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圈 MeToo 延燒!就算同意,可以對未滿 18 歲之人拍攝性影像嗎?|司法動態

陳孟緯

2023-06-29發佈

2024-01-28更新

演藝圈 MeToo 延燒!就算同意,可以對未滿 18 歲之人拍攝性影像嗎?|司法動態

演藝圈 MeToo 延燒!就算同意,可以對未滿 18 歲之人拍攝性影像嗎?|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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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炎亞綸事件中,開始有人說「他當時與 16 歲的未成年被害者做愛沒有違法,有問題的是不能對他拍性愛影片」,但有做愛的性自主權,卻沒有拍攝性影像的自主權,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幾歲可以有性行為?又幾歲可以製作性影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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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 TOO 運動燒進演藝圏,轉眼蓋過了朱學恒和新北市餵藥案的鋒頭,黃子佼、炎亞綸先後被爆出曾對未成年人拍攝性影像的醜聞,甚至後者更與未成年人交往、發生性行為。

社會通念雖然對於,與未成年人間發生性行為一事多所質疑,但對於未成年人拍攝性影像的看法,依舊處於似懂非懂的狀態。

於是,這中間發生一個令人疑惑的情況,像在炎亞綸事件中,開始有人說「他當時與 16 歲的未成年被害者做愛沒有違法,有問題的是不能對他拍性愛影片」,但有做愛的性自主權,卻沒有拍攝性影像的自主權,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幾歲可以有性行為?又幾歲可以製作性影像呢?

幾歲可以發生性行為?

先講結論── 16 歲。

性行為年齡的門檻,與生、心理的發育程度有關,但每個人的發展程度因人而異,法律只能技術性地畫下一體適用的界線;這個界線除了參考生物學的觀點以外,參考更多的是社會風俗。

在民法「成年」門檻的規定下修以前,男生只要 18 歲、女生只要 16 歲就可以結婚;而古人更把「生育與婚姻」綁在一起,意味著結婚就可以生育,因此只要 進入能婚姻的年紀,就代表擁有性自主權,否則就會發生婚後卻不能做愛的尷尬情況。

同樣地,年齡太輕,也會被認定欠缺決定性行為的能力,所以刑法也規定,就算取得同意,與未滿 16 歲的人發生性行為,也會違反「與少男、少女或幼童性交罪」或「加重強制性交罪」(隨著年齡愈低,刑責愈重,詳見註);反過來說,與滿 16 歲的人就可以自由地從事性行為而不違法。

綜合前述,我們可以推論擁有完全性自主權的年紀是 16 歲。

幾歲可以拍性影像?

在滿 16 歲後,擁有性自主權之際,若用常情推斷,那為自己拍攝性影像似乎也合乎情理,但在法律上,性自主權與性影像的門檻卻是脫軌的不同制度──只有滿 18 歲才能製作性影像。

1995 年間,黃昭順、謝啟大、盧修一等立委提案增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初的立法精神是為了杜絕社會的「雛妓」問題,並把防堵公然猥褻及性圖像影像當成次要的防治手段;但當時「性自主權」的觀念尚未萌芽,就連強制性交都只被認為是種「妨礙風化或善良風俗」的問題,並不是「妨礙性自主」、侵害個人法益的嚴重事件,也就沒有把性自主權及性影像自主的規定一併做整合。

然而,隨著台灣把兒童權利公約引進國內後,國際公認兒童就是未滿 18 歲的人;為了使兒少保護與國際接軌,在 2015 年的修法中,就把《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依舊沒有針對性自主與性影像自主之間同步做出調整──導致 16 歲可以做愛,卻不能拍攝影像,這樣看似頭重腳輕的弔詭現象。

若要為這個現象找個說法,或許是由於兒少的性影像畢竟涉及兒少權益及社會福祉保障等綜合考量,但無條件的限制恐怕會引發意料之外的負面效應,像是自己剝削自己的窘境?

未滿 18 歲不得自拍裸照,否則「性剝削自己」仍屬違法?

筆者過去經手一件少年猥褻的案子,一個輕度智障的少年遭控猥褻同班女童,少年法院介入調查後,發現少年不僅有猥褻行為,更在追求過程中「自拍屌照」傳給女童騷擾,最終被認定該當《刑法》加重猥褻罪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規定,被裁定責付及假日生活輔導。

在後者的罪名控訴下,少年可以說是「加害人兼被害人」,引發筆者的不安,用網路常見的口吻來說的話:自殺、自傷都沒有刑責,拍個屌照居然有問題,不只當事人無言,連律師也驚呆了...。

雖然少年猥褻及自拍裸照的部分都是事實,但單純就「自拍裸照」的狀況,少年是權利主體而不是被宰制的客體,原意保護兒少的《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若嚴格到連單純的兒少自拍都要處罰,認定這是一種「自我性剝削」,用處罰兒少的方式禁止兒少自己處理性影像,是否是正確促進兒少福祉方式,恐怕值得深思。

但因為少年性剝削自己的情況,都屬於不公開的少年案件,在資料蒐集上有難度,無法確認是否為法院通案的見解,或是個別法院的獨立見解,這大概需要多點研究才有辦法釐清。

炎亞綸事件的啟發

在炎亞綸事件中,因為與被害人交往時,對方已經滿16歲,只要不違反意願,原則上發生性行為都是沒問題的,差別就在雙方疏忽了為成年人拍攝性影像的問題。

現況下 IG、Twitter 或是一些訂閱制的影音網站,偶爾也會出現疑似未成年人提供性影像的情況,除了這些少年要特別注意「性剝削自己」的問題以外,付費的訂閱人,也得小心一旦被查獲,司法很可能會因為消費者的付費行為,認定你「引誘」未成年人拍攝性影像,依法就須負擔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的刑責,不容疏忽!

當然有人可能說「欸!那我不付錢不就沒事?」,但事情沒有這麼簡單,單純下載,也就是「持有兒少性影像」也是禁止的,刑責是 1 年以下,所以如果可以還是換換性癖吧!

【本文作者】

陳孟緯

城市中的迷途小律師,白天偷懶、晚上重訓電玩、假日跟風批判。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具體來說,性行為對象若是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人,刑責 2 月以上 7 年以下;7 歲以上未滿 14 歲的情況,罪責是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而對方未滿 7 歲的情況,原先適用的規定也是 3 年以上 10年以下的「與幼童性交罪」,但在「白玫瑰運動」後,最高法院啟動限縮解釋,使得與未滿 7 歲之人性交的情形一律適用「加重強制性交罪」,應受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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