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律師成為詐團軍師?法律都是有錢人的犯罪工具嗎?|司法動態

蘇詣倫

2024-03-20發佈

2024-03-19更新

當律師成為詐團軍師?法律都是有錢人的犯罪工具嗎?|司法動態

當律師成為詐團軍師?法律都是有錢人的犯罪工具嗎?|司法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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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來談律師在刑事訴訟該扮演的角色,以及防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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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律師被控勾結詐團首腦!」

「台北地檢署認定多人涉組織犯罪明確,且有串證之虞,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近期,律師替嫌疑犯滅證或串證的報導頻傳,引發律師界的波瀾;而律師替客戶──俗稱委任人──做出不法行為的報導,其實早有所問。大把大把的新台幣白花花擺在眼前,禁不住誘惑的律師便忘記曾經的誓言,替犯嫌玩起不法勾當。

難道律師就真的只是有錢壞人的犯罪工具嗎?

律師在刑事訴訟扮演的角色

刑罰的目的在於處罰犯罪,而透過刑事訴訟程序,可以調查一個嫌疑人涉犯罪行的證據,並在公平合法的情況下,讓他受到應有的處罰。

然而,刑事訴訟的最終途徑,往往是以嫌疑人被判死刑、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作結,涉及人民的生命身體及財產(刑責為罰金時),可簡單看出刑罰是對人民侵害最嚴重的手段。

此時,律師角色的重要性便油然而生;透過律師的法律專業,陪同自己的委任人去面對掌握國家機器的警察、檢察官及法官。

這樣的任務,也讓一般人面對刑案律師,都會用疑問的語氣問道:「律師您是在幫壞人脫罪嗎?」筆者能認同,這是多數人共同的疑惑,但要在此澄清:上面所說的刑事程序若實際運作起來,氣氛會非常嚴厲,以致嫌犯在面對國家機器時常常斷片、支吾其詞或根本講不出話來──更別說早期甚至有對嫌犯逼供、刑求的情形。

因此,若能讓律師在旁,其身為嫻熟法律的專業人士,一方面可以安撫當事人,產生壯膽的效果;最重要的,律師可以在國家做出不公平、不正當的調查行為時,適時為當事人發聲,制止國家繼續做出不合法的行為。

我們都聽過「無罪推定原則」。本來一個犯嫌在被判刑之前,都應先認定他是無罪的;只是國家追訴、執法者,在處理浩瀚無涯的案件時,難免會帶有一定的偏見與情緒,致使法律程序往不正當的方向偏移。

律師正是在此時,能夠挺身而出好好保護當事人的角色;即便最終仍然有罪,也是確保他的當事人,是在公平合法的程序當中入罪的。

律師倫理又是什麼?

理想中,律師就是正義的代表,這也表現在律師的法袍,選擇白色為領邊基底的原因。

但由於律師遇到的當事人,來自百工百業,不同行業有其特殊、有趣之處,當然也會讓律師有忍不住誘惑的時候。

因此律師公會依《律師法》規定,訂定了律師倫理規範,希望律師能把「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列作職涯使命,並藉由這樣的自治規範,共同維護律師職業尊嚴與榮譽。

在律師倫理規範看似多元,大致就是規範律師的執業行為,規定律師該如何與司法機關及檢察機關互動,或與當事人該如何往來。

尤其,律師倫理特別注意:律師在處理業務時,應謹記只是替「當事人」與其「相對人」處理事務,不可藉口律師身分,阻擋國家追訴犯罪的行動,例如倫理規範就指出:律師不得以威脅、利誘或其他不正當的方式取得證據。

換句話說,固然律師同道之間,經常因為當事人上演對立的戲碼,並衍生立場不同的衝突;可無論如何,律師整體仍然是一群夥伴,是一同為人民、為法制努力的群體。

凝視深淵久了,律師也難保不變黑

大法官在近年一則憲法判決提到:憲法保障律師的工作權,還有被告的訴訟權,因此刑事訴訟法等規定,若允許檢警可以搜索「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之間」的溝通紀錄或來往文書,就會有違憲疑慮。

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認為:相比於一般被告或親友之間,律師與被告、犯罪嫌疑人之間的關係,應給予更高度的保障與信任。

這又是為何呢?如同前面說過,律師的角色,就是為了當事人抵擋國家機器攻擊而存在,所以法律制度更應善待律師,尊重律師的職權,並對律師的所作所為,採取較為信任的態度。

可是,這樣的運作猶如雙面刃,有些律師則濫用了制度對律師的信賴,遊走在法律邊緣甚至成為詐團律師。

比方說,當詐騙集團裡的三個車手──甲、乙、丙,被分別羈押在不同地方,詐騙集團的高層若想不知道甲、乙、丙到底供出什麼,深怕下屬把自己的情資通通告訴檢察官,但又沒有辦法直接去看守所與三人對話;此時,集團高層就可以去「替甲、乙、丙」委任律師,由這批律師進去與看守所,分別與三人對話。

這樣,就能把將三人的口供帶出來,轉交給集團高層;另一方面也可以轉述高層的威脅給在看守所的三人下馬威。

另外,雖然有偵查不公開的要求,但也有律師利用查閱甲、乙、丙三人相關卷宗資料的權利──理論上,是期待律師取得資料後,嚴守資料內容,但詐團律師就會將此類資料,轉交給詐騙集團首腦,以利串供,讓追查產生斷點。

總結來說,我們在訴訟中備有律師這樣的職業,是期待律師透過法律專業維護刑訴當事人的權益。而詐團律師卻以律師身分,來侵害國家與社會對律師的信賴,替詐騙集團服務,來讓高層、未被發現的其他集團人士可以脫罪,進一步造成國家追訴犯罪的困難,真的是傷害自己,傷害別人,是極不可取且影響律師聲譽的違法行為阿!

【本文作者】

蘇詣倫

政大法學、台大法碩畢業,主修比較冷門的財政法跟稅法領域,在律師的執業生涯發現一般人對於法律的理解薄弱,但又往往涉及法律的糾紛,因而常在文章雜誌跟期刊投稿,以期待能用自己的感動、論述幫助他人。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本頻道「司法動態」,有什麼重大案件,想知道有什麼法律問題,看過來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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