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案,雙方各提出哪些論點?

白廷奕

2024-04-26發佈

2024-04-28更新

死刑釋憲案,雙方各提出哪些論點?

死刑釋憲案,雙方各提出哪些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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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於4月23日審理死刑是否違憲,針對死刑是否侵犯基本人權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進行辯論。法務部支持死刑符合刑罰目的,而反方則主張死刑剝奪生命權,存在更人道的刑罰替代方案。最終判決將於7月底前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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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釋憲案,雙方各提出哪些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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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 4 月 23 日就死刑是否違憲等問題展開交鋒。除死刑犯的訴訟代理人,法務部作為《刑法》的主管機關也出席答辯。

由於死刑制度牽涉國際人權法問題,也須考量被害人權益,國家人權委員會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為本次辯論提供了鑑定意見。另外也有 6 名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本次死刑釋憲涉及的主要爭點,就是死刑是否違憲。而判斷死刑是否違憲,須先確認死刑是否干預了人民的基本權利,若有,干預是不是符合比例原則。

首先,死刑是否剝奪人民的生命權,也侵害了免於酷刑的權利與人性尊嚴。其次,國家以死刑作為刑罰之一的目的有哪些,這些目的是否正當。第三,若目的正當,死刑是否是達成這些目的的必要手段,有沒有對人民侵害更小的手段可以取代。

本次死刑釋憲的爭點題綱,也包含若認為死刑合憲,是否應該就死刑適用的犯罪類型、被告範圍予以限縮,以及宣判死刑前須完備的程序是否應更嚴謹。不過,由於言詞辯論的攻防重點仍在死刑是否本質上違憲,接下來下文也將針對這點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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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人主張,維持生命是生命權的核心內容,死刑剝奪生命,因此剝奪了生命權。

此外,憲法也保障人性尊嚴,當一個人被貶抑成追求某種目的的客體時,人性尊嚴就遭到侵害,死刑將受刑人當作社會敵人或防衛客體,透過執行死刑將其永久逐出社會,因此也是在侵害受刑人的人性尊嚴。

一般認為死刑的目的是嚇阻犯罪,也就是潛在犯罪者考慮到可能面臨死刑,決定不從事犯罪,另一個目的是應報犯罪者,也就是透過給予犯罪者適當制裁,再次宣示犯罪行為不被國家社會接受。

但聲請人主張,從實證上來看,死刑的嚇阻效果一直無法確定,且死刑是殘酷的刑罰,法院在判斷一個人該殺與否時,往往出於非理性的感受,只是想復仇洩憤,是一種殺人衝動,但人無復仇的權利,因此死刑的目的並不正當。

聲請人也主張,死刑存在多種替代方案,例如終身監禁、特殊無期徒刑、無期徒刑及保安監禁、較長有期徒刑,且若是有配套的廢除死刑,在過去的官方民調中也獲得過半民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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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則主張,生命權的保障並非絕對,依憲法規定,國家本來就可依法予以必要限制。

此外,一個人只有在能理解刑罰規定,且能夠為自己的行為承擔法律後果,卻仍基於自願決定從事犯罪時,國家才會施以刑罰。這種對自我行為的刑事責任承擔,正彰顯出國家給予個人自主性,對自我負責的尊重。而尊重人的主體性,正是人性尊嚴的內涵。

法務部表示,透過施以適當刑罰實現公正應報,滿足公眾對正義的期待,並藉此威懾及教育社會,都是刑罰的目的。

法務部認為,在符合罪行及責任平衡的前提下,死刑是犯罪者自我決定、自我負責的責任承擔,也回應了被害人的正當利益,因此死刑的目的是正當的。

法務部也主張,目前法院僅針對情節最重大的犯罪,在其他刑罰均無法回應其罪責的不得已情況,才判處死刑,已盡可能謙抑適用,屬於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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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比例原則的操作,聲請人及法務部也分別提出許多論述。像聲請方翁國彥律師就指出,無論如何精進,司法體系都無法百分百避免冤案,只有廢除死刑才能避免無法回復的錯誤。

李艾倫律師則主張,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雖然肯定死刑的合憲性,精進死刑的審判程序,但最後卻導致過於複雜、難以操作的程序,以及高昂的司法成本,且過去投合憲票的三名大法官,也都在事後表示後悔,甚至稱死刑是個「失敗的實驗」。

法務部則強調,國際法對禁止死刑尚未有共識,絕大多數國家是透過修憲或立法廢除死刑,而極少數宣告死刑違憲的國家中,像匈牙利、立陶宛及烏克蘭,都至少是在政治部門沒有反對意見的情況下作成違憲決定。

法務部也稱,死刑在我國仍是嚴重分歧的議題,屬於價值取捨的問題,司法應該自我克制,保留行政部門及立法部門決定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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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死刑釋憲案,也有 6 名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

其中,中研院研究員黃丞儀認為,死刑的存在形同國家對犯罪行為人的完全支配,將受刑人完全排除於政治社群外,與憲法共和國原則保障人民免於受支配及威脅,積極參與政治社群,相互違背。

台灣大學教授謝煜偉認為,撫慰被害人及提升社會安全感都只是附帶效果,刑罰的正當性只來自應報,也就是犯罪者應承擔符合其罪責的懲罰,但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應對應到多少刑度,根本沒有絕對標準,即便是最嚴重的罪刑,也不是非判處死刑不可。

台灣大學教授顏厥安認為,死刑是否違憲,核心問題就是國家權力的界線到哪裡的問題,而憲法法庭的職責正是在確認國家權力的界線,自然有審查死刑是否違憲的權限,且任何死刑的宣告都是基於過度自信的認識與評價,才會作出完全無法糾錯的決定,因此應以無期徒刑作為國家刑罰權力上限。

另一方面也有許多專家學者提出反對憲法法庭認定違憲的論點。

像是中研院研究員許家馨認為,廢死涉及歐洲及東亞兩種不同價值體系的衝突,應該由公民社會討論、確認本土文化是否提供廢死思想資源,不適合由憲法法庭作終局決斷。

開南大學教授鄭善印認為,人性尊嚴的內容也包含自我負責,人必須接受自己行為的責任,且死刑未能嚇阻重大犯罪,不能構成廢除死刑的論點,因為竊盜罪的處罰也未使歷年竊盜犯罪降低,但「不可竊盜」仍是社會供通的準則,不應因此廢除竊盜罪。

中正大學教授賴擁連認為,死刑可滿足被害人對正義的需求,也是在提供法官多一種刑罰手段,以因應最嚴重的犯罪行為,且死刑只是程序是否嚴謹的問題,它的存在提醒司法人員須謹慎使用,而不是死刑是否應作為一種實體選項而存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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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哪些論點會說服大法官,成為憲法法庭判決的基礎,最快將在 7 月底以前揭曉。

死刑辯論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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