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孟翰|用國際新聞告訴你什麼是「引渡」、沒簽條約能「渡」嗎?

蔡孟翰

2019-11-05發佈

2023-03-02更新

蔡孟翰|用國際新聞告訴你什麼是「引渡」、沒簽條約能「渡」嗎?

蔡孟翰|用國際新聞告訴你什麼是「引渡」、沒簽條約能「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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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國際法熱門詞彙大賽」,「 引渡 」在這幾年應該可以排行前幾名。 從 2016 年肯亞政府將台籍詐欺犯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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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翰|用國際新聞告訴你什麼是「引渡」、沒簽條約能「渡」嗎?

如果有「國際法熱門詞彙大賽」,「 引渡 」在這幾年應該可以排行前幾名。

從 2016 年肯亞政府將台籍詐欺犯引渡到中國審判;英國籍林克穎於 2010 年在台北因酒駕撞死人遭判處有期徒刑 4 年後逃回英國,我國法務部要求英國將林克穎引渡回台執行刑罰;到這個月香港吵得沸沸揚揚的「送中條例」,處理的正是有關引渡的問題。

然而,到底什麼是「引渡」?法律上又該如何看待呢?

什麼是「引渡」?又應該要怎麼「渡」?

引渡(extradition)是指一個國家把境內某個自然人,交給另一個認為他在其領土內犯罪、或可以對他判有罪的國家。

舉例來說,A 國向 B 國說:「有一個傢伙甲違反了 A 國的刑法,而這個甲目前就正在 B 國境內。因為我不可能直接到你家抓人,所以請你把甲抓起來交給我,讓我把他帶回 A 國對他審判或處罰。」如此一來,可以避免罪犯在一國犯罪之後,即立刻出國逃跑到其他國家,來躲避自己所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請求另一個國家引渡某人呢?或是當另一個國家來請求引渡我國境內的某人時,是否應該答應呢?

首先,要看兩國之間有沒有「引渡條約」的約定。如果有,那當符合引渡條約的規定時,理當應該將人犯送交給請求國。如目前我國已和 12 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

假如沒有引渡條約存在,一國並沒有遵從另一國的請求、引渡罪犯的義務。若受請求國願意引渡,也只是基於國際法上的禮讓(comity)所為之。以林克穎案為例,我國及英國之間並未簽訂有引渡條約,過去也沒有任何罪犯自英國引渡到台灣的前例。就此,我國法務部積極向英國尋求司法互助,林克穎在 2013 遭蘇格蘭警方逮捕,經法院裁定羈押;同年,我國及英國簽署「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作為未來引渡林克穎回台服刑的法律依據。

有關引渡,除了視與外國之間是否有引渡條約的規範外,在國內法部份,多數國家會特別訂立專法處理引渡程序問題,如我國即訂有「引渡法」。而近日香港爭議極大的「送中條例」(原名為《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條例》,亦稱《逃犯條例》),也是以國內法規範,使香港政府可以將罪犯移送到台灣、澳門和中國內地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接受審理的法律(但因為香港政府並非國家,因此並未使用「引渡」一詞)

順帶一提,與引渡相近的概念是「驅逐出境」(expulsion)或「遣返」(deportation)。這兩個概念是基於國家安全或移民法規的考量,要求境內的外國人離開該國,或送回去他的母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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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 Shutterstock

進行引渡前的考量

然而在某些特殊的情況,特別是在基於人權考量下,一國會拒絕他國的引渡要求。例如:

● 政治犯及難民不引渡:只要犯罪動機或目的是政治性的就不能引渡。
● 基於這個原則,多數國家在判斷是否對罪犯予以引渡,還會考量「雙重犯罪原則」:引渡通常限於較嚴重的罪行,且必須在雙方國內法中均認為是犯罪的行為。

假設 A 國以甲辱罵國家元首為由,要求提倡言論自由、不處罰公然侮辱的 B 國引渡甲回 A 國予以處罰,B 國是可以拒絕的。

維基解密創辦人亞桑傑(Julian Assange)因涉犯性侵遭國際通緝,因此主動向英國政府投案,但他以政治犯為由,請求不被英國政府引渡至美國審判(因他曾經揭露許多美國政府醜聞,擔心美國對自己採取報復性的處罰)。

因此原則上,請求國必須保證引渡人犯後只能依據請求引渡的事由審理人犯。避免 A 國先騙 B 國說甲犯了殺人的重罪,等 B 國引渡後抓到甲,再以甲罵了國家元首而對甲審判和處罰。

此外,若個人引渡後可能會遭受酷刑或不人道的待遇,就可以拒絕引渡。在林克穎案中,英國法院以該國《引渡法》第 87 條,依歐洲人權公約的標準判斷台灣監獄環境是否適宜給罪犯服刑,作為否准引渡林克穎來台的考量。英國法院並未否認林克穎應該因過失致死的行為遭受處罰,但質疑台灣監獄超收和獄政人員不足,而沒有辦法給予林克穎妥適的處罰。

香港此次「送中條例」爭議極高的地方,正是因為多數人對於中國的法制和司法機制的不信賴,擔憂某人被指控犯罪後遭移送至中國,卻無法得到公正的審理,甚至只是因為政治立場的表態而遭到中國政府的處罰。

引渡的國內法機制

在國際實務上,通常當 A 國向 B 國請求引渡人犯甲時,B 國會先要求 A 國提供相關資料,例如相關證據及所犯法條,來證明甲有犯罪的事實,避免 A 國隨意編造甲有犯罪就能夠要求引渡。B 國抓到甲時,會先將甲送至 B 國國內法院進行審理,甲也可以辯解 A 國政府的指控。

再以林克穎案為例,英國逮補林克穎後即由法院認定是否適合將林克穎送回台灣處罰。而台灣的引渡法也規定,應該先將人犯送至國內法院審理後,才將人犯引渡他國。

此次香港民眾抗議送中條例的原因,有很大的部分是在於針對《逃犯條例》裡面的規定,比如若香港特首同意,而不需經過立法權監督,就可以移交罪犯給請求的政府。雖移交人犯還是會經過香港法院,但法院只做形式審查,對人犯的保障恐不周全。

經過以上對引渡法的介紹,是否對引渡的意義和背後的法律意涵有更深入的認識了呢?功力大增之後,再重新去認識一次最近的國際新聞吧!就可以知道大家在吵什麼了~

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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