 出於便宜行事,複製先前的判決書文字;

  3. 程序上大量啟用「不經聽審」的判決或者緩起訴程序,讓許多提供帳戶的被告,根本沒有機會在法庭上讓法官聽到他們經歷的過程。

可見,在實務中,無論個案中有多少事實細節,只要放進這個論罪模式中,都會得出構成幫助詐欺罪的有罪結論。而一旦 AI 系統大量參考這些判決,未來自然就有可能衍生為「有罪產生器」(註三)。

AI 寫判決,為何強化有罪產生器的疑慮?

如果讓 AI 幫忙寫判決,一來,在內容的論理上,因為吸收大量過往判決,而很可能不知不覺地強化了前述「有罪論定」的想法,讓有爭議的論罪模式滲透未來更多廣泛的判決當中。更因為做為未來的判決例稿,而有進一步合理/正當化爭議論理的疑慮。

二來,AI 系統為了運作,吸收過往大量判決的內容,化約了不同個案的情況,但是否能對應不同個案活生生的面貌,看見不同個案的差異,改善前述生活經驗缺乏的問題,也是非常值得關注。

換句話說,就算想改變過往法官的判決思維,因 AI 的運作,仰賴既有資料的投餵與訓練,目前事實上沒辦法給我們「更多」(超出過往)的東西。

當然,啟用 AI 是因為很想獲得一致的判決標準,避免初一、十五不一樣的爭議。但追求「一致」前,還是應先看看手中衡量的「標準」是否正確?當我們利用新科技時,是服膺著什麼樣的「過去」,而又將如何對待那些面貌扁平的「未來」被告?

看完文章,對於詐騙這件事,趕到更多好奇嗎?推薦司改會的展覽「詐騙之國的闖關者」!裡面會介紹人頭詐騙的過去、現在與未來,且鑒於廣大觀眾的熱切迴響與支持,民間司改會台中辦公室決定將展覽期限延長至12月16日,讓更多的朋友們有機會參與這場引人深思的展覽!

【本文作者】

張哲瑜

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三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張哲瑜,台大工商管理學系大三生,尚在探索人生的辯論俗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腳

註一:其認為,在前述論理下,武斷地將被告「有能力預見(料想的到)」,也「理應想到」,直接升級成「有預見」(也就是把過失升級成故意)。忽略了個案事實的多元可能(如:具體的處境、需求、當下的注意力、對方的語言技巧、交談時間的長短等),直接以去脈絡化的「一般人」的概念,強加在各異的當事人身上(更不用說他可能根本也是受害者),未能真正看見個案活生生的面貌,因此缺乏足夠的論證效力。

註二:從民間司改會的研究更可以反推,上面法官未經詳加探討的趨勢。這是因為,對比多起案件在一審的有罪判決,其在二審往往被推翻;尤其,二審法官會詳細考量了當事人的處境──例如:詢問借貸的對話紀錄;證明當時確實亟需用錢,容易思慮不周;或者在發現帳戶有問題後立即掛失等情形。司改會追蹤人頭帳戶案議題長達十年之久,前後整理數多案件相關資料,詳細內容歡迎參閱。

註三:立法者在今(2023)年通過洗錢防制法第 15-2 條的修正案,納入處罰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罪,擴張處罰範圍,也產生更多實務上爭議。可參下列資訊:

  1. 聲明|針對《洗錢防制法》修正案
  2. 立院三讀》洗錢防制法修正收集帳戶最重判5年徒刑;
  3. 1分鐘法律教室 <增訂無正當理由提供帳戶罪後,修法前的行為要不要罰?>

*本頻道「智財科技」,分享江湖在走,科技要懂,法律在這裡扮演什麼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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